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夫马局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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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勇
摘 要:清代四川州县由于存留经费较少,行政经费不足,州县行政当局加征了以田粮附加为主要来源的夫马费。本文以清代四川巴县档案为主要分析史料,对清代四川夫马局的创建、运营实态进行分析;并以渝城夫马局为例,讨论巴县不同群体为夫马局办理产生的利益纷争;在此基础上分析丁宝桢裁撤夫马局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关键词:夫马局;清代四川;巴县档案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55(2019)05-0003-11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5.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嘉庆十六年(1811),四川长寿县(今重庆长寿区)人,御史韩鼎晋上疏谈及六类川省积弊,征收夫马费便为其一。韩鼎晋建议四川地方当局能够“禁科派以安闾阎”,认为夫马费加重了民众负担,“查近来冲途州县,每年仍按粮科派,易名曰夫马价,以为供应大员往来差使杂费,其实本官衙门一切费用,俱出于此。每丁银一两,或派制钱八百文、一二千文不等。一年数次,设局征收,恬不为怪。”①但这一建议并没有得到时任四川总督常明的认可。从乾隆朝至光绪初年,夫马费一直都是加在四川百姓头上的额外摊派,而征收此费的夫马局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清代四川州县众多的公局之一。
一、川省州县夫马局的创设
夫马费实质上是通过按粮摊派的方式征收的田粮附加。学者们的研究表明,由于清政府“中央和地方许多行政事务的经常性开支都被排除在经制所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导致地方公费、行政经费缺乏[1]。只有通过摊派、罚没等方式“借资民力”,才能筹措所需经费。如州县官员的上司或其眷属过境,基于官场礼仪或潜规则,州县官员势必要做好万全的接待。试举一例,乾隆二十七年(1762)八月,四川臬司眷属过境,巴县县令应士龙要求县衙吏役做好迎接工作,将“所有院署公馆内裱糊”,搭掛彩灯,准备好“应用什物等项”,包括瓷器、木器、床帐、桌椅、锅盆什物等,“逐一预备齐全,毋致临期有误”。这些经费在州县的存留项中并没有留支,只有通过征收夫马费的形式筹集。
州县的某些零星差事,如送解人犯、运送军饷,也都需要经费。而政府规定的支出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乾隆年间,巴县驿站使用马一匹,每站给银三钱,但市价要六钱;挑夫一名,每站给银五分,但市价要三钱,差距太大。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人犯押解、粮饷运送等事项。这让州县不得不考虑从其他渠道筹集办差经费。简言之,州县行政经费缺乏是征收夫马费、创设夫马局的直接动因。
至于为何清中期四川各州县遍设夫马局,川督常明在回复御史韩鼎晋的诘问中进行了说明。常明认为,四川各州县征收夫马费原因有四:一是四川“赋税本轻,且多沃壤”②,老百姓有承受能力,“是以百年来,民间安之若素,并无困于供亿之忧”②;二是当时四川的夫马费并不是通过按粮摊派征收,而是通过各乡各里的公产捐帮,“川省风俗,一乡一里同社之人,常有公置田产生息,以为祈报祠祭之需,因而以其余赀为捐帮夫马之费”②,换言之,征收夫马费并没有影响到老百姓的利益;三是四川各地的夫马“均系绅约自行经理,官吏并不经手,无从染指”②,制度上不存在地方官员滥用的情况;最后,若夫马费裁革,“特恐州县得项无多,差事到境费无所出,遇有紧要事件,贻误非轻”②,换言之,四川的军政事务繁多,必须依靠夫马费,不然就可能出问题。从清代四川的情况来看,常明的四点理由既有符合历史实际的地方,也有夸大其辞的方面,甚至还存在避重就轻、隐匿实情的情况。具体来说,第一个理由符合历史实际。受明清之际战乱的影响,清初四川人口大量流失,特别是川东、川南等地,这导致这些地方的田赋极低,全省田赋仅67万两左右,甚至还不及江浙等省份一个县缴纳的田赋,这为征收夫马费提供了空间。清中期以后,四川州县的田赋附加还包括“津贴”“捐输”“三费”等名目,田赋附加所征税额甚至是田粮正项的数十倍。常明的第二个理由对清代四川乡村公产,笔者另有专文《清代巴县乡村公产的形成及其近代化》(未刊稿)进行讨论。,且这些公产拥有的土地、房产的数量不少,这为夫马费的征收提供了可能。但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正确。从后来夫马费的征收来看,实质上并未提取乡村公产,而是采取田赋附加的方式征收。常明的第三个理由强调夫马费在征收、经管时主要由士绅负责,各地的夫马局经办章程中也是这样强调。但常明未提及夫马费在支出层面所存在的弊端或问题,后文将揭示出州县官员对夫马费的支出具有较大的发言权,这最终导致夫马费的使用并没有按照其最初的设计进行,弊端不断衍生。常明的第四个理由正如前文所说,州县行政经费缺乏,征收夫马费是不得已而为之。总而言之,常明的四个理由表达了州县官员对征收夫马费的看法,即夫马费的征收是必须的且不会增加百姓的经济负担。
清代四川州县征收夫马费始于何时,尚无确切答案。嘉庆十六年(1811),四川总督常明认为各州县征收夫马费的惯例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始于康熙中后期。常明的说法并不正确。一般认为,四川州县开始大规模征收夫马费始于乾隆年间的大小金川之役。御史韩鼎晋认为,这与乾隆年间清政府在四川发动的两次金川战役有关,“剿办两金川、两藏、苗疆时,挽运刍粮,不得不稍资民力,所以各冲途州县,设立军需局”。光绪《威远厅志》的记载从旁证实了这一说法,“查夫马一项,设自何年,档案无存。乾隆二十七、八等年,军需案内立有粮台夫马之设,当始于此”
光绪《威远厅志》卷四,田赋,页四上。。乾隆帝发动大小金川之役,大量军火、粮食等后勤物资需要运往前线,需要大量的人力。清政府通过向场镇的铺户和粮民征收额外的摊派来解决。如乾隆三十七年,巴县的一份告示称,“照得巴邑路当冲衢,现今进剿小金川,需用火药军装饷鞘等项络绎不绝”,每个铺户应出钱八十文协力办送[2]。
清代四川州县征收夫马费能够延续到光绪初年,与嘉庆初年的白莲教起义和咸丰、同治年间的李、蓝起义李、蓝起义的全称为“李永和、蓝朝鼎起义”,指清朝咸丰九年(1859)至清朝同治四年(1865)云南、四川等地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农民起义。有关。同治时期,在川督骆秉章的支持下,四川140余厅州县均设有夫马局。至光绪二年丁宝桢莅任四川总督的时候,“川省各属,皆有夫马局之设”[3]159。 二、夫马局的创置与运行
从夫马局的运作章程来看,四川各州县夫马局的局绅均由士绅担任,主导夫马费的征收。下面我们以巴县渝城夫马局为例,对夫马局的设置与运行进行实态分析。
渝城夫马局成立于咸丰初年,就其主管局绅、筹款对象来说,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由巴县八省客长
八省客长是清代重庆八省会馆首事,由湖广、江西、福建、广东、浙江、江南、山西、陕西八个移民客商会馆的客长首事组成的巴县移民最高的议事组织。(参见:梁勇.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清代巴县为例[M].北京:中华书局,2014.)该书第七章有专述。主导,夫马费来自巴县城内外各坊厢的铺户厘金。咸丰四年(1854),贵州发生動乱,清政府拟调集军队前往弹压。为支应兵差,巴县奉令在城隍庙设立夫马局,局绅由巴县八省客长关允中、洪豫章、闽聚福、蒋容、晋安泰、楚宝善、郑国贤、广业堂担任,日常办公住所设在巴县城隍庙。
此一时期选中八省客长征收夫马局经费,在于缴纳夫马费的铺户或商人、商帮基本上都是各移民会馆的成员。八省客长对这些商人有很大的影响力。但从档案资料的记载来看,此次夫马费的征收,效果不彰,档案资料中保留有不少因夫马费征收问题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如夫马局局绅就多次提告各坊厢保正借代征之际,中饱私囊,保正“多将捐项收齐侵吞,或收十缴一,以致日积月累,亏空渐深”①。从咸丰四年(1854)九月到五年(1855)三月,城内外各坊厢保正都未能按时上交所代收的夫马经费,夫马局经费亏欠达1700余串。夫马局局绅甚至开列了很长一张欠缴坊厢保正的名单,建议巴县县令将名单中的保正正式拘捕。另外,由于夫马费仅向铺户和商人征收,事实上成为一种商业附加税,这无疑会引起商人、铺户的不满。他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为什么只有他们要加增,而粮户、地主就不加增。档案中大量存在的铺户不愿缴纳夫马费的诉讼案件,就是这一现象的反映。
总而言之,此一时期夫马局的经费一直比较局促。咸丰十一年(1861),夫马局甚至付不起城隍庙的房租,面临着被该庙主持僧驱逐的窘境。
随着李、蓝义军蔓延全川,太平军石达开部也在伺机进入四川,咸丰十一年(1861)清政府任命湖南巡抚、湘军将领骆秉章为四川总督,统领数万湘军入川,川省州县的军差压力陡增。同治二年(1863),因陕西发生回民叛乱,成都通往北京的北路驿道遇阻,“递京奏折往来,又报改由东路”,大量进出四川的官员改由重庆经三峡乘船出川。这导致巴县地方接待经费剧增,夫马局所征经费数目亦扶摇直上。移民商人、铺户独立承担夫马费的状况发生变化,最直接的表象是夫马局的局绅构成发生变化,除了八省客长如江宗源等人之外,吸纳了地方绅粮如李式槐、田芳斋、雷心田等人加入。夫马费的来源和征收对象亦发生变化,由此前的商业税附加变为征收田粮附加,征收对象由铺户、商人调整为粮户,其征收标准为正粮一两,加征夫马银一两,全年约征夫马银6000余两;同时亦征收胡豆等杂粮厘金作为补充。可以说,咸丰十一年以后,巴县移民商人不再缴纳夫马费。
从同治年间夫马局的运行来看,作为移民商人的代表八省客长和地方士绅都不愿意经理夫马局,个中原因在于夫马局的开销实在太大,既有的夫马经费远远不足开销。我们以同治十年(1871)十二月、光绪二年(1876)四五月、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三份巴县夫马局收支明细,来观察巴县夫马局的运行情况。
从上述四个月巴县夫马局的收入来看,巴县夫马局年征收经费约在白银7600两左右,其中随粮附加所占比例达到96.57%,这表明夫马费对粮户、地主影响较大。
其次,由于夫马费采取随粮附加的方式征收,实际的征收机构是巴县衙门的兵房,而不是像津贴、捐输或厘金,设局委绅经收。
再次,即使是像巴县这样的大县,夫马费也面临着不足的局面。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该月兵房仅转来191.7两白银,远远不足额定的征收银两。夫马局被迫向两家钱铺借银度日。这就是八省客长和地方士绅都不愿意办理夫马局的原因。
我们再来看巴县夫马局的经费支出情况。夫马局的经费支出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两大类别,一是银账类支出,一是钱账类支出。银账类支出相对来说金额较大,一般用于招待往来官员饭食等;钱账类支出主要是一些事务性开支。
另外,该月共支用钱448219文,合银277.9两。该月银钱合算,共支用银535.5两,实存银106.3两。
我们再来看光绪二年(1876)四五月,巴县夫马局经费支出情况。
再来看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支出明情况。
从这四个月的经费支出来看,巴县夫马局的经费主要支出方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官员迎来送往过程中的酒食花费。对于官员之间的迎送往来,清政府曾多次明令禁止官员之间借迎送之际,需索规礼。嘉庆四年(1799)的一份上谕称:“督抚司道经过所属州县,随从动百余人,公馆至五六处,需索规礼供应,以致州县藉词派及闾阎”,“由京出差大员,经过省分,督抚司道差人迎送,逐日随行,途中致送宴席,每站勒索分例,此等家人之费,浮于所应之差。”参见: 载淳敕修:《钦定户部则例》卷一百,页十四上—下。针对此一情况,光绪三年(1877)四川总督丁宝桢曾言:“通省州县自实缺以至候补,竟尚奢靡,专工酬应,无端浪用,相率为常。一过境之差事,动费数千金,一宴会之酒食,辄用数十金,彼此效尤。”参见: 《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一,页三十九下。巴县档案中的材料可谓是对上述言论的有力注释。
同治十年(1871)十二月,夫马局用于此项经费银两达到119.03两,占白银总支出的46.19%。光绪二年(1876)四五月,用于招待官员及其家属的银两达到142.7两,占银账类支出的40.25%。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此类支出为99.2两,占银账类支出29.3%。表六还展示出一些细节,州县官员为了讨好上司,甚至派出自己的家丁到县境之外迎接。分析上述四表中可以发现夫马费的支出不仅用于招待过往官员,甚至连官员家属也在招待范围之内。我们还可以看到,招待费用与官员的行政级别呈正相关,越是官职较大的官员及其家属,招待费用更多。“凡地方官可以藉口公用者,率多取给于局”,而管理局务的公局局绅,“遂藉以媚官,且倚为利薮”[3]159。 摸透了地方官员的心理,社会上竟然出现了假冒上官亲属,到处招摇撞骗之人。同治元年(1862)八月,四川布政使、湖南人刘蓉在给全川州县的札文中说,近来有湖南人颜光,冒称刘蓉亲戚,诈骗潼川府“钱文”。因当时楚军在川作战,“随营游客往来甚多,难保无冒称本司戚友,向各府州县撞骗银钱,需索夫马之事”,要求各府州县以后“如有混称本司亲属、戚友,前赴该县衙门需索供应夫马船只,借支盘费,及混持各府州县传牌、书信,派差护送等事,务即严斥拒绝,或并将来人收押枷号,递解回籍。”
参见:奉藩宪札开嗣后如有混称本司亲友赴州县需索夫马船借交盘费及混持传牌派差护送严斥禀报及巴县遵办理卷[G]∥ 同治朝.案卷号247.清代巴縣档案.成都:四川省档案馆.清代巴县档案的编号为6-5-247。
地方官员滥用夫马费,巴结上司,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和不得已的苦衷。咸丰八年(1858)六月,针对来往内地与西藏的流差,四川张姓按察使称地方官员为了讨好来往差使,往往不按照规定,任意浮开,“近来赴藏差使到站所用夫马,与传牌所开额数,每每大相悬殊”,“推原其故,皆由地方官碍于情面,意图见好,遇有填给差员传牌,无论是何差委、路途远近,均于应给夫马之外,任意浮开数目,以致该差员等挨站需索,多方折价,到站皆然。”
参见:各宪札发告示差使过境夫马照牌支给严禁任意浮开折价多索骚等情卷[G]∥ 咸丰朝.案卷号1088.清代巴县档案.成都:四川省档案馆.清代巴县档案的编号为6-4-1088。 夫马费成为州县官员公然贿赂上司的经费。
其次是局内工作人员的薪资。巴县夫马局有局绅8人,每人月薪5两;管帐2人,每人月薪5两;医师1人,月薪3两。同治十三年(1874),巴县三费、夫马两局聘请廪生王肇端为驻局医生,两局每月各给银3两。另外局内还有局丁若干,每名每月薪资钱1500文左右。
再次就是局差及衙门差役外出办公的费用。夫马局成立以后,巴县衙门书吏前往省城办公的来往经费都由夫马局报销。同治八年(1869)十月,巴县礼房书役吴镛称,由巴县到省城,经璧山、永川、荣昌等县,每名书吏需拨给马2匹、夫2名,每马1匹折银1.2两,每夫1名折银0.6两,此项经费均由夫马局报销。而夫马局的局丁往来办公,其经费当然也在夫马经费项下报销。如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奉县令的派遣,差役多次外出接送往来官员等事务。
最后就是局内的日常开支,如购买蜡烛、纸笔、烟茶、烧炭等费用及每日的伙食费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治后期,夫马费事实上较少地用在支应兵差上,更多地成为州县官员支付各类迎来送往的花费,意在讨好上司和维持同僚之间的情谊,同时也成为部分候补官员的谋生之费。据周询描述,同治光绪初期,省城各局委员,每年借“赴各厅、州、县,催提地丁、津贴、捐输”,“所到之地,除供给夫马费外,尚须馈程仪数十金,多者或百金,下至仆从亦有犒赏,皆取给于当地之夫马局。”[2]159这完全偏离了征收夫马费、设置夫马局的初衷,夫马局成了州县官员的“小金库”。咸丰十一年(1861),四川射洪县创办夫马局,每年随粮完纳银3000两,“始则按章,专支兵差,继则无往不支,甚至上宪按临,□然争趋。在长官固毫不然指,不肖者串同侵蚀,以致支应不敷。”
夫马局支应范围越来越广,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州县夫马费的征收金额越来越多。咸丰初年,璧山县夫马费的征收标准是“酌议每粮一两,派十足制钱一千五百文”参见:同治《璧山县志》卷二,食货志,页二十三上-二十四上。。同治以后提高到每条银一两,派银三两五两六两不等,粮户的负担越加沉重。各州县出现大量控告夫马局管事局绅的诉讼。同治《璧山县志》载,乾隆三十八年(1773),该县甚至发生本地民众徐亮采控告夫马局绅的邓贵榜“勒派侵冒”夫马经费的案件。该案发生后,地方政府将夫马局由绅士办理,改为“撤局归官,以息讼累”④,希望能减轻民众的反对之声。到光绪二年,川督丁宝桢两个月内便收到数百起状告夫马局的诉状。这表明,夫马费已然成为粮户的沉重负担,清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改变这一局面。
三、丁宝桢的解决之策
光绪三年(1877),丁宝桢刚接任四川总督,在给清廷的《到川附陈大概情形片》中认为“今夫马局名为办差,实充私囊”。两个月后,丁宝桢再上《沥陈川省败坏情形设法整顿疏》,详细地向清廷汇报了四川地区因征收夫马费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即地方官将夫马费作为各类应酬的经费来源,办理局绅将其作为渔利的工具,“至有夫马局之设,而各州县勾同局士巧立名目,勒派浮摊,官取之则别为夫马,民视之则同一捐输”,“小民脂膏半入官绅私囊”;民间对此积怨甚深,“公私混淆,诛求无厌而民乃滋怨矣”,丁上任两个月便收到控告夫马局的案件数百起;夫马费的征收标准还特别高,“见每有粮一两派收银六七两制钱八九千不等者,较之于公派津贴、捐输多数倍,而私用日侈,犹嫌未足。”参见:《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一,页三十七下。丁宝桢极力主张裁撤各州县的夫马局,除南路雅安、邛州经成都到广元一路18州县外,其余州县从光绪三年六月期,停止征收夫马费。
丁宝桢此时提出裁撤夫马局与四川各地军务平息、兵差事务大为减轻有密切关系。同治七、八年,四川驻扎的楚、黔、川勇人数多达六万余名,“岁需饷银三百余万两”;到光绪三年,“仅存营勇一万五千余名,岁需饷银一百一十余万两。”
“覆陈勇营酌减一成各局未能合并折”(光绪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参见:丁宝桢.丁文诚公奏稿[M].贵阳:贵州省文史研究馆,2000:604.其实早在丁宝桢上奏要求裁撤夫马局之前,四川总督吴棠、护督文格均曾下令裁革州县夫马局,光绪元年(1875),四川总督吴棠就已裁撤温江等不通要道的76厅州县的夫马局。如光绪二年(1876)二月初八,四川梁山县(今重庆梁平县)奉吴棠之令,裁撤夫马局[4]。“各州县因为利薮,仍多假公济私”,未取得成功。到光绪二年(1876),四川还有60余州县的夫马局尚未裁撤。 按照丁宝桢的夫马局改革方案,四川140余州县,除了北路的成都、新都、汉州等10州县,南路华阳、双流、新津等8州县因“为驻藏大臣、喇嘛、及学差、试差往来必由之路,例有支应”,应保留夫马局外,其他各州县的夫马局一概裁撤 “裁撤夫马局碑”,参见: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凉山历史碑刻注评[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1:199.。夫马局裁撤后,军队的兵差支应改由“各营自行赴省赴局领解”,不必由地方各州县支应。比较棘手的是官差的办理,夫马局裁撤后,官员出差改由藩司另筹专款,按照出差地区及里程进行定额补给,“以足用为限”,并规定各州县接待标准“预办公馆一座,饭菜一桌,或备夫马二三十名。”同时,对委员出差办理公事也做出规定,“惟夫马,只准每员给予上下轿夫八名,挑夫二名,有夫者无马、有马者无夫,不得格外浮多。以示限制。”①至于各州县的流差、学差,按照丁宝桢的估计“每年各州县至多不过费三四百金地方,赢余十之一二即可敷支”①,花费不多,较容易解决。在此基础上,丁宝桢制定州县办理夫马的章程九条①:
嗣后如遇拨解外省饷鞘、军火及本省解运饷鞘过境,并本省筹饷局发运军火过境,准照定章按照银数多少、军火斤重多少、应用夫马实数若干,一体照例应付,随即核实造册报司,作正开销。倘地方官藉口夫马已撤,故违不理者,照贻误军机办理。
嗣后本省各防营勇饷,各营自有长夫,应饬各营统领,自行选派员弁领解,由各营自行筹备夫马,概不由州县支应。
本省学差支应无多,应由地方官自行筹办支应,如置之不理,是不以地方公事为重,照贻误地方公事办理。
本省来往委员流差,系地方官应办公事,并非格外苛派,仍应捐廉支给,如违撤办。
本省委员夫马,无论官阶大小,每员只准给予上下轿夫八名,挑夫二名,有夫无马,有马无夫,不准浮支。其程仪、席桌,铺陈执事使费等项,一概永远删除。
各项流差委员,除照定章支应外,如该委员不知守法奉公,及他省不应支之杂差,肆意向各地方官需索夫马、程仪使费者,即禀请查办。
他省杂差有堪合者,准照例应付;无堪合者,概不支给以符定制。
嗣后每折差一名,准用马二匹,包马一匹,如于填注之外,私索马匹、程仪等项,许随时禀究。
有驿州县,应将例定驿马,照数补齐,递送文报并支应正项差使,不准短少。其近年,添设椿马,系属违例,均即裁撤,一概不准派及民间。倘有贻误,照例参处。其向无驿马之州县,一切文报由地方官照定章责成铺司,并自行专差递送,贻误重究。
上述九条详细规定了兵差、学差、委员流差、他省杂差的办理细节,试做如下分析。首先,将兵差、学差、流差、杂差的支应主体进行了划分。兵差不再由州县夫马局支应,其支出费用改由藩司承担。军队各营亦是直接向藩司要钱,不能找各州县支应。学差、流差和杂差的支应主体还是各州县,但强调地方官员在支应时“符合定制”“定例”,不能随意支应。其次,九条之中有三条是规范对委员的支应标准。这一方面表明由候补官员组成的委员群体成为流差夫马主要的接待人群;另一方面这些委员借办差或办案之名,从省城到各府厅州县“视察工作”,勒索地方官员,对州县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光绪六年(1880)十月,四川总督丁宝桢的在一份札文中详细提及了这一危害,丁宝桢称,近日派往各地视察工作的委员“多向各厅州县藉提案之名,任意需索夫马、店账、差费、程仪等项,即或故意不受程仪,必向地方官要求借贷,或一二百金、三四百金不等。各厅州县虑其回省播弄是非,不得不勉强应酬,其实地方官仍派之于差役,差役仍取之于案内原被两造人等,甚有将案内无关紧要人证,勒索贿赂,始免提解。”
从中可以看出,州县馈赠给委员的夫马经费主要也是来自差役向民众的勒索。
为了防止州县官员从其他公局特别是三费局挪用款项,用以支付各类夫马费用,丁宝桢强调,各州县不允许从三费局款来支付夫马费用,“现查各属三费局系地方绅粮公捐,筹备地方公用,或置田亩、或交商生息,多寡既有不筹,办法亦有不同。州县支应使本系地方官应办公事,未可以民间自行筹备办公之款,挪移应用,致滋口实。自应将前札所云以三费局藉补差役之用作为罢论。”①“该州县如设有三费局者,即将局中浮用,大加删减……无三费局者,即照从前裁撤。” ①但从后来的实践来看,丁宝桢的此一设想并没有得到贯彻,在部分州县,三费局逐渐成为支应各类夫马费用的公局。
四、结论
光绪九年六月,为了防止地方官绅“藉词添设夫马局”,丁宝桢上奏清廷,希望能够“敕部立案”,永远不准在已裁州县复办夫马局。丁宝桢回顾了夫马局裁撤六年来的情况,“民力稍纾,应供应差亦无贻误”。四川民众每年少交纳夫马杂派银一百六七十万,“民困大苏”,被视为一项德政而受到民众的欢迎。以至于民国初年,周询在评论夫马局裁撤的影响时还认为这一政策为清政府在光绪后期“增派新捐输及铁路租股”[3]159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们还应注意到,州县夫马局裁撤后,州县一些必须的官差经费逐渐改由新成立的三费局承担,“出短差人员,改由另设之三费局酌供夫马之资,程仪悉由地方官捐送,有无多寡无一定矣。”[3]159与夫马局经费来自于田粮附加不同,三费局经费主要来自肉厘,城镇人口、地主士绅逐渐成为税负的主要承担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粮户的经济负担。J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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