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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视阈下的公共安全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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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最近这几年的时间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开始关注各个领域用品的安全性,例如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活用品安全……,而出现的安全事故也让大家惶恐不安,纷纷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这些事物的安全监管。但是,监管的加强又引来了新的问题,就是各事物的专利权和对专利的审查,政府开始关注安全和质量,却忽视了专利的产生,现在,有很多专利的东西不按规定生产,最终在检验的时候发现有不可用成品,但是这些不可用成品却依然被授予了专利权。这样监查的不严格,是对专利相关的立法条例的一次挑衅,也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不合格,这也代表在我国的专利法这一块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以及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完善。
  【关键词】专利法;公共安全保护;研究
  引言
  公共安全事件连续不断的发生,让很多人民都感到恐惧,造成社会上的不稳定局面和不稳定因素,对于社会的和谐秩序是一种破坏,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相关部门的监查机构就得到了很大的关注,国家开始整治这些审查机构,要对有关领域的产品进行大动作的审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国家总负责机构会制定更加严密的措施和条例,针对这些不合法行为会有相关对策,同时,会更加严格惩罚这些弄虚作假的生产者和造假者;在2008年,国务院联合了九个部门开展了专门的主题行动,整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乱用添加剂的产品,成立了一个专业小组,专利法的疏忽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调整了很多政策可以扭转这种不好的局面。
  1专利法出现问题的因素
  1.1法律的重视程度不足够
  第一点,专利权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这个人的权益,也就是发明这项专利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没有对发明的这项专利有过多的审核,以及对大众的安全并没有过多关注和保护。在国家的《专利法》中,有专门的明确规定过“保护每一位专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造,提高个人的创新能力,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规定只能说明专利法保护的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大众利益,虽然的确要提高个人的能力,也需要保护个人的利益,但是社会是一个大整体,只有保护了大众利益,才能更好维护个人利益。所以,在接下来调整法律的基础上,完善的重心需要是对于大众利益的保护和对专利产品的审查以及还有专利权之间互相协调的关系[1]。
  1.2专利法的漏洞
  专利法中存在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在《专利法》第五条中对法律进行过解释,这当中的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存在个人想法的法律,更多的是主观判断,这也称之为狭隘的法律,但是狭隘的法律只是指一些不那么正式的问题,更多的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琐事,却不能对专利产品中的违禁物进行一个专门的整治,对于这些细节问题也不能处理完整。而在《专利法》第五条中对“违反社会公德”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何为社会公德,是满足了自己,不伤害别人,还是满足自己却可能伤害了别人,这些有需要有硬性规定,在专利的审查中,行政法规和审查机构也并未将此标准划入重点标准,审查机构也没有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这些事情上进行深刻的研究,没有太多证据来说明这项专利是否符合社会公德,为什么不能申请这项专利[2]。
  1.3专利审查机构与其他部门没有进行有效合作
  法律条例中不可能过多关注产品中的各个组成成分或者产品的社会公德,在所有的实验中,这些最后出来的数据都由国务院负责,但是相关工作却并不仅仅只是由国务院负责的,所以这也间接导致了监管部门职责的疏忽,导致最后会出现安全事故,所以为了应对这样不好的后果。相关部委要连续不断的出台相关政策来限制各类产品的输出及检验,在审查步骤的同时更加要求质量,卫生部门在2007年1月宣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务院在1997年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这些所有出台的新的政策都对产品中的不合格添加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制了1286种产品的加入,同时还有56种是对化妆品防腐剂的硬性规定以及156种化妆品的着色剂进行强有力的限制。而这所有的政策中,也随着科技技术的提高,这种违禁物品的标准也在不断的进行着改变,也同时印证了专利审查机构与其他部门没有进行好的合作[3]。
  2专利产品公共安全的建立机制
  2.1将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列入审查标准中
  国务院既然有硬性规定,也有相关条例,所以很有必要的要把这些条例列入审查标准中,行政法规中的规定都是为了大众的安全,也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所以,在不与这些所谓的上位法有冲突之外,审查机构可以参考这些硬性规定。我国法律是一个整体,但是各个板块的法律又是各个整体,组成在一起成一个体系,不能去其他法律有所碰撞,所以在一项专利产品中的某一项成分超标之后,审查机构却依然给予专利,这显然是不和规定的。所以,遇见专利申请书时,要对其中每一项技术都进行审查,看国家是否认可,专利权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技术[4]。
  2.2完善公共安全审查措施
  前面提到要把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条例列入专利审查标准,这也同时会引发另一个现象,当对公共安全的保护规定出现变化的时候,那么就可能出现专利申请以及最终确定下来的专利权中会出现不同的声音,这便是一个新的问题。所以,在《专利法》中做出了相关规定,申请人在递交自己的申请书之后,对产品的技术支持部分如果一但出现修改时,不可以大幅度的修改,法律要依照“从旧原则”,不能让当事人去过多依照未来的法律。所以,在申请人来说,对自己的专利产品中的所有技术,一但违反相关条例就不被承认是不公正的,但是如果承認又可能会损坏到公共安全,这个时候,就需要大家发出声音,对不好的技术要及时阻止,不能危害人民。
  2.3专利要与审查机构连接起来
  即使将相关条例规划到审查标准中,同时要检查审查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效,能不能保护公共安全,仅仅依靠专利审查一定是不行的,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专利的认可要与国家审查机关制定的新型政策要协调,也要符合。同时,对审查员也要进行培养,因为一但审查员出现审查错误,对一些违禁成分没有及时发现,最后投入市场中,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与身体健康,这无疑增加了很多的问题和矛盾,所以,专利的认可不仅仅要是技术上的认可,也是人们道德上的认可,为自己增加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他人利益,这样才是这项专利被认可的理由。
  3结束语
  国家的和平需要每个人的努力,社会的和谐也需要每个人的努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也就是要先稳固好法律,在行政法规与各部委的规章列入作为对专利审查的标准体系之后,想要专利审查工作可以顺利有序的进行,不仅仅只能依靠监管机构,也不能只依靠国家;同时,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专利审查机构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合作,共同保证工作的顺利展开,例如卫生部门、质检部门,彼此之间要相互合作,相互分享,彼此进行协调与商量,但是同时也要以专利审查机构为主,主次要分清。其他的部门只是一个辅助作用,只是想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加有效,这样互相配合着,将专利审查机构所做的工作和其他部门更或者是国务院发行的一系列条例之间保持一致,保护人民群众,保护社会上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专利法的监督需要每一个人在生活中共同努力,不能仅仅依靠某一方的力量,对于违禁行为,每个人都有阻止的权利,大家要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莉萍[1,2].比较法视域下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与平衡[J].晋中学院学报,2018.
  [2]石超.论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保护——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J].科技与法律,2018,136(06):53-59.
  [3]肖尤丹.职务发明权属国家所有研究——兼论中国专利法中的国家所有权[J].中国科技论坛,2018,271(11):83-91.
  [4]吴斌,苗彦妮.中美专利法制度下互联网众筹创新的专利保护分析——以Quirky公司专利保护为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12):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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