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落实体育政策法规的长效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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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体育政策法规是为体育事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主要依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价值。随着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我国体育政策法规正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中,但从政策法规的执行层面而言,则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影响了体育政策法规价值的实现。本文基于此,首先介绍了我国我国体育政策法规现状;其次以山西省为例,指出了山西省在體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包括缺乏高效的组织机构、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缺乏必要的考核制度等;最后从长效机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分别以组织机制建设、立法机制建设、参与机制建设以及监督机制建设方面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山西省 体育政策法规 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9)09(c)-0013-03
自1995年我国制定颁发第一部《体育法》以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务院从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条例、办法,各行政职能部门也立足于当前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初步形成了规范、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1]。当前我国正处于体育事业发展的黄金阶段,不仅在竞技体育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大众体育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而贯彻落实体育政策法规则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当前,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体育政策法规在贯彻落实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既有立法层面先天欠缺所导致的问题,也有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更有监督考核机制欠缺所导致的问题,凡此种种,均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从长效机制建设的角度出发,提升体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效果,成为当前山西省的重要任务。
1 我国体育政策法规概述
体育政策法规是与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统称。首先,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规范体育领域关系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的部门法,《体育法》制定于1995年,分总则、分则、附则3个部分,分则涵盖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保障条件以及法律责任6章,是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法,在体育事业发展与体育事业管理中有着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后历经两次修改,分别于2009年、2016年删除了其中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条文,包括第四十七条“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2]。”其次,就法规而言,狭义上的体育法规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由国务院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比如国务院2002年颁发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2003年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广义上的法规则涵盖了部门规章,从1989—2016年,国家体委以及改制后的国家体育总局先后颁发了117则部门规章,至于其他有约束力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更高达491则[3]。最后,就政策而言,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旨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体育政策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和目的性,因此,在数量上也最为丰富,就以体育产业为例,作为当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内容,自国务院2014年46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颁发以来,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旨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比如《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通知》《“一带一路”体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自行车运动产业发展规划》《马拉松运动产业发展规划》《击剑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等。总体而言,我国体育政策法规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中,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项体育政策法规纷纷出台,为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定的基础,当然,我国体育政策法规中也存在立法滞后、配套文件欠缺等问题。
2 山西省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现状
2.1 缺乏高效的组织机构
体育政策法规具有多样性、时代性等特点,且由于体育政策法规涵盖的内容非常宽泛,因此,在贯彻落实层面,仅仅凭借单一的主体难以有效完成。就以体育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例,其涉及到商务、税收、财政、旅游、文化、工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的协同参与是确保体育产业政策执行力的客观需要。但从当前山西省体育政策法规的执行现状来看,组织机构的欠缺是显而易见的。山西省在体育政策法规的落实上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各部门仅从自身的职责出发,缺乏密切的配合,导致政策落实存在薄弱点,影响了落实的实效性[4]。
2.2 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
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以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为前提条件,相比于层出不穷的体育政策而言,我国体育法律法规的建设存在滞后性。首先,从国家层面而言,体育法制定于1995年,是特殊时代的特殊法律产物,已经不能满足体育事业的发展,比如体育法全文中没有专门针对体育产业的内容,又如体育法中所明确要求的体育纠纷仲裁制度也尚未建立,这些都对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带来了负面影响。山西省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2.3 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
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全面参与为目标,无论是体育产业的发展,抑或是全面体育运动的开展,均是如此。就以体育产业为例,政府是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者与引导者,而市场,尤其是企业才是体育产业发展的主体。然而,从山西省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存在着市场主体参与不足的现象,而导致此一现象的重要因素则是市场主体对体育政策法规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缺乏参与信心。同样的现象也表现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中。政府宣传工作的落后,使得群众性体育运动无法深入人心,导致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滞后于全面健身的需要。 2.4 缺乏必要的考核制度
体育政策法规是体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指导性、约束性、规范性的内容,对体育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从体育事业战略发展的角度出发,强化体育政策法规的执行力,是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山西省构建完善的体育政策法规考核制度,对各执行主体形成外部压力,驱动其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然而,从体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现状而言,考核制度的欠缺成为常态[5]。山西省尚未构建以体育政策法规执行效果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在考核对象的明确、考核流程的健全以及考核指标的设置中均存在显著的问题。
3 山西省贯彻落实体育政策法规的长效机制的构建策略
3.1 立足体育健身,构建组织机制
体育政策法规是规范体育事业,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依靠。体育政策法规的多样性、丰富性,使得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因此,必须从体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实际需要出发,构建长效机制,而组织机制的建设则是长效机制建设的重点内容。山西省要从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结合各政策法规的内容与特点,构建完善的组织机制,为政策法规的执行与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就以《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为例,为推动全面健身的开展,提升人民群众的体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条例中明确要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建设、规划、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因此,与全面健身条例执行相关的各职能部门要构建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形成常态化的《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的组织机制,比如设置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办公室,专门负责沟通、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的执行机制,为法规的无障碍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又如,阳光体育运动是我国旨在提升青少年儿童身体素质的重要举措,2006年发布的《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是阳光体育运动开展的重要政策。阳光体育运动的落实主体是学校,但仅仅依靠学校,无法全面实现阳光体育运动的价值。山西省要从阳光体育运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构建以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共青团等为主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专项督导对校内阳光体育运动开展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3.2 注重法制建设,构建立法机制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其中“科学立法”居首要位置。立法是否具有全面性、时代性、操作性、适宜性,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历经20余年的体育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体育法》为中心、以各种体育法规为补充、以政府体育政策为外围的体育政策法规体系,为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基础条件。我国的体育政策法规是结合全国情况而制定的,具有宏观指导性,但各省的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而,从省域差异出发,加强本省体育法规政策的制定,就成为各省贯彻落实体育政策法规的客观需要。对此,山西省需要采取好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加强本省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相比于国家体育政策法律的制定而言,山西本身在立法工作中存在滞后性,未能构建契合本省需求的政策法规体系。山西省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要结合体育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形成立足时代、符合省情的立法机制。其次,做好本省体育政策法规的修改工作。我国体育立法以《体育法》为中心,而《体育法》制定年限较早,距今已有24年的历史,部分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体育事业的发展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9年、2016年進行了两次修改,删除了其中与当前体育事业发展相悖的内容。山西省要根据《体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立法现状,加强本省政策法规的修改工作,使政策法规更具时代性。不仅如此,《体育法》大改势在必行,比如增设“体育产业”章节、完善“体育纠纷”内容等。山西省在体育政策、法规的制定中要具有前瞻性,为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打好基础。
3.3 加强舆论宣传,构建参与机制
体育政策法规是规范、服务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性条件,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体质是体育政策法规制定的出发点与立足点。当前山西省在贯彻落实体育政策法规中遇到的问题,除了和执行主体自身的执行不力有关外,也和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密切相关。因此,在山西省贯彻落实体育政策法规长效机制的构建中,必须将参与机制的构建作为重点内容。首先,加强体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当前有关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数量丰富,且在不断地更新中,为体育事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为了更好地发挥体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山西省需要加强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立足传统宣传平台,如报纸、电视等,宣传介绍国家各职能部门的最新政策,比如《“一带一路”体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提升社会大众对政策的了解、把握水平,为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则要积极利用好各种新媒体平台乃至自媒体,如微信、微博等,做好政策的宣传介绍,比如以图文结合的形式在微信公众号中解读《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通知》。体育政策法规以服务体育事业发展为归宿,对提升社会主体的参与性有重要意义,比如,《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强化政府在政策引导、平台搭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保障作用”,这对投资主体积极性的提升有着很好的作用。其次,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体育社会组织是群众自发组建的以体育项目为中心的组织,相比于东部沿海地区而言,山西省体育社会组织存在数量少、类型单一、行政化程度高的问题,影响了体育社会组织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山西省要从贯彻落实体育政策法规的角度出发,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机制的改革。
3.4 加强考核评价,构建监督机制
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既需要从政策法规可操作性的角度开展,也要从外部监督机制建设的角度开展,如此,才能确保政策法规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法规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巨大意义与重要价值。当前山西省在体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以考核评价为中心的监督机制的欠缺有着密切的关系。监督机制的欠缺使得各主体在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流于表面的现象,影响了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对此,山西省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首先,明确考核评价的对象。从宏观的角度而言,体育政策法规的执行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其他组织三大类,不同的执行主体在体育法规政策的执行中肩负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比如地方政府在宏观指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体育职能部门则在体育事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于其他组织,比如学校,则是落实政策内容的主体。考核评价必须从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形成差别化的考核机制。其次,细化考核指标的设置。考核指标是考核评价耐以开展的参考,考核指标既需要有量化指标,能够用数据的形式呈现执行主体的工作效果,也要有实质性指标,能够从整体的角度呈现执行主体的工作效能。就以《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的贯彻落实为例,本法规以《体育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山西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法规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性、标志性体育设施予以保护”等,因此,在考核指标的设置中,要结合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为了提升考核评价的实效性,山西省同样需要加强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4 结语
体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是确保其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价值的客观需要,而长效机制的建设则是保障体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因此,山西省需要立足于当前体育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中的问题,从组织机制、立法机制、参与机制、监督机制等角度出发采取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于善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行成效与完善方策[J].体育科学,2015(9):3-10.
[2] 马宏俊,袁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基本理论研究[J].体育科学,2015(10):66-73.
[3] 姜熙.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以《体育法》修改为切入点[D].上海体育学院,2017.
[4] 张伟.山西省重点高中贯彻执行学校体育法规现状的调查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4.
[5] 刘向东,杨学达.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J].教学与管理,2009(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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