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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法律性质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国存

  摘要: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是属于什么性质,既涉及到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涉及到国家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沉淀资金权属进行研究会促进电子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性质;电子支付市场;沉淀资金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1)35-pppp-0c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WAGN Guo-cu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s, Anhui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llege,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standard of third-party payment is the nature of the law, both parties involved in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elated to national third-party payment regulation. The legal nature of third-party paymen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wnership of funds to study precipitation will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payment market.
  Key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legal nature; electronic payment market; precipitation funds
  
  1 第三方支付是非银行金融服务
  第三方支付通过银行完成现金的交割。所以,事实上提供的只是支付指令交换的信息平台服务,是通过IT技术实现的专业商业服务。最终自己的清算与支付是通过银行实现的。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规定了银行可以从事的十四种业务。对比来看,第三方支付企业本身不提供存款和贷款,不进行托收,信用卡,传统银行中间业务,等,与传统银行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的,因此,它不是银行。
  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三方支付是一种零售银行辅助业务,属于金融信息服务,具有准金融性质。人民银行可以在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前设置金融信息服务的前置行政许可。这种金融信息服务,不但涵盖第三方支付这种领域,也应该考虑可能需要涵盖诸如第三方的借贷网络信息平台等目前已经萌芽但尚未发展成较大规模的金融信息服务领域。
  2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服务的异同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服务有重合,电子银行或者网络银行业务,也提供交换指令服务,实质上也是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第三方支付一样都是零售银行业务。但银行可以自行进行现金交割,第三方支付企业则不可,而必须通过银行实现现金交割。
  第三方支付是由于低端的零售业务起家的,也正是由于其没有威胁到传统银行的利润较丰厚的企业和个人大额结算服务,是做增量而不去抢存量,故而才有了生存发展的空间。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安全的要求低于银行,这样才能较为灵活和迅捷,并保证在便捷小额支付同时实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风险隔离,如果银行涉足这种业务,则可能风险较大。
  3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买卖双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以买卖关系为例,以资金的支付为媒介,买卖双方都要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法律关系,即买方(付款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接受付款的电子商务企业(收款人/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大致可以归人民法领域的委托代理关系,买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有资金保管关系,即在买方确认支付之前,买方的资金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保管的,由此在买方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构成了资金保管关系。总之,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对于用户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财产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形成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
  二是国家为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监管机关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上究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该属于经济法法律关系。理由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经济关系式一种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意味着主要依靠行政层次、行政区划、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会造成政企职责不分,压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因为资金往来而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也主要由民法加以调整和规范,从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买方)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卖方)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
  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一直以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未有定论。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属于典型的货币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因此,有观点认为,自货币交付于保管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时起,其所有权便发生转移,委托人即买方仅享有对货币的债权请求权。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暂为客户保管资金,而且在实践中,一些支付机构已经单独开立托管账户存放这些资金,使之独立于自有资金账户。即,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自身。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26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这也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即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之后,其利息收入的权属自然也应属于客户,即消费者所有。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无权使用沉淀资金,亦不享有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即利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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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旭磊, 王宝海, 孙春薇.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合关系分析[J]. 金融电子化 , 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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