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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何以引领立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任雪渊

  摘 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同样代表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对于法律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上升为“法理”的存在。目前社会存在价值观混乱且难以治理的现象,在危害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受到一定影响。因此,立法者要紧贴社会现状,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的立改废释中,用法律规置价值观混乱现象,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提供灵魂,使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价值取向 立法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9.07.039
  How Core Values Lead Legislation
  REN Xueyuan
  (Xi'an Campus, School of Politics,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of PLA, Xi'an, Shaanxi 710068)
  Abstract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 the largest common denominator of social consensus, also represent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law. As far as law is concerned, socialist core values have risen to the existence of "jurisprudence". At present, there exists a phenomenon of confusion in values and it is difficult to govern. While endangering social order, it also affects the recogni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Therefore, legislators should keep abreast of the social situation, actively incorporate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reform and abolition of the law, regulate the confusion of values with the law, provide the soul for the law with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make the law the belief of the people.
  Key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 value orientation; legislation
  法律,人民之意志,行為之规范,价值之导向。立法,作为法律运行的起点,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良法善治”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精神,那何为良法?制定良法的遵循是什么?这应当是立法者谨慎思考的问题。
  今年,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规划》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准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的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这为立法者如何创制良法提供了答案,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立符合中国人民价值观之法。   1 核心价值观与法律的关系
  1.1 法律本身是立法者价值观的体现
  法律本身不仅仅具有满足人维持秩序所需要的工具价值,其本身也蕴含了立法者的主体意志和价值取向。作为被人创制出来的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既有的实物客体,是立法者在特定时代下价值观念的载体。在追求法治的现代,人民是立法的主体,但法的价值不是一般个体的价值追求,而是占主导地位的群体的价值观念的权威表达,再通过立法的方式使之形成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本身即是全体人民价值观的载体。
  1.2 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存在互动关系
  1.2.1 核心价值观为立“良法”提供支撑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要求不再局限于法律的有无,而是开始追求良善的法律。一部法律,只有符合了人民朴素的法感情,才能称之为良法,才能得到人民内心的尊重和信仰。这个朴素的法感情,就是人民的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作为当前中国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人民的普遍价值追求,是我们国家的重要稳定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追求国家健康有序的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社会层面追求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在个人层面,对公民的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维护人与人、人与国家之间的良好的秩序。这些都是与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相符合的,立法者应当将这些价值取向融入到法律中才能实现真正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以制定出合人民法感情的良法。
  1.2.2 法律保障核心价值观的运行
  与法律不同,核心价值观是对人的道德层面的要求,并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它的运行。纵观古今中外价值观的建设经验,可以发现,在法律中渗透主流的价值观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在中国古代,通过引礼入法,使得儒家的思想在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儒家的价值观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灵魂;“秋冬行刑”“亲亲得相首匿”“调解”等具体制度的产生也体现了当时人们的价值观念。“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等价值理念在西方国家也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的基础上得到长足的发展,逐渐深入人心。
  历史实践表明,由国家公权力保障施行的法律对社会价值观的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核心价值观入法,一方面为核心价值观提供法律保障,有助于推动人民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另一方面有助于统一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价值追求,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良性发展。
  2 目前我国核心价值观遭遇严峻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西方社会的各种思潮涌入我国,引发了传统价值观和西方价值观的碰撞,导致了主流价值观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急需法律加以规定,作出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主流价值观缺失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迅速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新旧价值观发生激烈的碰撞。传统的主流价值观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新生的主流价值观还在孕育发展过程中,无法发挥它的引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外来的西方价值观得以迅速发展,尤其对一些未充分接受传统主流价值观教育的“九零后”“零零后”影响更甚,这对我国的主流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干扰,也为树立青年人对法律的信仰增加了难度。
  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主要表现为集体主义思想的凋敝和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膨胀。个人与集体之间不是抽象对立的关系,任何人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无法生存和发展;任何社会的发展和秩序都是由个体在实践中形成的。我国传统主流价值观一向提倡集体主义价值观,“奉献精神”“爱国主义”“和为贵”“天下大同”等都是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可以说集体主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但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有些人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把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割裂开来,形成了“极端利己主义”“金钱本位”“权本位”“奢侈享受主义”等不正之风,甚至失去对法律的敬畏,肆意侵害他人和集体的权利,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2.2 道德管控难度加大
  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虽然道德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他人可以对一个人的行为作出道德上的评价,形成社会舆论,让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调节自己的行为。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普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带给人们的便利不必多言,但也给道德监督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使人们从现实的人逐渐变成“网络中的人”。在互联网中,人的身份是虚拟的,身份的虚拟性给人们带来了现实生活所不具备的“安全感”,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而无需考虑行为的后果,因为他是“虚拟”的,人们难以找到网络言论、网络行为的责任人,这强烈诱发了人内心的恶。尤其在这种行为受批判惩罚的风险很低的情况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可以看到现在的网络舆论带有明显的目的性,“网络水军”的存在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判断;网络暴力屡见不鲜;网络犯罪、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网络已然成为人释放自己“恶”的保护衣。净化网络风气,强化网络管控已迫在眉睫。
  3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中国之法
  3.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立法工作都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同样,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受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承所影响。只有两者相互匹配,相互适应,才能起到相互促進的作用。我国社会的价值观受到外来价值观的干扰在导致公民的价值观选择混乱的同时,也为一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国在引入破产制度的时候,没有意识到国外的“公平”和我国传统价值观下的“公平”存在差异。在国外,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法院可以宣布其破产以免除其不能承担之债务,通过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来达到“公平”。而在我国,受“欠债还钱”这一价值观念影响,一方面债权人很少能放弃自己的债权,另一方面破产法人背后的股东也不愿自己的公司被宣告“死亡”,使用各种方法希望自己的公司得以保全,这使得破产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远没有国外广泛。   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立法的同时,要以实践哲学为导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解释,认真了解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感情,贴近人民,深入社会,这样才能达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使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得到全体人民的信仰。
  3.2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的“立改废释”
  《规划》指出,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基本方式是运用法律的“立改废释”,通过“立改废释”使法律内容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立”即顺应时代的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从源头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中去,比如最近出台的《国歌法》《国旗法》《英雄烈士保护法》都是以这种立法的方式宣扬爱国主义;“改”即修改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法律,使其能够与核心价值观相适应;“废”即废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矛盾的法律法规;“释”即通过官方解释的渠道,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官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释义,使其更加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4 余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根据当前的社会现状凝练出的主流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提出的发展要求。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实践面临着很大的困境,原因之一就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道德层面对国家、社会和公民提出的约束,并无实质的强制约束力,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提出,但缺少明文的法律规定对其实施加以保障。本文通过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提出完善相应的法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是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同样代表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对于法律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上升为“法理”的存在。其次,法律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可以更好的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行。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有助于统一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价值追求,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良性发展。
  行法治,需立良法。立良法,需明价值。社会主义核心價值观就是我们如今要倡导的价值观念,是良法之“理”。
  参考文献
  [1] 李培传.论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王立峰.法治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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