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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背景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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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推理法等研究方法,在“健康中国”的背景下,分析当前制约我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主要因素包括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发展失衡、场地类型单一、不同类型学校开放的差异化、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管理面临困局以及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的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科学规划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使学校拥有自主管理权、完善保险制度,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给予保障、制定政策法规,保障并鼓励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
  关键词:健康中国  学校体育  场地设施  开放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9)08(b)-0236-02
  1  制约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因素
  1.1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发展失衡
  教育部体艺司司长王登峰在谈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时候提到“学校体育场地开放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既要积极推进,又不能盲动。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还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能开放。”我国疆域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导致当地的政策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投入差距也很明显。东南区域的學校体育场地设施配置达标普遍较高,而西北地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配置达标率就相对较低。不仅如此,城市与农村,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配置差距就很大。因此要求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但是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占整体的学校体育场地资源的比例比较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发展失衡,对于整体的开放格局影响较大。
  1.2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类型单一
  在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中,其中大部分开放的都是娱乐性强的项目, 有一定的群众基础,都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各学校根据学校的体育课程安排和教育部颁发的体育场地配置标准建设一定数量和类型的体育场地,且多以田径场、篮球场和排球场为主。学校体育场馆的建设要服务于体育课堂,当体育课堂项目都无法保证学生多元化的体育诉求,就更不能满足外来社会人群的多元化的体育需求。
  1.3 不同类型的学校开放的差异化
  高校与中小学体育场地资源情况具有差异性。首先,高校的管理机制、培养模式和中小学本就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高校的管理模式更适宜开放,相比较而言,中小学因为教学和培养模式的不同的管理较为封闭。其次,学校体育场馆的规格标准是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特征而设计的,根据现行的学校体育场馆的规格和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学校向社会开放而对学校体育场馆进行多功能、多层次的建造。我国高校开始实行扩招政策,高校在校生呈逐年快速增长趋势,高校人均体育场地场地数量和面积均出现负增长,高校体育场地的使用总体来看已经超负荷,具备开放的先行条件,但是忽视了高校体育场地的现实情况。中小学具有丰富的体育场地资源,却不具各应有的管理水平和配套的体育设施。
  1.4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管理面临困局
  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不仅是学校的任务,而是多个部门协调共同完成的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使用和开放条款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合法开放提供了依据。例如《体育法》中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2017年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准则。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提出要求学校体育场馆承担社会责任,要向社会开放,却没有为开放学校提供相对应的权益保障。
  1.5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
  学校体育设施的安全隐患与纠纷。当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外界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必然会承受更多的压力,甚至是超负荷运行,体育场地设施的安全性保障直接影响到体育活动的安全,而学校最在意的就是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主要是在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和外来人员共用场地的安全保障。对于此类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规范性的文件并没有界定事故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没有说明处理意见,而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生和外来人员共用场地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定。目前来说,没有一项真正意义上关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律条文,只有通过相适用的民法和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引入相关情景之中,一旦发生事故,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不能完全得到行之有效的保障。
  2  结论与建议
  2.1 科学规划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
  根据我国学校体育场地的现状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的改变。我国目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量仍然够,不同类型的学校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我国高校体育场地设施的人均面积随着扩招的人数的增加在不断的减少,然而中小学在校生呈逐年递减趋势,使得中小学人均场地面积高于总体水平。因此,科学的规划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高校体育厎设施的建设仍然要以增加数量和面积为主,中小学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开始以提升质量,增加配备类型为主。学校体育场馆只有满足了学校体育的发展,才有条件向社会开放。
  2.2 转变政府职能,使学校拥有自主管理权
  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受行政指令的影响较大,这与我国的体制和学校的性质有关,转变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者”的身份转换为“服务者”。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不能简单的随着政策指令“一刀切”的原则进行开放,只有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的进行开放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地区的差异,学校类型的差异都决定了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复杂性,政府要做的并不是强制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而是创造学校体育向社会开放的环境,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工作服务于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实行,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最后放权给学校,由学校来决定是否开放,主管部门只需在这个过程中给予学校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监管学校对场地开放补贴的使用即可。
  2.3 完善保险制度,为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给予保障
  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学校管理者的工作难度最大的就是处理各种类型的纠纷和运动伤害等等,这种情况若是无法保障学校的权益,只会挫伤学校开放的积极性,甚至会终止开放。社会人员的权益也需要保障,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体育运动的权利。引入保险制度,可以由社会人员自己购买,以此作为进入学校体育场地的凭证,也可由政府出资,学校为其集体购买。用保险来给予双方一定的保障,不必牵扯到司法层面,双方皆大欢喜,也体现当今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
  2.4 制定政策法规,保障并鼓励学校体育场地开放
  调动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积极性,不单单是是出台一个政策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的。从《体育法》到《学校工作条例》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到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都要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后的情景设定,并配套相应的解决措施。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背后是整个学校和社会的资源共享,只有补充制定好相应配套的政策法规才能有效的保障学校体育场地的开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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