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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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为农村产权制度的深化指明了方向。要想实现此目的,就必须确保产权清晰。产权的清晰界定、制度的完善和自由转让,可以促使交易成本的降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怎样对产权保护制度予以完善,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使农民将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获得,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实现呈现发展一体化息息相关。对此,本文着重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1 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构成人员是自然人和法人代表。所有经济组织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法人地位模糊,就不能正常投入到市场竞争中,不能遵循相关法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现阶段,我国《民法通则》中把法人分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性质较为特殊,不能具体归结成4种法人中的一种,所以就不能从法律上有效保护其权益。所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的制度颁布出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今后农村集体经济产区制度的顺利变革。
2 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政府要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开展这一项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的目标顺利实现,使农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基于此,要将农村土地登记确权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到,对各项工作任务予以明确,保证按时把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成。在登记颁证的时候,要着重将承包土地面积不正确、边界模糊的问题有效解决。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所有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公正的时候要对农民群众的意愿予以尊重,严格遵循分类进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相信群众,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借助群众的力量,把农村地区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
3 引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各级要不断完善全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仅要把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做好,也要有效借助电子交易网络平台;要将规范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管理制度建立起来,对运行机制予以完善,实施公开教育,促进农村产权流转教育服务水平的提高。农村产权流转教育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结合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做到公平教育,对交易风险予以有效防范,使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得到保障。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建立起来,将其促进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实施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政策,借助运营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立起来,对服务功能和手段予以完善。
4 建立完善的风险共担机制
要想顺利实现农村产权经纪价值,必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可以参考重庆和成都的成功经验。成都将“小城镇投资公司”和“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成立了起来,用政府有限的启动资金经社会和金融各方面的资金撬动,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农业建设中。重庆的“八大投”所发挥的作用极为显著,确保改革的迅猛开展。不仅要把“土地信托”模式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还可以立足于实际将农业融资担保公司成立起来,开展抵押担保业务,从而将银行资金撬动。
总之,对农村产权制度予以有效改革,使得农村“沉睡的资本”转变为市场价值的“活”資本,这无疑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为了有效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应统筹发展,密切协调,将这一伟大改革事业做好做实,为亿万百姓谋福利,谱写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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