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英语文本的语义和语句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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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丹丹
摘要: 为使人们在外法律交往中,做好法律英语文书起草和翻译等工作,本文作者对法律英语文本的语义特征和语句特征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法律英语文本语义语句特征
在对外法律交往中,法律英语文书起草和翻译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要做好这项工作,须对法律英语文本的语义和语句特征进行研究。
一、法律英语文本的语义特征
法律英语文本的语义特征,突出表现在英语法律术语与其所表达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上。有别于日常用语,法律英语文本一般具有如下几种语义特征。
(一)法律英语术语的语义单一。
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应用于法律领域的专业性很强的用语,严谨且逻辑性强。法律英语术语表达的法律概念一般是单一的,反之亦然,某一法律概念一般只有一个对应的法律英语术语来表达。
我们知道,英语日常用语经常使用同义词和近义词,这会使得语言韵味丰富,意趣十足;但法律事务理应被明确、清晰、固定的表述,为了不致产生歧义,英语法律术语的含义一般是单一而确定的。那些日常生活用语中的同义词和近义词,一旦成为法律术语,其意义即被相对固定,一般会被分别用来表示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如lawyer,barrister和solicitor,在日常用语中它们都是“律师”,而在法律英语中,lawyer为通用词,除泛指“律师”外,还指其他法律工作者,barrister和solicitor用于英国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或地区,前者为“出庭律师”,后者则是“诉状律师”。实际上,类似的现象在中文法律术语中也大量存在,如“定金”和“订金”、“居所”和“住所”等。所以,法律英语术语具有特定含义和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引申和替代。
(二)反义词和同义词、近义词大量存在。
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反义词,它们所表示的概念具有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这是因为法律工作的功能和特点就是要处理矛盾,面对的主体往往是利益对立的双方,要表达各种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就离不开大量对义关系词,如right―obligation(权利―义务),creditor―debtor(债权人―债务人),plaintiff―defendant(原告―被告)等。当然,两个对义关系词必须是同一类别的词,且一般其中的每一个都是单义词。
英美法多为判例法、非成文法,在起草法律文书时,为了避免产生漏洞,造成曲解,经常将同义词、近义词并列使用,如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rules and regulations(规章),rights and interests(权益)等,并列词语起到了意义互补、排除歧义的作用。
(三)语义的严密性与模糊性并存。
法律是典型的社会学科,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适度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所以法律语言往往同时具有严密性与模糊性,以此来保证具体个案能得到具体的处理。因为法律事实的程度、数量、范围等可能无法明确,所以例如reasonable time(合理的时间),appropriate action(适当的行动)等表述大量存在,这其实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理解和适用要结合届时具体的情境来判定,也就是说,模糊性的存在其实是法律灵活性的需要。
二、法律英语文本的语句特征
法律英语文本中句子的长度动辄达到上百个单词,有时一句话就是一段,所以,法律英语给人最强烈的印象就是句子冗长、可读性差。
(一)法律英语文本大量使用复杂句,多用限制性从句和短语。
法律英语文本为了表述的严谨和准确,多使用结构严密、说理完整的长句,限制性从句和短语的使用比比皆是,各种复杂的修饰限定成分当然也造成了阅读和使用上的困难。比如下面的句子:
“Patented Technology” means such patent,and such applications for the patent as are presently owned or will hereafter be acquired in the future by Party B,or as Party B has or may have the right to control,or as are permitted to be transferred during the effective period of this Contract in any or all countries of the world,and as are applicable to or may be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Contract Products specified by the Parties hereto.(“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或乙方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用制造本合同双方规定的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此类句型在英语法律文本中屡见不鲜,应当指出的是,句型结构和内容安排得复杂周密固然能使表意更加全面准确,但也因此使得法律文本可读性差,人为制造了法律交往的障碍,这种表达方式已为现代英美法律问题学家所诟病。
(二)法律英语文本大量使用被动语态。
一般认为,被动语态的使用有利于强调事实本身,突出表达内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法律文本尤其是法律规范条文中,被动语态的使用颇为频繁。请见下两例:
Article 22 Except that it is based on transaction practices or that the offer indicates an acceptance may be made by performing an act,the acceptance shall be made by means of notice.(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英译)
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No capitation,or other direct,tax shall be laid,unless in proportion to the census or enumeration herein before directed to be taken.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宪法所规定的人口调查或统计之比例,不得征收任何人口税或其它直接税。对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摘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被动语态的使用使得法律条文的表述充满了客观性气息,也因此增加了其权威性。
(三)动词的名词化特征突出。
法律英语文本之所以体现出这种特征,既是英语语言和英语民族思维固有特征的表现,更是因为只有极力淡化法律文本叙述中的主体性,突出描述的客体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客观公正性。
通过研究文本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英语中的动词名词化主要表现为动词加后缀名词化,如punishment,failure,denial,defendant,knowing等,或者是动词直接用作名词,如delay,process等。这类名词几乎可以出现在除谓语之外的任何句子成分中,且经常充当主语或介词宾语,表现出明显的客体性思维特征。
(四)多使用陈述句。
英语句子按使用目的分为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四类,其表意功能各有不同。在立法和司法语言中,要准确明白地说明法律规范,毫不含糊地界定权利义务,客观清楚地叙述案件事实,就要尽可能抛弃个人主观意志和感情,所以在法律英语文本中,陈述句的使用频率要远远高于其它句型。翻看英美成文法、英文国际条约和合同,我们发现在法律规范和正式法律文书中,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排斥使用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的。例如:
Foreign trade mentioned herein shall cover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He shall hold office during the term of four years,and together with the Vice President,chosen for the same term,be elected as follows:(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相同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摘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当然,在司法口语中,也常使用疑问句进行审问和询问,比如:Mr Jones,you just said the accused entered the building at five past six,didn’t you?(琼斯先生,你刚才说被告人是六点五分进入大楼的,是不是?)。在辩护词等文书中为了加强语气、渲染气氛,也会使用感叹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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