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纪律处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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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学校对学生施行纪律处分是大学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这又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高等学校也应依法施行纪律处分。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遵循处分法治化原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都要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纪律处分;实体规则;程序规则
“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他们自己”,此话虽有偏颇,但从近几年见诸媒体的关于高等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看,高校在对学生管理中纪律处分是否合理与合法的问题成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一、高校纪律处分的缺陷
(一)高校纪律处分实体规则存在的问题
1、有关处分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规范高校行使教育处分权的法律、法规滞后与缺位十分明显。《教育法》
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1995年、1999年施行,与时代脱节,并且这两部法律制定得比较笼统与抽象,在大学管理与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
上下有序,内容形式完整统一的体系。下层规范与上层规范相抵触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实践中行为主体因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实体性规范而各行其是。第二,从立法技术看,法律规范中的用语比较空泛,原则性表述多,操作性不强。另外,高校学生管理依据的法律文件位阶较低是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并且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2005年,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虽然对完善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法规起了不完全的弥补作用,但由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是《位法法》中位阶最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细则的法律地位仅仅是政府或高校的规范性文件,根本不属于我国《立法法》确定的法律渊源。
2、高校校规与法律、法规的抵触
校规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它虽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也不属于法
的范畴,但它作为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2005年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各高校纷纷根据《新规定》修改校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心日中还普遍存在一种从严治校的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产生的校纪校规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严”的烙印,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超位,即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位阶低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位阶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法学中的一
项基本原则。因此学校无权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更重的处分。学校提高对学生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学生的一种“不利”规定,因此,学校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则,极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严重侵犯。
(二)高校纪律处分程序规则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规对高校处分学生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在具体条文中要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实践中一些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往往不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甚至将学生的中辩看成是学生的“狡辩”。作出处分后,既未向受处分学生说明处分的理由与依据,也未告知其法律救济的渠道与途径,甚至于连书面的处分决定书都未作出,仅口头通知受处分学生。高校上述做法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其他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高校纪律处分的完善
(一)高校纪律处分实体规则的法治化
必须加快高等教育立法,规范高校校纪校规,在我国,理想模式是由最高权力机关
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设定,制定统一保障学生权益的《学生法》、《高校学生条例》等法规,建立一个完备的、有机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高校所制定的校规必须明确、清晰,必须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高校的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高校不能自行创定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当然,这并不是否认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并据以做出处分,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是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包括对法定处分条件、范围、种类的变更、扩大或缩小、增加或减少)。
(二)高校纪律处分程序规则的法治化
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国普通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纠纷应由独立第三人裁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特别是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其陈述、申辩、对质的机会;纠纷的裁决过程中不可偏听偏信,不得单方接触;一切都必须予以公开,保证公正和透明度等等。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我国高校处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学生权利的重要途径。具体说来,高校行使处分权应遵守以下程序:(1)调查取证程序。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组成调查小组,核查事实,并收集与保留相关证据;(2)事先告知程序。高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不利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违纪事由、处罚依据以及申辩的期限(此期限应能保证学生足够准备),从而保障其知情权的实现;(3)陈述与申辩程序。在作出处分的过程中,应允许学生陈述、申辩。可先由学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请求,再由学校确定具体日期与地点。对一般的处分,作出处分的决定者都应当场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避免偏听偏信;对那些影响学生身份丧失的处分,如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对学生权益有影响重大(如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应允许学生要求听证。听证时,学生既可自己申辩,也可委托代理人为其辩解。听证会应由处分决定者之外的人员主持,除涉及学生隐私外,应许可其他学生或教师旁听,保证听证会的透明、公开和公正。(4)送达程序。学校的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
三、结语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应体现人文精神并贯彻法治原则,社会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选择,“宽容”是法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之一,和谐的校园环境需要法治的宽容精神。法治文明对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指出:“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他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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