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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视域下个人利益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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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个人利益合理性的分析,凸显出个人利益形成中的几种原则,对个人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圆测深入分析。
  关键词:人的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9.20.161
   人作为社会的人,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形成个人利益的追求,追求个人利益的需要合理性的进行。
  1 人的属性及其历史形态
   从人的交往关系说来,人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之为人的自然依据,是人与生俱来的生物学属性。人作为生命体,在其现实性上首先是一个自然存在物,其生理肉体结构和自然生命活力都根源于自然界,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自然属性首先表现为生理需要和遗传本能,诸如趋利避害、求食求偶、求生畏死、求乐避险等,都体现着人的自然属性的原始动力。人的自然属性与其他自然生命体相类似,体现着人与自然的统一关系。但是,人作为世代延续的自然生命体,其自然属性并非一个静态恒定的固定存在物,而是具有历史发展的动态性、过程性,在生物学意义上既有遗传,又有变异。
   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异于非人类生命体的“非动物性”,是人之为人的社会依据,但这并不否认人是动物,而是说人的动物性在劳动和交往实践中被社会化了,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社会的自然存在物。现实的人同时具有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这样双重属性,他不仅与自然界具有统一性,而且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曾经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人的生存样态及其所有生活行为,都不能不与周围的人发生关系,诸如生产关系、亲属关系、性爱关系、同事关系等。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本质,形成了人区别于一般自然生命体的社会属性。
   从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说来,人的属性包括人的群体属性、个体属性和类属性。按照马克思的“人类社会三形态”思想,此三者是依据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依次递进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②人的社会属性同样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过程。在共性或同一性的意义上,尽人都是特定的历史条件、实践样态、交往方式、生活习俗的产物,具有特定的社会规定性;而在个性或差异性的意义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不同的个人,由于受到不同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不同社会因素的影响,其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社会职业、社会利益、思维方式乃至价值取向、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等,都会彼此存在差异。人的社会属性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对立统一运动,是社会结构稳定性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性的主体根据。人类之初,现实的个体的人处于血缘关系依附下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在群体性庇护下的人类个体,由于其主体能力和素质的原始、贫乏、低下,他不可能独立于人类群落和群体活动之外,不可能有自己的独立活动空间和生活条件。在往后的時期,由于生产力的逐步发展,社会劳动产品有了剩余,人就开始分化为不同的阶级或阶层,这时的人虽然有了自己有限的个体活动空间,但仍然处于政治服从关系下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人的各种权利还处于被遮蔽的状态。到了近现代,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的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社会阶级进一步分化和明晰,人的个体经济权利逐步觉醒,人们在追求自己的私利和独立生活空间的活动中,日益丰富和发展了自己的个性,逐步从“人的依赖关系”阶段转变到人的“个体独立性”阶段。
  2 个人利益原则的合理性
   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个人利益始终体现着作为个体的现实人的内在价值的实现。人类早期,个人的内在价值的生成,几乎仅限于维持人的自然生命体及其生理机能,以此艰难地维系着人类种群的延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个人利益的实现紧密地依赖群体的存在,并通过群体活动方式得以具体的实现。在人类物种繁衍的意义上,这种个人利益天然是合理的。
   在马克思“三大历史阶段”理论的第一大形态中,即“人的依赖关系”形态,实际存在着相互区别的两个阶段:首先是血缘关系下的人身依附阶段,这个阶段的个人利益是与个人所归属的群体利益彼此统一的,设若剥夺了个人利益,那么,人类种群的存在与延续就必然大成问题。因此,维护个人利益与维护种群利益,是同样神圣的。这种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原初同一,从人类伦理关系的萌芽上说来,无疑不失其和谐与美好,尽管人的生存状态充满了无奈的艰难。其次是政治服从关系下的人身依附阶段,这个阶段的个人利益,由于阶级的分化而开始出现彼此的对立,作为被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难有保障,几乎时刻遭到统治阶级的剥夺。可见,阶级的出现同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标志着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劳动产品有了剩余;另一方面,阶级的出现带来了剥削和非正义现象。在这样的历史阶段,维护被剥削阶级的个人利益,就是天然合理的。但是,这种善恶标准经常受到剥削阶级的颠倒和歪曲,他们往往把剥削阶级的利益说成是合理的,而把被剥削阶级的利益说成是不合理的。
   现代工业革命和文艺复兴运动,开启了个性解放的新纪元。从此,人类社会便进入到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个体独立性”阶段,由此也就把个人利益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在这个历史阶段,由于个人的素质能力和交往范围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和拓展,商品交换的纽带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架起了现实的通道,通过商品交换,人的需求也进一步全面化了,这时的个人利益是以往任何时期都不可比拟的。在规范市场经济的领域,个人的一切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这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也就是说,这个“个体独立性”的历史阶段,是通向高级理性社会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    但是,“个体独立性”阶段的个人利益绝不是至高无上的、无任何限度的最终决定性原则,即不是无条件的、绝对合理的原则。道理很简单,这时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还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还不是自由充分发展的全面的个人。
  3 个人利益原则的限度
   现实的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如果伤害了他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利益和人类利益的时候,它就达到了合理的临界点,转化为不合理的了。在当今时代条件下,这个临界点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首先,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在欠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商业活动都是围绕着追逐利润的中心而进行,这就难免有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不择手段,以邻为壑,甚至为贪图私利而胡作非为,谋财害命。这就超越了个人利益合理性的限度,突破了个人利益的底线。现实的市场领域内以次充优、以假乱真、缺失诚信、坑蒙拐骗的商业行为,都属于损害他人利益的不义之举。
   其次,损害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是损害他人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因为社会利益虽然并非直接的个人利益,但它却是社会大众利益的集合,损害了社会利益,就必然间接地损害他人利益。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具体地表现为不同层次的群体利益。不过,并非所有的群体利益都是正义的、正当的。因此,对于损害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分析辨别。在这里,存在着一个判别社会利益或群体利益之是否正当的标准,那就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两类共同体”思想。即如果一个社会或群体是“真实的共同体”,它的利益就是与生活在其中的绝大多数个人的利益彼此一致,相互补充,因而这样的社会利益或群体利益就是正义的、正当的,损害这样的社会利益或群体利益的个人利益就是不正当的,就突破了个人利益合理性的底线。反之,如果个人利益同“虚幻的共同体”的利益发生了冲突,那么,这样的个人利益就不是不正当的,反而是值得肯定的。
   最后,损害环境利益的个人利益。这里主要是指工业文明以来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利益,追求这样的个人利益(包括由此扩大了的各种群体利益)引起了一系列生态环境灾难,不仅使自然环境中的非人类生命体蒙受灾难,同时给全人类(包括我们的后代)带来无穷的困扰和生态灾难。显然,以生态环埔为代价的个人利益肯定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它同样明显地突破了个人利益和理性的底线。
   因此,人们在依据具体历史条件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个人利益合理性的限度,时刻警惕和防止个人利益超越这个限度而走向其合理性的反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60.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0卷[M].人民出版社,1995:107.
  作者简介:黄家军(1980-),男,河南信阳人,法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高校德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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