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桂娟

  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企业改制、购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合作等经济业务层出不穷。这些业务都会涉及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中关于企业的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也日益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所关注的焦点。
  
  一、外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1.外购商誉的确认
  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将外购商誊确认为一定的会计要素项目,是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起点[4]。目前世界各国确认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将外购商誉资本化为企业的永久性资产;第二,将外购商誉资本化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第三,外购商誉不资本化为企业的资产项目,而是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立即注销。三种处理方法的区别在于是否将外购商誉资本化。
  2.外购商誉的计量
  (1)间接计量法
  该方法是“总计价账户论”,是以购买成本大于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部分的差额来衡量商誉的价值。一般认为,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
  间接计量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而且它的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收买价是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具有公允性。它的主要缺点是商誉的价值是通过差额导算出来的,可能出现误差或非商誉因素的影响,而且它仅局限在企业合并时才能运用。
  (2)直接计量法
  它是“超额收益论”,即视商誉为“超额获利能力”的产物,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方法。该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直接计量法的优点是运用广泛,不论企业是否发生合并都可以运用。另外,它依据的行业投资报酬率比较客观,计算出来的商誉价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其他非量化因素的影响,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缺点是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而且计算比较繁琐。
  3.外购商誉的后续处理
  外购商誉的摊销问题是会计界争论最为激烈的热点问题之一。综观各派的论述,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以下三种:
  (1)立即注销法
  即在外购商誉取得时就一次性冲减所有者权益。
  (2)永久保留法
  即将外购商誉作为资产永久地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只有在有明显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永久性地减少时,才将减少的金额转销为当期费用。
  (3)系统摊销法
  即将外购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并在估计的有效年限内系统地摊销,摊销额计入损益表作为一个费用项目。
  
  二、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1.自创商誉的确认
  关于自创商誉能否确认,会计界有两种观点:
  (1)不可以确认
  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商誉的确认应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符合资产的定义;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等,因其成本或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所以新旧会计规范都规定对于企业的自创商誉可不予确认。
  (2)可以确认
  此观点认为自创商誉不能可靠计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2号概念公告中将会计计量的可靠性归结为三个方面的特征:可验证性、如实反映和无偏向性。对于如实反映和无偏向性,也就是我们所要计量的对象应客观存在,且我们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对自创商誉公允地进行反映。对这两个要求不难做到,可以说,可验证性才是最核心的内容。目前关于自创商誉的几种计量方法中,对于涉及的几个关键性指标,如行业平均报酬率、企业预计的超额盈利和贴现率,都是可以根据同行业的有关数据、企业历史数据、市场通行利率等,结合环境因素的变化和企业可能的经营举措,而加以确定的[6]。只要假设是合理的,数据的取得和计量的过程是可以验证的,就可认为是比较可靠的。
  以上两种观点,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2.自创商誉的计量
  自创商誉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残值法(间接计量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直接计量法)。
  (1)残值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计价,企业的总市价同这些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自创商誉的价值,即:
  商誉价值=市价-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残值法是“总计价账户论”的产物,这种方法由于是通过购买价格“倒轧”其中所隐含的商誉,而购买价格经过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够体现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的价值判断,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和公平性的优点。
  其不足之处是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双方谈判价格的高低等这些非商誉因素很可能影响商誉计量的准确性。就自创商誉而言,由于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因而企业总市价的确定难免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2)超额收益折现法
  它是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将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按一定折现率计算的各年折现系数)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超额收益论”的产物。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企业具有自创商誉,就可以运用该方法计量商誉的大小。该方法所采用的行业投资报酬率较为客观,在某种程度上比较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方法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超额收益及其持续时间的测定最为困难。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对自创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三、结语
  
  虽然目前我们已在理论上探讨了商誉确认、计量的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存在很多障碍,如准则制度的规范性、数据的来源、数据的准确性。总之,由于商誉会计模式研究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围绕着与之有关的商誉会计问题的争议可能会进一步深入下去。如果要承认“超额收益能力作为商誉本质”的论断,就必须同时承认“负商誉”的存在,同时也会从侧面印证“自创商誉”的存在性。因此,这种观点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冬荣,李瑞兰.我国商誉会计理论重构研究,财会月刊,2003,(03).
  [2]李明,李海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41―142号[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3]董必荣.试论企业核心能力与商誉的关系[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3,(09):21-26.
  [4]常勋.也谈商誉会计[J].会计之友,2005,(02).
  [5]盛颖逾.新经济时代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问题.财会通讯,20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7]朱学义.浅谈新会计准则中的商誉及其核算[J].财务与会计,2007,(0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9867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