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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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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推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培养应用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剖析我国法律名人成才之路以及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中“复合型”是共性。比较我国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模式,复合型专业方向、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以及法律(非法学)硕士模式等各有优劣。因此,根据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高校需要丰富法律专业学生知识底蕴,将法律知识与其他专业知识有机融合,同时提升其实践能力,以期培养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应用性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9)06C-0003-04
  2012年5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提出“坚持分类培养,着力打造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明确相关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其中包括“鼓励高校开发开设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形成课程模块(课程组)供学生选择性修读。鼓励高校深入实施主辅修制度,丰富学生跨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跨领域知识融通能力和实践能力。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鼓励高校组建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教学团队,整合教学资源,积极探索新型教学模式,编写出版一批具有创新性、交叉性的教材,实现跨专业的师资交叉、资源共享、协同创新。”这一要求是对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培养实现路径的进一步细化,笔者重点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从南京审计大学法学专业改革实践出发,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中外复合型法律人才比较
   (一)多方培养——我国法律名人成才之路
   我国法律界一些德高望重的大家都属于复合型法律人才,要么有不同的知名大学求学经历,要么具备丰富的多领域专业知识。比如钱端升先生,他是参加我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工作、筹建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并出任首任院长的著名法学家。钱先生考入清华大学后,先后在美国哈佛大学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和哲学博士学位。再如梅汝璈先生,他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梅先生在斯坦福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尔后进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又如向哲浚先生,他也是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官,从清华大学毕业后,在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和法学两个学士学位,然后在华盛顿大学学习国际法,获法学博士学位。
   这三位法律名人的学习履历,都有海外留学经历,另外还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在求学的过程中都曾经在非法律专业领域学习,获得过非法律专业的学位证书;第二,在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具有深厚的文学底蕴和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如钱端升先生,他有丰富的政治学知识,同时也是著名的政治学家;向哲浚先生还曾任上海财经学院(现上海财经大学)外语教研室主任。
   (二)多元知识——美日德法律人才培养
   各国法律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体现在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上。其中大陆法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
   1.美国。美国法学院有三种学位:法学硕士(L.L.M.)、法律职业博士(J.D.)和法律科学博士(J.S.D.或者S.J.D.),其中法律职业博士生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攻读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先取得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
   2.日本。日本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和法科大学院,其中法科大学院是日本在各个高水平法学研究教育和法学本科教育基础上建立的,是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法科大学院是“专业研究生院,以培养法律职业(法曹)应该具备的必要的学识和能力为目的”[1] 。在学生的来源上,法科大学院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类似之处,也强调学生的多元背景,吸收大量非法学本科学生入学。
   3.德国。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大学研习+职业预备。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在大学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等去训练运用法律的能力。[2] 在第一阶段的大学研习中,学生学习的必修课包括:重要技能和法学外语课程,如修辞学、表达技能、交流和谈话能力,法语法律术语、英语法律术语。[3]
   上述三个国家都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在具体的复合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是完全复合模式,即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首先必须获得其他专业的学位;日本是复合为主模式,即法科的研究生中有大量来自于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并对来自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学习年限要求,前者只需要修读2年,后者则需修读3年;德国则是内涵式复合模式,即将非法律专业的课程和知识内化于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以满足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要求。
   二、我国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
   我国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自1996年开启,南京铁道医学院(后并入东南大学)开始招收医事法学方向学生。同年,我国法律(非法学)硕士开始设立,远早于法律(法学)碩士(2009年首次招生)的设立。20余年的发展历程,我国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培养模式。
   (一)复合型专业方向模式
   一般而言,这种模式是在法学专业内设其他专业方向,如“法学+会计学”“法学+金融学”“法学+工程学”等。专业课程设置上以法学课程为主,同时兼设另一专业的核心课程,学生毕业时仍获得法学学位。如东南大学的工程法学方向、南京审计大学的法务会计方向等。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学生可以在正常本科四年的时间修读完另一个专业的核心课程,达到了解这个专业相关知识的目的,但由于修学时间有限,极有可能导致两个专业都没有学到位,从而产生“1+1<1”的结果。    (二)辅修模式
   这种模式是学生在法学专业学习之外,辅修另一专业的专业课程,都通过考核以后可以获得法学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同时获得另一专业的辅修学位证书。很多高校都有这样的辅修机会。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修读另一专业,并拿到相应的辅修证书;缺点在于教师开设辅修课程时,对学生要求不高,教学内容和要求一般会降低,从而影响辅修学位的含金量。
   (三)双专业双学位模式
   这种模式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本科阶段修读第二个专业,在达到两个专业培养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两个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可以用5年时间修读两个专业,在两个专业均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获得记载有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修读年限比一般本科长,学生学习非法学专业课程比复合型专业方向模式下更为深入。但与复合型专业方向模式下存在同样的问题,毕竟不同于完整地修读两个专业。
   (四)法律(非法学)硕士模式
   这种模式是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直接考取或推免进入法律硕士阶段学习,所有高校的法律(非法学)硕士,即“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均为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下虽然修学时间较长,培养成本相对较高,但学生学习不同专业知识的时间最为充裕,掌握两个专业知识的程度明显高于前三种模式,是最能实现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早在2006年,厦门大学朱崇实校长就提出“法学专业不应该在本科设置”[4] 的观点,认为应该在硕士阶段再设置法学专业,这样会在根本上改变我国的法学专业设置,而我国目前有600多个高校设有法学本科专业,改革难度可想而知。
   三、復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改革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更趋向于复合型。同济大学工程(土木)——法学创新试验区曾做过一个调查,对复合型人才(包括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达到10%以上的单位高达被调查单位的60%,而真正达到这一数值的被调查单位仅占20%。[5] 另有法学专业教师针对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进行调研发现,“毕业生不能仅仅是单一的法律诉讼或法律事务人才,而是成为能够涉猎多领域职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复合型人才”[6] 。笔者调研了南京审计大学法学专业下设的法务会计、法务金融专业方向学生就业情况,供职领域广于传统法学专业,尤其一些单位指明招收学校两个特色专业方向的毕业生。
   笔者认为,复合型法律人才绝不是法律和不同专业的简单相加,而是让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与其他专业知识有机融合,丰富自己的知识底蕴,拓宽专业知识面,提升综合能力,以满足社会不同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无论哪种培养模式,都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以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1+1>2”的目的。
   (一)厚基础
   夯实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基础知识,提升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过前述法律名人成长之路以及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可见,丰富法律人才知识底蕴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掌握的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知识和某专业的基础知识,还要全面掌握与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密切相关的人文、社会学知识和语言技能。因而,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计划中应当设置相关的人文、社会学课程和提升写作、表达能力的课程,同时对学生在阅读经典著述,撰写论文、法律文书等方面提出要求并考核,特别是硕士阶段的学生。
   (二)深融合
   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将法律专业学习与另一专业学习深度融合,避免两张皮现象。这个问题首先体现在特色专业方向模式中,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往往是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和主干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另一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出发点是让学生能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或熟悉另一专业的基础知识,从而达到复合的目的,但实践中却往往出现两个专业各说各话,特别是另一专业的授课教师在针对复合型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出现教学状态不佳或学生学习效果较差等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定位不准确。笔者认为,应当对教学和学习提出相应的要求,以谋求教与学的融合:在教师的教学要求中应当明确复合型专业方向以法学专业为主,对学生的学习要求要提高到掌握特定专业知识的程度。其次在法律(非法学)硕士模式中,常常出现学生考上研究生以后对原有专业知识遗忘现象,没有发挥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优势。针对该问题,有学者提出:学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制定体现自己特色的应用复合型培养方案。[7]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不同高校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特色和优势,应根据高校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招收相应本科专业的学生进入法律(非法学)硕士阶段培养。比如法学专业所在学校工科专业较强的,可以相应招收工科专业本科学生进入法律硕士班;而所在学校经管类专业较强的,则招收经管类专业本科学生进入法律硕士班,并制定相应的特色培养方案,这样可以将学生原来的专业与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
   (三)重实践
   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仅仅要掌握法律和另一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同时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早在19世纪,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就提出了法律界的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学以致用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直接追求,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提出的要求更是如此。因而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当强化实践环节,构建“从课内到课外,从校内到校外”的实践教学模式,不仅在课堂教学上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手段,在课外还要大量开展实践活动,同时提供在校外实习实践的机会。如一方面学校与当地实务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街道基层组织、企业等合作,让学生实际接触和解决法律纠纷,提升法律应用能力;同时,针对其复合型特点,学校还要强化学生在另一专业领域的技能,如法务会计方向的学生,针对会计实务工作,还应当提供会计核算、查账模拟以及企业会计实务等实践活动内容。
  
   参考文献:
   [1][4]丁相顺. J.M.还是J.D. ——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J]. 法学家, 2008(3).
   [2]杜晓明. 德国法学教育简介[J]. 北航法律评论,2015(1).
   [3]郑永流. 知行合一 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J].比较法研究, 2007(1).
   [5]刘一村,冉凌霄,许佳楠. 土木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及前景[J]. 教育教学论坛,2017(34).
   [6]郑侠,侯帆. 企业对法律及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调研[J]. 教育教学论坛, 2012(18).
   [7]屈茂辉,陈锦红. 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研究[J]. 大学教育科学, 2015(2).
  责任编辑:夏英
  收稿日期:2019-05-15
   作者简介:王艳丽,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15)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部门经济法、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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