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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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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迫在眉睫、关乎农村切身利益、关乎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分析当下农村产权制度的困境和改革的必要性,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出路和经济增长的关键。
  关键词:农民;产权制度;集体经济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3-001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志码:A
  1 政策保障实施计划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些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职责不明确、分配不合理、经济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都切切实实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及农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与创新性,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地区也是如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容滞缓[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會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其中有近1/6都是关于农村农业的,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个人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济交易细则、农村个人宅基地等多个方面,目前,各个地方已经出台了很多与之对应的政策。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 当下农村产权制度的困境和改革的必要性
  在当下的现实发展环境中,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稳定、不完善,有些地方农民甚至没有完全保障的土地承包权,这就导致了土地承包关系的不稳定,不能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变,不能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没有处理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耕地资源的关系,无法确保挖掘出更合理有效的土地利用手段,没有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和有效流转,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得不到保障,不能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地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没有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办事,无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地方政府无法提高经济灵活性,在保证了基本的政策后固步自封,无法真正盘活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道路,与时俱进性的引导力度不够。总的来看,农村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产权所有权产生的利益异位问题。集体的定义不明确,到底是指农民自身、农村村民委员会、乡镇,还是放在整个县市来考虑?农民是集体产权的最终持有者,但并不代表是所有者。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乡镇是基层政权组织,都不适合作为所有者,所以农民在进行产权交易时,集体经济完全退让给了农民自身,获得了大部分的利益,但长此以往,无疑造成了集体经济退步。如果是农民完全服从集体,同样会出现这个集体到底指的是谁的问题,无疑就成了最大的经济漏洞,促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造成了不必要的集体经济损失[2]。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甚至产生阶层问题。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土地资源也就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在农民急切想要将土地变现的时候,仓促的低利益交易就会发生。一些富足的农民,甚至是外来者都会通过这种方式将利益翻倍而后纳为己有。目前在我国的很多地方都存在侵占农民土地的问题,把农民土地用作建设用地,低价购买、征用农民手中的土地,用手段扣除土地流转的费用,导致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集体经济严重流失的问题。
  三是我国国情特殊。我国有世界上接近1/6的人口,民族众多,各地的地形、风土人情不尽相同,再加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包括经济、法制等方面,这就给整体规划、统一布局增加了难度。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地方的政策和实施进度不一样,导致思想不统一,反而容易让人冒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让农村经济更加活跃,确保农民财产在实现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不受侵犯。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件关乎民生大计的大事,是关乎到每位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包括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适应城乡结合发展的新道路。
  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做到集体资产不流失,不能让集体经济在改革过程中变弱、变小,必须做到农民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应该使其得到更多回报,否则这一切将是徒劳无益。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明确集体产权到底归谁所有,明确集体产权的受益人是谁,哪些人应该成为受益人。我国幅员辽阔,每个地方都各具特色,各级政府应当充分把握自身的实际情况,即使一个地区的农村、城乡接合部、城市之间,也要制定不同的地方政策,区别对待各种情况,切勿一刀切。要统筹兼顾国家、社会、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农村耕地、建设用地都应当得到制度维持,每个类型都要确权赋能[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37号)文件中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定义,也是国家的要求。具体还包括了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财产股份制改革等多项改革,这些都需要有一个确定的成员数字,以便分配集体资产股份[4-5]。
  4 结束语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6]。中央有要求,是重要政治任务;文件有明确,是重要文件精神;现实有需要,是重大民生工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巩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地位与职权,应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序进行,这是涉及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只有这样,才能稳步推进改革结果,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广大农民分享改革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志刚.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农业经济,2015(15):110.
  [2]潘海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3(31):12 462-12 463.
  [3]陈天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10-15.
  [4]马翠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8(4):3.
  [5]关玲玲.突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瓶颈 为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J].农业经济2018(16):45.[6]宋洪远,高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轨迹及其困境摆脱[J].改革,2015(2):1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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