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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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加快了分类管理时代的到来。贯彻落实政府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利于打破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困境,满足国家与社会多元主体的教育需求。文章秉承科教兴国和素质教育理念,从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概念着手,分析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因,从政府、市场和高校三层推进分类管理举措,以促进其健康、稳定、规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民办高等教育 分类管理 原因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民办教育在教育市场中具有重要作用,与公办教育一起构成了我国多样化的教育类型。近年,为了进一步提高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办学质量,陆续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颁发《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与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呼应的文件。为了研究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问题,本文按照什么是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为什么进行分类管理、如何推进分类管理的思路来分析。
1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概念
何谓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具体指的是将定义为非营利性质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再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教育政策和法律条文,使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具有合法性。一定程度上,这不仅仅涉及属性分类,还涉及财产处置、准入规则、登记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登记,但分类标准并不可仅仅依靠营利与否或收费高低进行判断,而是结合多方面因素,如财产所有权、剩余资产的归属情况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后文简称《纲要》)提出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二分法”即营利与非营利划分,以规范管理民办高等教育市场。一般地,若定位为营利性属性,则在正常办学状态下,可依法获得收益;在终止办学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剩余财产;反之,非营利属性则无论是正常或终止办学,都须将资金用于非营利性用途。
2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推行分类管理的原因
2.1江西省政府、学者等多元主体的重视
自1978年教育改革至今,党和国务院领导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教育,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民办高等教育在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满足了大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具有重要影响。各省份更是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依法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教育举措,江西省亦是如此。
社会大众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日益关注,同样也引发了学者们的研究兴趣。就分类管理举措必要性与否问题,大体可分成两种观点。一是持支持观点的学者,有王善迈2011、 张卫军2017、楊刚要2017、林安琪,李祥2017、周守亮,赵彦志2014、李文章2014、李丽丽2013、周朝成2016、刘东2015等,他们认为此做法既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教育政策,调动了举办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又提高了民办高校的教学和办学质量。二是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有吴华,章露红2015、忻福良,陈洁2009等,他们认为当前出台的教育法规并不完善,若一味的效仿进行分类管理,则易造成一系列问题,诸如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限困惑(吴华2016、李虔,卢威2018、阙海宝,雷承波2016、张利国,刘裕斌2015);法人责任及财产分权问题(沈剑光,钟海2011、张文瑞2013);政策实施与风险的把控问题(王烽2010、尹晓敏2016、吴华2016)等。
故,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在教育市场中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由于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分类定位不清、市场盲目竞争、办学缺乏特色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即其公益和市场博弈问题没有解决。找准公益和市场的平衡点,并不意味着坚持公益性而完全没有营利,且其营利行为也并不妨碍公益性质。
2.2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随着多样化的教育发展趋势愈加强烈,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也愈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办高校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与公办高校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不具备同等的法律地位,极易存在招生、师资、经费、办学动机、产权等问题,不利于江西省民办高校的发展。分类管理等配套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江西省民办高校来说,是“得”与“失”的并存,既享有良好办学声誉和多样化扶持,又要受到多方的监督,其办学自主权和资产处理权受到约束。
2.3分类管理时代的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纲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教育改革举措陆续出台,将民办高校分为投资或捐资办学。一般捐资办学会形成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反之,营利性民办高校一般以投资办学为主,且以营利为目的。江西省政府贯彻落实分类管理政策,实际上是对不同属性的民办高校进行差别化管理,目的就在于与时俱进,适应教育潮流,解决长期困扰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分类定位不清、“搭便车”和“一刀切”、盲目竞争等问题,促进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朝着健康、公平的方向发展。
3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推进思路
本着素质教育及科教兴国理念,从政府、市场和高校三个层面予以探索,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3.1江西省政府层面的鞭策
首先,针对江西省不同性质的民办高校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在推进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时,给予办学者相应的办学自主权,本着整体扶持、差别对待的态度,让其自愿登记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在税收优惠方面,营利性民办高校需要按相应优惠税率征税,而非营利性则采用少征或免征的政策;在财政支持方面,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多的资金支持。这并不是为了抑制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而是为了鼓励多方力量在正确解读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参与办学。 其次,适当放宽民办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只有对不同性质的民办高校采取区别化的监管方式,强调管与放相结合,才能保证江西省民办高校既享受扶持又受到约束。给予民办高校适度的教学管理、财产处置、专业设置、自主招生等权利,发挥政府的掌舵而非划桨角色,避免“家长制”政府的出现,以期与底层执行相协调衔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顺利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此外,还要在政府放权和高校扩权的状态下,加强江西省民办高校的内外监督,力求廉洁、公正、高效。
3.2江西省市场层面的鼓舞
不论是办学者、投资者,亦或是受教育者在着手教育改革举措时,都需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以谋求在市场“优胜劣汰”中发展。为了保证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需结合教育市场的动向变化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坚持竞争与开放并举,构建符合社会需求的教育市场。民办高等教育隶属于教育,而教育的本质在于教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做出贡献,故民办高等教育呈现着公益属性。然而教育不光是公益性产品,也是市场性产品。纵观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其公益性和市场性相辅相成,共生存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民办高等教育在遵循各类教育政策和法律规范时,会以市场化形式合理运作。若将其公益性和市场性割裂,则会出现重市场轻公益或重公益轻市场的两种极端现象,阻碍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只有将市场和公益属性相结合,把握好平衡,才能更好的促进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3江西省民办高校层面的促进
江西省民办高校为了在政府和市场之间找准发展定位,需要认真解读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的相关政策,将重要的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到实处,解决民办高校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办学自主权等问题。把规范约束与学校特色相结合,确定高校特色发展战略,尤其是新时期“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观背景下,更需明确民办高校的办学定位,发挥特色品牌的引领作用。在开展江西省民办高校的试点工作时,可以在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等职业学校或独立学院中选择,结合具体校情,探索具有区域特色、学校特色的可行性本土化发展道路,以免形成不同性质民办高校之间的同质竞争。就江西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而言,其下设有商务英语、国际商务、物流管理等六个省级特色专业和示范重点建设专业。除此之外,可推行机关事业单位般教师待遇福利和多样化考核晋升评估,做到因事与因人设职相结合,做到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4结论
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是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创新突破口,在践行分类管理等相关政策时,需要立足于国情、校情,做好顶层设计与底层实施的衔接工作,充分调动教育、财政、民政等多部门的协调作用;找准公益性和市场性的平衡点,引导社多方力量参与民办高等教育办学;重视特色教学和师资力量建设,以谋求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来兵.论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19(03):34-36.
[2] 林安琪,李祥.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述评及问题前瞻[J].教育导刊,2017(06):42-47.
[3] 李文章.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述评[J].大学教育,2014(10):116-119.
[4] 杨刚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问题探究[J].当代经济,2017(31):134-135.
[5] 张卫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现实诉求与实现路径[J].中国成人教育,2017(06):37-40.
[6] 刘晓明,王金明.分类管理:我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内容与途径[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7(05):111-115.
[7] 陈爱民.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与社会资源优化分配[J].教育发展研究,2017,37(03):14-19.
[8] 李丽丽.民办高等教育分類管理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13(12):95-96.
[9] 李维民,银冰冰.新法修订背景下的陕西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J].陕西教育(高教),2018(09):31-32.
[10] 张宇.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探讨[J].教育现代化,2017,4(46):93-94.
[11] 张麒.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若干思考[J].现代交际,2018(10):186-187.
[12] 阙明坤.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需处理三大关系[J].教育发展研究,2017,37(03):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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