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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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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一旦其发生破产情况,不仅会对大众产生一定的影响,严重的甚至还会发生经济危机。纵观我国当下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接着提出了我国当下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不同,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商业银行参与国际市场的频率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商业银行宣告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此情况在我国并不多见,但是我们也应该未雨绸缪,及时发现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促进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从而有效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水平。本文主要就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探究,以期提升商业银行破产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1 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和对象主要是一些风险较高且复杂的金融产品,高负债经营是其最突出的特点。而商业银行破产简而言之就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高度紧张的环境下实施的一种退市程序,一般是商业银行经营不善从而出现的资金危机,对负债资金不能悉数偿还,且各方面条件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标准,由法院或经济监管部门批准后对其现有债务实施清算并予以偿还均可以归入破产的范围。商业银行破产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点,即商业银行不具备偿还负债的能力,向政府或投资者申请的资金救助不成功和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相符。
  商业银行破产相比常见的企业破产来讲较为特殊,其对社会和公众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可能引发社会信用危机等。虽然其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激烈的市場竞争环境下,商业银行的发生也存在着必然性。这是因为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势必会引起行业间的优胜劣汰,而商业银行作为行业竞争中的主要参与者,从理论上来讲,其破产情况的出现不可避免。
  2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是多方面的,法律制度、相关行政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破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为商业银行在各方面能力都不足而出现破产危机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接管,并在其管理下对当下经营情况和各方面事务进行整改,并提供临时贷款业务,从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如果在上述措施实施后,仍然未见成效,即可宣告破产。第二种为资金不足以偿还负债的情况下,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破产申请,在其同意后,按照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并给予清算。但是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在特定程度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破产操作的难度,经过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制度缺乏规范性。有的法律制度只是从表象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了规定,而一些细致化、针对性强的内容却很少涉及。例如《企业破产法》虽配以相应法律,但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发现,其与普通企业无论是在立法目的、处置方法还是法律原则方面都相同,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使得商业银行在出现问题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做支撑。其次,政策缺失。据了解,我国在针对不良资产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上力度不足,使得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即使设置了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其存在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应对策略不健全,将关注点着重放在了不良资产上,忽视了金融机构的管理,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对政府产生了较强的依赖性,而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却明显缺失。再次,操作具有随意性。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但是不够系统化与全面化,无法涵盖商业银行破产中的所有问题。同时,许多部门还存在权力冲突的情况,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随意性明显。最后,制度不健全。例如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配套机制、补偿机制等都没有明确的建立,使得商业银行在退出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政府的干预来完成。
  3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措施
  3.1 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在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时,应保留现行法律的整体框架。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与其他企业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在完善过程中还要立足于其特征,将与银行整顿和清算方面的制度纳入到法律法规中,建立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条例,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此提升商业银行破产过程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此外,还可以借助撤销、行政关闭等方式,清算方面的内容也应该明确地列出来,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使商业银行退出市场。
  3.2 建立健全的配套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为了使商业银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商业银行在自身运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逐渐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以此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从而有效提升处置质量,使资源配置得到更合理的分配。鼓励社会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加入到商业银行破产当中,如会计事务所、评价机构等,同时还要发挥各机构在银行破产中的作用,如监管、治理等,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另外,还要针对商业银行的性质成立风险预警体系,充分运用风险监测工具,有预见性地将商业银行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充分分析,从而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第二,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在退出市场竞争时,应注重风险的转移,并采取规范性、有序性的补偿方式。其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是补偿中最为常见、最有效且以正规化和完整化制度为依托将存款人风险降到最低,规避风险蔓延的最有效方式。具体来讲,就是以当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为参照,由商业银行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一旦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资金补偿申请,从而更好地应对资金危机。在建立此制度时,还应始终坚持以下三个原则,即有限赔付原则、风险收费原则和政府不参与赔付的原则,同时还要以先进国家的相关经验为借鉴,在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能够及时保护存款人权益不受到侵害,以此降低因破产而给社会及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在实践应用过程中还要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来实施,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数量较多、资金流动速度较快,缺乏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对我国市场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存贷情况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与保障,以此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第三,建立健全的商业破产预防和责任制度。商业银行宣告破产是其迫不得已的选择,所以,要加快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机制的建立。首先,根据当下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商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针对其不足和问题要及时给予完善,确保其中关于救助标准和程序的明确性;其次,商业银行在后期充足和破产接管时的相关制度也应及时完善,明确具体的重组和接管流程;最后,我国政府的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应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审查力度,完善现有的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一旦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问题大小及影响情况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如赔偿、刑罚等,从而规范商业银行管理人员职权的运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破产无论是对社会经济还是金融体系来讲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商业银行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及时发现现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与完善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使商业银行合理退出市场。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配套机制,如运行机制、退出机制以及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机制和责任机制,以此提升商业银行破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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