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中实训环节的设计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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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 颖
摘 要:高校教育中的实训环节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是指对学生进行动手能力的实际训练。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如果开设适当的实训环节,会使学生通过多种实训形式,直接接触到所学专业的实践领域,感性认识所学课程的内容,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本文针对民法课程中的实训环节,结合作者自身的教学经验,对实训的含义特点、意义作用、具体形式等逐一进行阐述,对实训环节的设计与实施提出了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民法教学 实训 阅卷 旁听
一、实训的含义与特点
实训是近年来高校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兴名词,它与实习、实验均不相同。
高教中的实习是将学生大规模地派往各个实习基地,进行较长时间的持续的实践学习,是学生在即将工作前的一段培训阶段,对即将步入工作岗位的学生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的特点是学生亲临生产第一线或其它行业的真实工作环境内。
高教中的实验是专门针对理工科学生在专业化的实验室中进行各种操作的过程,是在其对应的科学研究中用来检验某种新的假说、假设、原理、理论,或者验证某种已经存在的假说、假设、原理、理论而进行的明确、具体、可操作、有数据、有算法、有责任的技术操作行为。
高教中实训是专指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动手能力的实际训练,在财经法文等专业领域内的教育活动中比较多见。它属于配合理论教学的辅助性环节,与理论教学的学时相比,往往比例不大,一般占到10%至15%左右。虽然如此,实训却以其参与性、体验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在教学活动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民法课程中实训环节的意义与作用
民法是法学专业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程。而法律专业本身需要学生在理论基础之上,对深奥复杂的理论知识有形象的了解与体会,具备一定的感性认知和动手能力,从而将理论与实践良好的结合起来,使得知识体系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民法课程中实训环节的设立就是应这一需要而生,它主要是通过10%左右的学时,采取旁听、阅卷、法律咨询、亲自代理案件等形式,使学生亲自置身于真实的氛围中,强调了参与性与体验性。它的意义与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使学生对法学专业有感性与直观的认识
教师授课再生动,也是局限于讲台之上的。学生对于书本上的内容与教师的讲述,只能停留在想象与间接的认识上。实训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例如设立旁听形式的实训,学生会有直观感性的体验。笔者的学生在旁听实训报告中写道,亲临法院,直面法官,看到真实案件的审理,感觉与模拟法庭完全不同。法官的一举一动,程序的操作过程,生动形象的体现在数个小时的庭审中,心情非常激动,同时增强了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学生可以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受益
无论阅卷或者旁听或其它形式,学生都能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方面受益,从而避免那种实体与程序法律体系相脱节的现象,达到学习法律的目的与要求。
(三)它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理想方式
我们法学教育中经常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然而客观原因致使实习机会并不是很多,一般在大四才会有毕业实习这种大规模的实践活动。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形容实训,就像银行业务中的“零存整取”一样,通过各门课程中的实训环节,积少成多,使学生在四年学习过程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丰富自己的知识体系。
三、民法实训形式的设计
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法律,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规范总和,这一特点使得它能深入人心,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民法课程中加设实训环节,学生势必会从中受益,兴趣大增。
笔者从2007年初开始进行民法课程实训的设计与实施,已经经历了两个学期的实践与探索。所列举的实训形式仅供同行或专家探讨与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形式如下:
(一)阅卷
所谓阅卷,是指教师出于教学目的,将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案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复印装订成册,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阅读分析,并写出总结与心得体会。
它的优点是可以锻炼学生阅读卷宗、分析案例的能力,从而为今后从事律师或法官等职业奠定技能基础。
(二)旁听
所谓旁听,是指学生前往法院,旁听庭审过程,记录审判内容以及要点焦点,并写出总结与心得体会。
它的优点是通过学生观摩法庭审理过程,亲临现场,体会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职责、权利义务或应变技巧,同时提高解决实际民事纠纷的能力。
(三)法律咨询
所谓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特定的公共场地内,现场为市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与咨询解答。
它的优点是让学生亲身处于民事纠纷的初始阶段,亲自分析真实案例,并及时就咨询者问题做出判断与解答,有极强的互动性与灵活性,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最佳考验与锻炼。
(四)亲自代理出庭或代书司法文件
这一实训形式,受到客观因素影响,让全体学生参与的可行性不是很强。但一旦有案源或机会,教师可安排部分学生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代书司法文件甚至代理出庭等。它的优点不言而喻,能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
四、民法课程实训的操作与实施
根据上述实训形式的设计与特点,教师可以进行具体的操作与实施。笔者根据以往实训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实训环节的时间与学时安排
一般来说,实训环节肯定不适于安排在学期初始,因为实训环节的基础是理论教学,没有理论教学的依托,学生将是一头雾水,无的放矢。因此笔者一般安排在期中到期末这一段时间内。民法课程一般安排两个学期,就民法总论部分这一学期而言,笔者认为“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讲授完毕后,再设置实训环节比较合适。而民法分论部分,也应在理论知识讲授后期设置比较适宜。
从学时上讲,民法课程的特点是内容庞杂,学时总体比较紧张。因此安排10%左右的实训环节还是比较适合的,否则理论部分无法讲全讲透,会造成顾此失彼的不良后果。毕竟实训不同于毕业实习,不能本末倒置。
(二)实训之前的准备工作
实训之前的准备工作是因形式而异的。对于阅卷形式,教师应该准备好充分的卷宗材料,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做到学生人手一本,达到专注阅读与独立思考的效果。对于旁听形式,教师最好提供给学生庭审的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以及案件事由等,以便学生顺利旁听。对于法律咨询形式,教师与学生需要联系安排好场地与种种设施,以方便法律咨询的顺利进行。无论何种形式的实训,教师都要事先将实训内容、操作过程、注意事项详细说明给学生,让学生做到有的放矢,有备无患。
(三)实训过程中教师的角色与作用
实训最大的特点是学生亲自参考、亲自操作,因此教师只要起到指点迷津、提示引导的作用即可,例如阅卷,有些学生面对厚重的卷宗材料,往往一筹莫展,无法应对,教师可提示一二,告知从哪方面下手阅读比较快与准,重点应放在什么部分等。同时教师需要耐心观察、细心总结,在实训之后必要时,可以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交流,指出学生在实训中的不足与教训。
(四)实训报告的形成与评阅
实训报告是学生对实训过程的总结,是对实训中所学内容的体会与领悟,具体要求应该是记录完整、内容详尽,尤其是心得体会,应有感而发,真实自然。实训报告也是教师考察学生实训成绩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教师应认真评阅,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与学生沟通,不应流于形式。例如笔者的学生在旁听后对庭审过程中的程序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诉讼法律的规定,教师最好就此问题跟学生交流,指出现实与理论的差距,让学生体会到当前审判现状与不足。
五、实训的体会与经验总结
笔者经过两个学期的实践与探索,体会与经验总结如下:
第一,实训环节设立是必要的。很多学生的四年学习期间,在毕业实习之前,只是停留在模拟法庭的训练阶段,对真实的法庭审理、真实的卷宗材料、真实的民事纠纷没有直观认识,不可谓不是一种遗憾。自从笔者开设了阅卷与旁听等实训环节后,学生纷纷反映非常喜欢这些形式,给他们耳目一新的感觉。
第二.实训环节的形式要不断创新,但旁听、阅卷等应该是主要形式。因为这些形式能培养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且操作性强。
第三,教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水平,以便在具体实训环节中起到引导与模范作用,例如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是兼职律师,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这点,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机会。
综上所述,在民法课程中设立实训环节,能够以直观感性的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培养与锻炼,具有参与性、体验性强的特点,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设立实训环节,从而起到辅助理论教学,深化与提高基础知识水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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