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疆契约功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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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代南疆契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南疆各族群众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维持社会秩序、满足个人需要、传递民族文化等功能。契约功能主要是通过调整和规范当地成员的行为,通过对一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规制来达到维护当地的共同利益的理念。清代南疆契约不仅能够协调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固发展。
关键词:清代;南疆;契约;功能
现存清代南疆契约文书的数量不在少数,而且种类之多,内容之丰富,都涉及到了社会领域的各个范畴。经历时代变迁所规范化和格式化的契约文书,标志着人民群众在契约实践的过程中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和运行机制具备了一定的普遍性和一致性,换句话来说当时的契约实践超越了地方性和自发性,形成了跨区域化和制度化的特点。研究清代南疆契约文书对于我国社会秩序的构筑与运作来说,其意义十分重大。契约是必不可缺的环节,若没有契约制度的建立,我们对社会秩序及其运作就得不到全面的理解,更不可能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
关于清代南疆契约在国内外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长期以来专门从事南疆契约的日本学者掘直先生(2002)介绍了有关买卖、借贷、继承事宜的契约。营原睦先生和倔直先生(2002)合编的图书附录中有他们在中亚地区所搜集的部分文献,介绍当时的契约文书。国内于红梅(2003)在清朝南疆契约文书的基础上结合清代文献对清代南疆法律体系进行了试探。叶金凤(2009)硕士论文中通过民间购买的52份契约,探讨和研究清代南疆民间经济交流情况。娄晓瑞(2011)南疆收集的62份契约文书从文献学角度进行整理分析。阻丽比亚·艾尼瓦(2014)简要介绍了清代南疆买卖契约文书的内容。陈世明(2017)通过详细的语言资料,文献中的汉语借词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介绍汉语借词的借入方法、借词结构以及演变、词义变化特点等,阐述了南疆各民族日常生活中的友好交往。以上种种都对清代南疆契约有所研究,但是对清代南疆契约的功能尚未进行研究。
一、清代南疆契约的功能
(一)从个人角度来看,契约的功能是人与人之间友好关系的调节剂。民众之间通过个人意愿签订的契约,其种类和内容基本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交易到租赁,从借贷到入股,都由个人合作来建立社会秩序。清代南疆民间契约关系广泛,对人身、财产和社会关系的有效运行作了重大调整。其重要机制是在政府推动下,社会、经济、文化繁荣一方面,在“因俗而治”的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指引下,清朝官员承认对民间合同司法审判的认可,也是清代民间合同习惯发展的外部原因。
(二)从法律层面看,契约是法律,清代南疆契约能够积极有效地回答。通过习惯或习俗形成的契约制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稳定,而且涉及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要解决因契约产生的纠纷,除了运用法律之外,还要考虑习惯和风俗。更重要的是,契约本身也是解决纠纷的凭据和解决诉讼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契约的签订能够惩治偷买、偷卖、强购、强卖和交易诈骗等现象,使商品交易正常进行。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双方利益,防止发生纠纷。在当时的各种民间交易市场上,契约不仅是完成交易、保证权利义务变动的手段,而且是取得新权利的唯一法律凭证。
(三)从社会层面来看,契约维持社会合作。清代南疆各项契约的签订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维护了有序的社会秩序。由于官府只在因私人契约纠纷提起诉讼的场合进行适当介入,所以此时契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清代南疆民间社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是靠他们自己签订的契约来确定的,政府对民间人身财产纠纷的权属判决完全依靠民间习惯而产生的契约文书。
(四)清代南疆契约有效的维护了当时南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古代并没有像现在一样如此成熟的法律体系,虽然古代有官府,但是清代的房屋、土地买卖契约完全是民间自行订立的协议,与官府无关。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此时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文书就能起到法律效力。契约文书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它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使个人以及集体的利益不受侵犯。从收录的文书中可以看出,人们非常重视契约的签订,大到房屋、土地的买卖,小到日常生活用品的抵押买卖,都要使用契约来维护双方的权益。从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中收录的文书内容看来,签订契约的双方不仅可以是维吾尔族人民,还可以是维吾尔族和汉族。还有几份契约的公证人是汉族,由此看来当时生活在南疆地区的汉族不在少数,也反映出了当时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友好的相处关系以及相互信任的关系。
二、清代南疆契约文书的作用
第一,清代南疆契约揭示了当时南疆地区人民生活最真实的样态。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中收錄的民间契约形式主要有:契、约和书。 “契”主要为人们买卖房屋、土地时所用。土地是人们生活的基础。由于清代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的主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并且由于人民对土地的重视度极高,而土地的所有权往往会影响一个地区的民生,所以当你有能力买地时,可以使用财物向他人购买房屋、土地。此时,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条件下,在有名望、有地位、有实力人士的见证下,以防事后发生财产纠葛情况,方可签订契约。签订土地契约的原因复杂多样,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中收录的“契”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1)天灾人祸。当人们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是由于破产时,人们会买卖房屋、土地来进行周转。(2)人口增加。当家里新增人口,原来的居住面积不足以支持时,人们会进行房屋买卖交易。(3)家庭变故。比如生老病死、重大疾病时人们会变卖家产用于治疗疾病。(4)外出经商。家中有外出经商者无人经营土地,变卖田地充当经营本钱。清代南疆契约文书折射出当时南疆地区的土地买卖情况。
“约”主要用于租赁。比如,租赁田地、房屋、农具等。清代主要是租佃关系,即地主与农民的关系。“约”主要是无钱无权的农民向地主租赁田地进行耕种时所签订的契约。清代南疆有许多没有财力购买土地的农民,但由于生活所迫不得不向有地产的地主租赁土地来进行耕种,有时甚至会租赁一些耕种时所要使用的器具。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中收录的“约”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南疆地区劳苦人民的艰苦生活。 “书”主要用于一个家庭之中。比如父母过世时签订的分家析产书、财产继承书,招收入赘女婿时所写的赘婿书,赡养双亲的养亲书等。财产分割、赡养双亲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传统家庭不可避免的问题,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中收录的“书”反映了当时南疆地区各个家庭的结构以及矛盾。南疆契约文书与当时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其内容涉及到买卖、租赁、典当、贸易、分家析产等等方面,它真实的反映了南疆地区民众的生活样态。契约文书不仅反映了人们的生活样态,而且体现出了当时人们的契约精神、务实精神以及法治精神。是什么支撑偌大的南疆地区的契约制度的有序进行呢?是人们心中的契约精神,这种契约精神建立在签订者双方自由、平等、诚信的基础之上。从契约文书的形式来看,当时的人们受到官方以及书籍书写的影响偏向于规范化,但是从内容来看,其表达真实自然,贴近人们的生活,存在大量通俗的语句,这无疑真实的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生活状况。契约文书的签订还增强了人们的法治精神,对于没有法律规范的社会来讲,契约签订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秩序。
第二,清代南疆契约文书真实的反映了当时南疆地区的经济水平。清朝平定了大小和卓之乱后,清朝对南疆的管理给南疆地区创造了一个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这使得清代南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趋于稳定发展。从清代南疆契约文书所签订的内容来看,当时推动南疆经济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手工业的发展。文书中就有几份提到了有关丝绸、布匹、地毯买卖的契约。维吾尔族人民善于使用色彩鲜艳的丝线编制一些丝织品,而从签订的内容来看,这不仅是维吾尔族人之间的交易,而且是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的经济往来。第二、农业的发展。新疆地区气候干燥少雨,但是冰雪融水极为丰富,且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这些自然条件都有利于瓜果作物的生长,从契约文书中关于瓜果、胡麻、小麦的交易来看,当时可进行交易的农产品较多。第三、畜牧业的发展。由于新疆得天独厚的草场资源,使畜牧业成为新疆最具特色的传统基础产业之一。文书中多次提到关于牲畜的买卖交易,由文书内容来看,在当时牲畜也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进行物质交换的财物。第四、民间贸易的发展。南疆地区的民间贸易方式主要为“巴扎”,比如,牛羊巴扎、服饰巴扎、丝绸巴扎等等。清朝统一后,新疆的巴扎贸易逐渐的到了恢复,并且越来越繁荣。文书中提到的关于生活用品的买卖就折射出当时南疆地区巴扎贸易的發达。
第三,清代南疆契约文书对研究清代南疆地区历史有重大意义。就经济史研究来看,契约中所记录的土地制度、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土地面积、交易物品(土地、房屋、林木、牲畜、丝织品、金钱)等都对研究当时南疆地区的经济史有很大帮助。文书中所记载的土地价格的上涨与下跌都能反映当时社会经济的变动。就社会史研究来看,契约内的交易方式、契约签订双发的身份地位、公证人的身份名望等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结构以及人物关的关系。透过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中可以清楚看到,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的交易往来,以及地主与农民之间的交易往来。就民间风俗和地域文化研究来看,契约文书保留了最原始、最真实的边疆地区文化、习俗,这些记录的信息并没有经过官府的篡改,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南疆地区的一些民风习俗,比如婚丧嫁娶之类的。就文化史研究来看,契约文书可以反映签订协议的双方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从而折射出当时南疆地区群众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不仅反映了一个区域的文化,还体现了南北方的文化差异,以及南方文化传播到北方,从而给北方文化带来的影响,由此可见中华文化的源远流长。就自然环境和人文地理研究来看,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人对土地的重视程度相当之高,所以在签订契约文书时会对其进行详致的描述,这些资料都有助于我们研究当时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植被、人文环境等。就民族宗教、族权制度研究来说,契约文书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与当时南疆地区的宗法制度、婚丧嫁娶、安居乐业有关,这些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宗族制度的敬畏之情。契约文书不仅是当时生活在南疆地区人们生活的真实写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制度、经济、文化等,所以研究清代南疆契约文书是研究清代南疆地区历史的重要途径之一,它具有无可比拟的研究价值。
总而言之,清代南疆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契约文书功不可没。通过契约的不断继承和发展,使南疆形成了具有普及力的规则效应,这种规则效应通过长期的人际关系发展逐渐形成了南疆特色文化。清代南疆契约规范了南疆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关系,平衡了各族成员的社会利益;对阻碍和破坏群众有序活动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为南疆群众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提供充分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对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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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文章为 2016年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清代新疆丝绸之路察合台文文献社会经济文书词汇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YJC740021。
作者简介:古力阿伊木·亚克甫(1984.04- ),女,维吾尔族,新疆莎车县人,新疆财经大学,基础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语言教学、文献语言学;杨书亚(1998.05- ),女,乌鲁木齐人,新疆财经大学基础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2016级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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