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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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评标法实施条例》已实施多年,招投标制度在工程施工、材枓与设备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等很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评标方法的分类进行了阐述,利用分析经过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适用领域,提出一些更加适用于建筑领域的评标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评标;有效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
中图分类号: U41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22-0195-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22.090
0 引言
项目招标中规定,国有资金占主导或者控股地位的,并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招标流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严格实施。在执行招标的实际流程中,必须严格参照招标文件的需求响应。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具体参数及详细要求的反映,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做得越细致,最终的要约方可最大程度达到招标人的需求。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则是选取满足要求的中标人的唯一手段,评标办法做得越全面、越详细、越科学,选择确定的标的方可最大程度地达到招标人的要求。所以,招标文件在编制时,选择一个合适的评标办法显得非常重要。
1 工程建设常用评标办法
当今,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各级行政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特征以及自身行业特点,制作了对应的评标方法和适用范围。各种评标方法一般都会根据自身行业和实际特征在制定评标方法的时候有所偏向,但实际上经常用的评标办法主要就是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法以及有效最低价法。但到目前来讲,一些权威机构或部门仍然没有对两者的区别实现严格的定义或区分,仅仅在实际的评标过程中,两者之间的操作方法和操作规则有点区别。
1.1 综合评分法
“12号令”第35条规定:综合评分法,可以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文件里规定的各个综合评价参数的投标人推荐成中标候选人。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参数,可采用打分的办法、折算为货币的办法或者其他办法。需量化的参数及其权重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也就是资格评审合格结束后,投标文件开始详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里设置的各项评价标准,经过折算为货币、打分以及其他办法来决定投标文件参数的优劣。所以,从招标人方面来讲,如何在招标文件中展示出采购内容的重点,评标专家拿到文件就能马上了解招标人的需求是非常关键的;从投标人角度来讲,投标文件中如何展示出供货内容的明显优势,可以使评标专家拿到文件立马清楚是否符合招标人的需求,这就是投标文件能否脱颖而出的核心之处。
1.2 有效最低价法
“12号令”第31条规定:经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是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并经评审的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人推荐成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资格评审合格结束后,投标文件开始详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里设置的各项评价标准,不需要进行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实施价格折算,只需要对投标报价和商务部分的价格作一些必要调整,最后经过专家评审的最低价的投标人就推荐成中标候选人。
2 不同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分析
2.1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即为“打分法”,是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价格部分等全部评审内容,各自賦予不同的百分比,评审专家对照招标文件中标明的评分标准对每一项参数进行评分,最终得出的分数就是投标人综合水平的反映。我国目前的招标项目中,采用“打分法”一般都是以最高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适用范围比较广,并具有科学、量化的特点,所有参加招标的项目均能够采用这种方式评审。综合评分法可以选到综合实力比较强、投标报价比较合理的单位,另外在操作上能够按照采购内容的特点设置详细的评标办法及标准,评标过程中专家也很方便对照打分表的标准“打分”;其缺点是在具体实施时需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信誉以及业绩等进行量化打分,可能会出现业绩及资质等挂靠行为,另外串标行为多发,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秩序进行扰乱;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会更多考虑在评标时如何拿到高分,企业的真实竞争力不能真实体现出来。综合评分法虽然适用范围比较广、评审程序相对简单,但招标文件在制作时,评审的具体内容及技术指标必须清晰,分数值需要量化;另外,需参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分标准,如价格分的占比比例等,这些标准不得私自修改,分值的标准规定必须细化,需要明确如何对投标单位的考核指标进行打分的。
2.2 有效最低价法
经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对此概念的理解,其评标价最低其实并不一定是指投标报价最低,这个观点需要纠正一下。评标价是一种以货币方式展示的对投标竞争力进行衡量的定量指标。该方法除了价格方面需要考虑外,还需要考虑质量、企业的信誉、施工组织的设计、工期、业绩等综合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最大程度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对应的货币额度,最后加权汇总后算出评标价。因此在实际操作时还可以这样理解“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评审时以招标文件中表述的报价为基数,除报价之外还要评定的商务部分参数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折算办法折算成货币额度,并在投标人的报价基础上增减一定的货币额度,形成最终的评标价格,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推荐成中标候选人。
综上所述,经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适用范围和条件有:
(1)采购内容相对简单、技术普通、售后服务要求不高、商务要求不高、成品化、无须协调沟通的项目。
(2)该方法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比较适合。由于实行了“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规律,招标单位承担了“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了“价”的风险。
(3)招标文件需确保内容的精度及深度,如果招标人的需求只是简单的宏观的描述,没有详细的标准或者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则不能达到经评审的有效最低价法的要求。此评标办法可以节约投资,保证效益的同时还可适度的提高投标的竞争性;但该招标方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充分,尤其涉及到关键的商务指标和技术参数需谨慎思考;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委专家的要求也较高,容易造成时间浪费;虽然可以避免“最高价中标”的问题,但因技术参数、商务指标以及价格的折算关系不好界定,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性价比”。
3 评标办法选用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哪种评标办法均各有利弊,都对应有各自适用的情况。在实际招投标中,选用哪种评标办法需要注意综合考虑,并给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1)首先要正规合法,不但要按照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还要按照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对招投标的一些规定。
(2)首先要详细分析市场竞争状况,评价其竞争是否激烈,评标办法根据竞争激烈程度进行确定。竞争如果很激烈,工程难度比较简单,要求的技术也不高,可利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通过激烈竞争可以得到相对较低的成交价。
(3)投标时充分理解业主的意图,设计好投资、进度、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不能盲目追求其中一个方面。否则会导致工程建设出现问题。
(4)评标办法确定前,要审查工程的难易程度以及工程量的大小。如果技术要求较高并且工程难度较大,评标办法在选择时,要偏向于选择高水平的有实力的企业。如果工程量偏小,过分压低评标价不太合适。
(5)评标办法确定前,要熟悉当地的建筑材料、设备、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价格情况,以及价格变化的趋势,有效控制工程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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