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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证券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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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全球巨灾事件频繁发生,瑞士再保险《sigma》报告研究指出,过去10年全球经济损失年均达1 920亿美元。灾害造成的保险损失显著增加,其影响的范围也显著扩大,因此,必须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分析了巨灾的状况与我国已有的巨灾保险制度,研究了巨灾保险证券化理论机制,探究在我国发展巨灾保险与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证券化;巨灾债券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3-0139-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作为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减轻财政压力,促进灾后地区重建,维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而巨灾保险证券化能够连接金融和保险市场,把巨灾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使资本得到释放,并增加了风险承保能力,因此巨灾风险证券化对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1-2]。
  1 巨灾保险证券化理论
  巨灾风险通常指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对社会、经济和环境产生巨大的冲击,造成大量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的风险,包括地震、洪水、龙卷风、工业污染、恐怖袭击等自然及人为灾害,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巨大的特点。
  巨灾风险属于纯粹风险,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们对巨灾有极大的保险需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也需要提供更加广泛、丰富的保险服务,扩展承保范围。巨灾风险可能对保险行业带来严重的资本损失,而保险/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但是,这种损失对于资本市场来说,是能够承受的。投资巨灾风险对投资者很有诱惑力,可使其受益。这两点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证券化的原因,人们对巨灾风险保障的需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也推动了保险证券化的实现[3-4]。
  2 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
  2.1 深圳巨灾保险制度
  2013年,保监会批准了巨灾保险的试点,深圳于2014年首个启动巨灾保险试点。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个人巨灾保险组成,具有保障覆盖全面和保障灾种多的特点。试点的过程中,引入“共保体”承保模式,政府采购方式上,由单一来源采购改为向社会公开招标。责任范围不断优化,防灾减灾的工作也做实做细。救助效率高、赔付程序简单,在台风“天鸽”“山竹”等历次灾害事故中得到检验。
  2.2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3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宁波为我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地区。7月31日,《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3年,2018年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宁波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3部分组成,结合区域特点和“菲特”台风处置经验,宁波市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公共巨灾保险范围的灾因、保障对象及定损理赔方式等,提出了从保费结余中计提专项风险准备的制度设计,简化操作,提高效率。试点3年中,宁波先后经历了“灿鸿”“杜鹃”“莫兰蒂”等台风灾害,累计向16.8万户(次)居民家庭支付救助赔款9 521万元。
  2.3 其他地区巨灾保险制度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自2015年8月20日启动,为州内的房屋损失与居民死亡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形成了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2016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在云南落地,由人保财险等45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销售。
  四川省在2015年5月发布了《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乐山、宜宾、绵阳、甘孜首批试点开办了四川巨灾保险——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
  2016年,全国首创的巨灾指数保险正式在广东省汕头、韶关、湛江等10个地市启动试点工作,采取“赔付在先”的理赔模式,赔付与灾害级别挂钩。2017年,新增肇庆、惠州、潮州、揭阳4个巨灾保险改革试点市。
  2016年,黑龙江省启动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试点,覆盖了28个贫困县干旱、低温、强降水及洪水等常见农业灾害,为其提供了农业巨灾保险保障。
  2.4 中国首只巨灾债券
  2015年7月1日,中再集团在境外成功发行了我国第一只以地震风险为保障的巨灾债券,发行主体为设在百慕大的特殊目的机构Panda Re(SPV),募集金额5 000万美元,形成了我国保险风险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
  3 结论与建议
  3.1 全面建设巨灾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长期受到巨灾风险的影响,对于建设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在深圳、宁波等地进行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果,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受灾类型、受损状况推出了不同的巨灾保险体系,对台风、地震等灾情的保障,农业巨灾保险还有指数化保险的推出,起到了保障的作用[6]。
  但是,实践也暴露出了试点中的一些不足,表现在保单设计的多样性不够,保障程度与范围有待加强,防灾减损不够深入等。试点对于其他地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些实践经验,对于全面建设巨灾保险制度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全面建设巨灾保险制度也需要政府进行法律建设与政策支持,需要商业保险与政府共同合作。
  3.2 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化
  巨灾债券作为国际上最为常用的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工具,能够转移风险,增强承保能力,也由于其技术难度低、风险小、较为成熟,是进行证券化的首要选择。进行保险证券化,我国目前在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债券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主体不够成熟,國内投资者对巨灾债券的认知度比较低,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规模不够大,对于巨灾债券的法律和会计规定尚不完善等方面,制约着保险业向资本市场转移巨灾风险。因此,在短期内我国尚不具备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条件,虽然借助巨灾证券化来解决巨灾风险难以实现,但通过向国际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方式则是完全可行的。随着巨灾保险制度在各地的建立,能够帮助投资者增强对巨灾保险的认识。
  参考文献:
  [1]程悠旸.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情报杂志,2011(S1):102-106.
  [2]诸宁.探析国际巨灾保险市场的风险证券化[J].中国国情国力,2014(6):66-68.
  [3]于敏赟.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国际经验借鉴[J].时代金融,2011(11):175.
  [4]埃瑞克·班克斯.巨灾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5]卓志.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制度创新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6]闵诗文姜欣.浅谈巨灾保险[J].财税金融,2015(13):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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