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丙型肝炎病例诊断及报告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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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了解乌鲁木齐市丙肝病例诊断和报告的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丙肝病例报告程序和提高报告数据质量提供依据。方法: 随机抽取网络直报系统中丙肝病例报告较多的3家省、市级医院,对其2017年全年的丙肝病例报告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结果:问卷调查显示医务人员的丙肝诊断掌握率46.05%(35/76),3家医疗机构丙肝的漏报率29.64%,误报率13.40%,省级医院均高于市级医院,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诊断错误分类率34.05%,市级医院高于省级医院,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丙肝病例报告数据存在较嚴重的漏报、误报、错误分类问题,应对医务人员加强丙肝诊断标准的培训,提高病例报告数据质量,为丙肝防治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 丙型病毒性肝炎(HCV);漏报率;误诊率;病例诊断
【中图分类号】
R512.6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9)07-005-01
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丙肝”)是我国乙类报告传染病,感染丙肝病毒(HCV)后其临床症状往往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1],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害极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2004年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将丙肝纳入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近年来网络直报系统中丙肝报告病例数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3],乌鲁木齐市丙肝的病例报告数也和全国一致呈较快增长,部分区甚至出现了丙肝病例的集中报告。为了解本市丙型肝炎网络直报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和规范病例报告管理工作,2018年初通过抽样对乌鲁木齐市丙肝网络直报质量进行调查分析。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以2017年乌鲁木齐市省级、市级医疗机构进行抽样,选取网络直报系统中丙肝病例报告数较多的1家自治区级转诊终点医院(简称省级医院)和2家市级医院为研究对象。因门诊就诊者的病例资料不完全难以核查,本次调查的丙肝病例仅为因丙肝或其他疾病住院治疗的病例。对3家医院2017年全年网络直报系统中上报的丙肝病例进行核查,共核查病例702份。为了解临床医生诊断报告标准及上报流程掌握情况,抽样调查医务人员开展问卷调查。
1.2 方法
1.2.1 资料收集: ①从网络直报系统中下载2017年1-12月抽查医院报告的丙肝病例数据;②从医院检验科收集2017年HCV抗体阳性和HCV RNA阳性的检测信息;③ 从病案室收集上述两种方式涉及的住院病例的病例资料。④问卷调查:市级医院每单位完成20份,省级最终转诊医疗机构每单位完成30份。
1.2.2 数据核查: 将病例资料中丙肝相关的流行病史、临床表现、肝功检查、组织病理检查、影像检查、治疗等丙肝诊疗的相关内容,录入到自己设计的丙肝病例信息核查表中,最后参照WS 213-2008《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重新判断该病例的分类(诊断分类及急慢性分类),将其结果与网络报告分类进行比较,计算丙肝误诊率、漏诊率和丙肝报告病例的分类正确率,计算公式公式如下:丙肝误诊率=非丙肝病例中被误诊为丙肝病例的人数/所有被诊断人数×100%;报告病例的分类正确率=报告病例中分类正确的病例数×100%。
1.2.3 丙肝病例诊断与分类 参照WS 213-2008《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4]:(1)诊断分类,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2)急慢性分类,只有血清HCV RNA阳性者才可以继续区分急慢性分类,包括急性丙肝病例和慢性丙肝病例。
1.2.4 统计分析: 以Epidata Data3.0建立数据库,录入核查表,并通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进行匹配,将核查表数据库与网络直报系统数据库连接,计算出漏报率、误报率。使用SPSS18.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构成比或率比较采用卡方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共调查了3家医疗机构,均为三级甲等医院,其中专科医院1家(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2家,2家具有HCV- RNA检测能力并开展检测业务,1家专科医院未开展HCV-RNA检测项目(进行转诊)。对医务人员丙肝诊断能力的评估表明,丙肝的诊断标准掌握率46.05%(35/76)。
2.2 丙肝病例报告质量
2.2.1 丙肝病例的漏报情况 通过实验室调查3家医院共有抗-HCV阳性病例1282例,未网报的380例,漏报率29.64%,其中省级医院漏报率为36.56%(306/837),市级医院漏报率为16.62% (74/445) ,漏报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 = 55.33,P <0.05)。
2.2.2 丙肝病例的误报情况 共核查702例丙肝病例,其中84例抗-HCV阳性,HCV-RNA阴性被误判为丙肝病例上报,10例抗-HCV阴性误报为丙肝病例,误报率达13.40%。不同级别医院丙肝病例误报情况来看,省级医院误报率15.73%(70/445),市级医院误报率9.33%(24/25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5.74,P<0.05)。
2.2.3 丙肝病例的诊断分类情况 排除误诊的病例,其余的608份病例中,报告临床诊断病例420例,其中124例HCV-RNA阳性应报为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错误率29.52%(124/420);报告的实验室确诊病例188例,其中83例未开展HCV-RNA检测,应结合临床表现等判断是否是临床诊断病例,报告错误率达44.15%(83/188)。不同级别的医院丙肝诊断分类上,临床诊断上省级医院错误率26.64%(77/289),市级医院错误率35.87%(47/131),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 =3.69,P>0.05);实验室确诊病例上省级医院错误率18.60%(16/86),市级医院错误率65.68%(67/10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41.95,P<0.05)。 3 讨论
丙肝属于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一般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丙肝的传染病报告卡,再由医院内负责传染病报告的医务人员收集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2008年卫生部发布的《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4]作为丙肝诊断、报告的行业标准。丙肝的诊断除抗-HCV阳性外,HCV RNA阳性作为实验室确证的金标准,如果只有抗-HCV阳性一个指标,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肝功检查、组织病理检查、影像检查等作出临床诊断。本次调查发现,丙肝的网络直报数据存在较多的问题,丙肝网络报告数据质量总体偏低。
本次调查显示,省级、市级均存在一定的漏报现象,总的漏报率为29.64%;明显高于河南、四川两省调查的结果[5-6],除了重复报告病例外,考虑一方面是由于多数抗-HCV阳性者是来自门诊或体检中心往往信息资料不全,未进行上报;另一方面,漏报的主要原因是:1)丙肝起病隐匿,多数患者症状不明显[7],症状的严重程度与肝脏病变的发展不成正比,如果病人只做抗-HCV筛查,未进一步开展HCV RNA检测,无其他异常表现將很难做出明确的诊断,部分医生
忽略了这部分丙肝病例的报告,而造成漏报;2)除感染科的医生外,其他科室的医生多数对丙肝的诊断标准不了解,从而忽略了丙肝的诊断,导致丙肝病例的漏报。3)省级医院的漏报率要明显高于市级医院,可能是省级医院患者数量大疾病种类多,医生工作量大容易疏忽,还有是省级医院的医生主观认为有些病人是基层医院转诊过来,应该已经报过不用再进行上报等原因造成的。
本次调查发现,丙肝误报的情况比较突出,其中89.36%的误诊病例是将抗-HCV阳性而HCV RNA阴性病例进行了上报,这部分病例已经是治愈或者自愈的,不应在纳入报病范围;还有6例病例是月龄不足3月的新生儿,单凭抗-HCV阳性不能判断,需要进行随访做出诊断;4.26%是责任心不强将抗-HCV阴性或乙肝报成了丙肝。
医生的问卷调查均表明,医生对丙肝诊断报告标准掌握参差不齐,与国内其他地区调查一样[8-12],总体上对丙型肝炎诊断标准、法定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及网络报告的标准等准确掌握度较低。其对诊断标准的判断正确率仅在50%左右,这种情况是造成丙肝误诊和漏诊的主要原因。本次调查临床医生对丙肝诊断标准的判断正确率也只达到了65.96%,与天津市2014年对医疗机构的调查水平基本相同,市级医院的判断正确率更低。标准掌握不准确直接导致实际工作中对诊断病例的判断不正确,从而错过病人的最佳治疗期[13]。
调查发现,丙肝诊断标准在医疗机构中并未统一执行,医生诊断报告的依据、标准不尽相同,未给予丙肝足够认识而导致上述错误,建议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诊疗水平和报告水平,通过丙肝的筛查,达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控制丙肝传播的目的,通过高质量的报病疫情为政府决策和掌握公众健康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王青,陈园生,王晓军,等.重庆市慢性乙型、丙型肝炎患病率调查研究[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1):4005-4006,4011.
[2] 秦倩倩,郭巍,王丽艳,等.1997-2011 年中国丙型肝炎流行特征分析[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13,34(6):548-551.
[3] 王宇,高福,杨维中,等. 中国2012 年法定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报告[M]. 北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3:188-18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 213-2008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5] 陈伟,陈正利,陈益州,河南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4):2846-2847,2850.
[6] 刘润友,许军红,谭柯,等.2007-2008年四川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调查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9):1653-1655,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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