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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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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21世纪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在法学教学中,根据各门法学课程的特点,因地制宜地推行案例教学是适应未来法学改革的需要。法学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大致可分为案例的编写和案例的教学两个部分。
  關键词:案例教学;教学目标;案例编写
  一、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的英文名称为“case method”,是由法律与商学教育发展而来,国内学者多将“case”译为“案例”,而将“case  method”译为“案例教学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Mr. Justice Holmes)于其代表性著作《习惯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教育目的非仅传授抽象法律或法律要件之形式逻辑,应该是实现生活法律正义之能力。”所以,法律教育的目的应该是培养学生能以抽象法律概念与知识来处理与解决法律争议与问题。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Professor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开始正式采用“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方法”(the Socratic method),效仿希腊哲学大师苏格拉底采用相互谈话方式,经由问答方式,以引导学生发展自己思维的教学方式,在课堂上直接以判例书籍(cases book)为课程教材,提出问题,指定学生回答,并由学生回答内容再推演出其它问题,最后由学生自己归纳出结论,如此经由双向的提问与回答,迫使学生对问题作思考与推论,而这种思考与推论是法律人应具备的特质。案例教学法发展到今天,涵义逐渐丰富。郑金洲教授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给出了案例教学以下定义。“从广义上讲,案例教学法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的。” “案例教学以教学案例(teaching cases)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学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素材(case materials)共同进行探讨,并写出有关案例报告((case reports);它与案例为本课程(case-based curriculum)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美国一位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一套系统的方法(the set of method)和手段(tricks of the trade),其目的旨在分析和讨论教师在课堂上所使用的教学案例,以帮助学生达到特定的教学目的(specific objectives)。”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可行性
  “案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故案例学习是其研究法律的主要方法。而中国属大陆法系,法律教育着重于成文法条文内容与结构的理解和解释,法律学习主要是让学生了解法律内容和适用的方法。法学上的案例教学,虽然并不鼓励追求“标准”答案,但因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供援用,所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上,并不全是两难困境的解决,而是学习者就案例题分析各种可能状况,经由讨论而后寻求其最适当的适用条文,以解决问题。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的可能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学教学的目标是引导学生转变为法律人,教育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发展法律能力”和“陶冶职业道德”。将一个社会人初步转变到法律人,学会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学会用法眼看世界,这一目标本身就是法律与实践相联系的典范,也切合案例教学法的宗旨。二是法学具有理论性、方法性和实践性,因而哲学课不仅是一门理论课,而且是一门方法课,还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具有应用价值的课程。三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蕴含法学原理、方法、思想和价值的,可以科学阐释法学理论的丰富多彩的、典型的、生动的事例。这些是我们设计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方法的前提和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大致可分为案例的编写和案例的教学两个部分,本文从这两个部分分别论述。
  (一)法学教学案例的编写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一种特别型态的教学策略,其核心在于利用“案例”或称“个案”(case)做为教学的工具体,因此如何编写案例至关重要。案例编写是一项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它不但能提高教学质量,适应教学需要,也是培养教师的重要而有力的手段。它要求教师要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在理论方面通过阅读书刊、学术交流等手段来提高自己,更重要的是法律实践知识的加强。编写案例应包括下列要素:1、选定主题:初步确定有关的主要问题。2、难度的确定:案例一般从三个维度去确定其困难程度,即分析方面、概念方面、表达方面;难度的等级一般分为三级,即“较易”,“一般”,“较难”。3、准备的用途:本案例配合教学过程哪一章节使用。4、教学目的:即学生经过此案例学习后应掌握哪些技巧和学会哪些知识。5、案例的类型、预计篇幅与字数、时间进度。
  法学案例在编写中还应当注重策略选向。首先,法学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转变为法律人,教学内容是基础理论,不同于部门法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教学内容是法律条文及其解释、适用,法学案例的编写要注重本学科的方向问题,关注学科特点的区分。其次,法学是以发展学生法律能力为目标,法学案例也应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方法、逻辑和思维来思考、分析案例,如法学讨论的是案例中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行为的利益、价值以及法律方法的适用等等;再次,法学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案例也应涵盖多学科、多层次的知识,在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背景下,对案例背后所揭示的深层理论问题进行有广度的思考。第四,法学案例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关注社会问题,许多社会热点都可以教学内容相结合,例如重庆“钉子户”事件、“黑砖窑”事件、“艳照门”事件、“华南虎”事件、许霆取款案等,这些案件学生自身就非常关注,在课堂上会有更多的兴趣参与讨论,也更容易启发他们从法学的角度思考问题,逐渐培养成他们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二)法学案例的教学
  案例教学是非常困难的,它是教学材料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多层次的相互作用,内部关系是错综复雜的。教师在案例教学之前,要向学生交代案例教学的结构,以及对学生的要求。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首先提供给学生涉及的法律概念或准概念性的架构,使之与拟讨论的问题架构相吻合。因此,教师在准备案例教学课时,应根据教学的需要精心地选择案例,在选择案例时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要指定用这个案例”。然后呈现案例,案例的呈现既可以放在讲授知识之前,也可以放在讲授知识之后。此外,教师要根据案例设计思考的问题,预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阅读、准备。
  法学案例教学中,可以采用教师—学生讨论模式,也可以采用学生—学生讨论模式。教师—学生讨论模式中教师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提问,对学生的观点与建议进行审查,揭示学生的思考过程,检验学生的论据和论证是否合理;学生—学生讨论模式中,学生根据推理或考虑到别人所未见的情况,向某位同学的论点提出异议或置疑,而被质问者或他人用另一些不同的见解与分析去反驳或辩护。教师也可指定一些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然后使他们的观点彼此交锋而形成辩论。案例法强调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讨论中向教师提出问题,教师一般不必要直接了当地说出答案,应尽量启发学生,让学生进一步思考,自己去寻找答案。当学生回答不上问题,讨论中断时,或是学生之间出现对立观点争执不下时。教师可以向学生提问,启发诱导,提供补充情况;也可以让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再予以仲裁。课堂讨论中,法学课程的特点可以让学生充分的选择角色,即学生在案例讨论来中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从多个视角来分析问题,如学生可以选择立法者、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守法者等不同角色和角度来分析思考案例。无论用何种方法,都要求教师认真备课,尽可能事先预计较多的问题,以便能在课堂教学中获得主动。课堂讨论对于教师来说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对于学生来说则是整个学习过程中的高潮。
  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后,应要求学生撰写书面分析报告,这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教师要求学生在结束课堂讨论后,把自己的分析以简明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一份文字材料。学生写案例分析报告,应以充分、正确的分析作为基础,有效而清晰地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1、报告的主题。报告应从分析的重点着手,要考虑用一句话概括出报告的主题,案例分析的主要成果和精华所在。2、选择这一主题的原因。3、能支持观点的理由。案例分析书面报告成绩的评定较难掌握,因为案例分析无标准答案可言,但是教师应认真评判。如果评判分析得当,可以就分析报告再次组织案例分析,深入讨论。教师在评定学生案例分析成绩时可依据下列三方面因素:(1)分析能力:指分析的全面与深入程度,逻辑的严密完整性,主次划分的准确程度等等。(2)决策能力:指决策的依据是否有说服力,考虑的因素是否周全,所取的方案是否现实可行等。(3)创新能力:这是最重要的因素,即学生的见解与主张是否精辟独创,洞察力是否深刻。
  总之,“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为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野,其间无疑需要老师和学生的共同思索,对方法、手段和目的等进行完善和改进,但可以预知的是“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颇俱前景。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7页。
  [2]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1页。
  [3]Laurence E. Lynn Jr., Teaching&Learning with Cases, A Guidebook,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atham House Publishers of Seven Bridges Press, LLC. 1999. Page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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