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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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桂娟
摘要: 本文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出发,揭示了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的对策。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着税会差异处理不协调、缺乏实施动力等问题。所以应进一步协调有关方面的税会差异处理,完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体系,以全面推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 税会差异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适应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趋势,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自身特性。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且在改革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使税会差异复杂化
旧准则将税会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新准则只提到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也包括了其他原因导致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如:资产被重估,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等方面产生的差异。但这样势必要将各种差异区分开,而这种区分给操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虽然有些方面减少或取消了,但总体而言更复杂了。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增加了核算难度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全新的方法来核算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些具体的暂时性差异。这种核算方法比原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更复杂。企业会计人员只有准确理解并掌握这些相关内容,才能达到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目的;税收征管人员只有准确把握其内容,才能了解企业核算的所得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和税法的规定,才可能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适合所有企业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目前我国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适用的财务会计法规不同。小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小,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要求较低;大中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差异相当大,导致大量纳税调整事项,而且每一类事项的纳税调整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比较高,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不同企业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统一的核算方法还不合适。
(四)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缺乏完善的体系
税收制度的规范在执行所得税会计准则时,首先在于正确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再是确定各项资产、负债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第三步才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确认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文件来规范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关的规定散落在各种税收法规文件当中,正确把握的难度较大;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要求会计人员对税收制度相当熟悉,并且与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需要单独计算,因而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既要精通所得税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对所得税会计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并不熟练,这样不但会加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转换成本,而且可能会遭到广大会计人员的抵制,这是我们不能不预计的经济后果。
(五)会计人员素质水平不统一
在我国1200多万会计人员中,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人还不多,大多数人员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且过于低浅,以至于在运用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职业判断时不能准确地用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在这种会计人员素质和职业判断意识状况下,建立在高度依赖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能否有效实施十分令人怀疑,其所生成的会计信息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新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推行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会计处理从会计重心转移到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会计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这种剧烈的变化,执行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以期待使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协调税会之间的差异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公允价值使用、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等许多方面与税法规定产生差异。要求企业必须加强税收核算的基础工作,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在企业中设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分工要明确。所得税的核算工作量较大,派专人负责所得税的核算更符合企业的实际。建议财政部设立独立的法定所得税会计报表,以更好地服务于税务机关,减少税务征收的难度,进一步协调税会之间的差异。
(二)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并存
针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应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三)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的转变
尽快完成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企业的相关利益者一向重视利润指标,旧准则也侧重于收入费用观,长期以来,这种观念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市场监管及主管部门人员中已经根深蒂固。而我们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变收入费用观为资产负债观,重视资产反映的真实性。这就要求在制定评价指标时,降低利润指标所占比重,增加资产负债指标所占比重。
(四)及时开发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配套的财务软件
由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修改时内容非常多,而且还涉及很多以前没有接触的内容,财务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会困难重重,建议财政部推动有关软件企业及时开发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体系配套的财务软件,并尽快推出,以便于在培训准则的同时培训软件的使用,减少培训次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体系的落实,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会计软件。由于本次跨度很大,现有的财务软件均不相配,因此建议有关软件企业及时跟进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体系。
(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
首先,通过完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重视学历学位,逐步提高整个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增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其次,进一步完善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树立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切实提高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具体处理的能力。第三,通过有关部门和会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建立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理念,树立会计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形成“造假可耻”的氛围,为杜绝会计造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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