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中的引入价值及应用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湿地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不断加深,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周期长、复杂性等特点,使得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效果不佳。而PPP模式可以借助社会企业的力量,通过政企合作,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升湿地生态补偿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此,本文在分析PPP模式与湿地生态补偿的内涵基础上,深入探讨了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中的引入价值。从优化政策环境、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成立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等方面,提出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中的应用建议。
关键词:
PPP模式;湿地生态补偿;引入价值;应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S1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191130018
1 PPP模式与湿地生态补偿
1.1 PPP模式的内涵
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需要以某个项目为基础[1]。在我国,PPP模式兴起的相对较晚,在某些领域的运用并不深入。PPP模式只有经过科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后续的实践检验积累,才能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应用。通过不断的检验和应用,目前学术界对于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分为狭义和广义2个方面。狭义上,PPP模式是一种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主要强调政府部门和企业合作过程中对风险的分担。广义上,PPP模式一般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1.2 湿地生态补偿的内涵
《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在受到干扰时,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态平衡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还原能力;或是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引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简单来讲,湿地生态补偿是指湿地自然环境资源的受益人通过多种途径,对保护或修复湿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及生态价值补偿[2]。其中,自然生态环境的受益人包括国家、社会和社会组织等,财政、税收、市场、法律和生态技术等是主要的途径,经济补偿主体包括牺牲经济发展机会的生态受损者、保护者等[3]。通过湿地生态补偿,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
2 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中的引入价值分析
2.1 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实现风险分担
在传统湿地生态补偿过程中,政府的投资和补贴是主要补贴来源,社会企业的资本参与极少。而单纯依靠政府力量,会很难挖掘湿地生态补偿的方式,无法充分挖掘湿地的生态环境与资源潜力,也无法实现生态价值。因此,需要为湿地生态补偿提供多方面的资金通道。通过多方面的社会企业资金投入,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再结合政府的主导作用与示范,有效缓解财政压力,平衡各项资源利用[4]。借助民营企业的多主体融资灵活性,以及政府提供落地政策,财政转移支付补偿的方式,实现生态投资治理补偿。在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实现湿地生态补偿的风险分担,切实将生态补偿的项目风险降到最低。
2.2 有利于引入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补偿效率,实现利益共享
一直以来,我国传统湿地生态补偿过程中都存在着多头管理和部门交叉管理现状,并且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也较低。这使得湿地生态补偿的效果较差,生态补偿的成本居高不下,技术落后,且存在补偿程序不健全、资金补偿范围模糊的问题。而引入PPP模式,将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分开,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资金投入方向,不断扩展和延伸湿地生态的补偿方式。同时,社会企业具有先进的技术资源与管理经验,可以为湿地生态补偿提供有益帮助。在行政管理、履约管理和运营管理等多方面,推进湿地生态补偿技术与制度创新,提高湿地生态补偿效率。另外,PPP模式的引入,可以实现湿地生态的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实现政府和社会投资者的利益共享,提升整个湿地生态的经济效益。
2.3 有利于形成伙伴关系,发挥市场多元补偿机制
在湿地生态补偿中,政府部门与企业均有一定的生态和经济目标。而这些生态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高效提供产品或服务,是这些目标达成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工作主要是由政府牵头,在具体补偿过程中,存在湿地保护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打击了湿地保护区的工作积极性。而引入PPP模式,借助社会企业的作用,运用市场化机制挖掘湿地的生态价值,并根据湿地生态服务产品的功能属性,将生态价值转换为商业价值。这不仅符合十九大报告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理念,还可以激活湿地生态资源的要素市场,提高社会资本保护湿地的积极性。
3 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中的应用建议
3.1 优化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环境,出台PPP模式相关引入法规
我国PPP模式在其他领域应用实施的经验显示,要想实现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项目中的成功运用,良好的政策环境是首要条件。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中的应用,需要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联合支持。这能够为社会企业与资本参与建立信心和决心。为此,我国需要借鉴和学习国外经验,加快出台PPP模式的相关引入法规文件,切实提高政策法规的权威性。与此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出台PPP项目的相关评价标准,拓展与延伸响应范围,逐渐建立起PPP模式的法律体系,促进和规范湿地生态中PPP项目的发展。
3.2 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湿地生态补偿透明度
推进PPP模式在湿地生态补偿中的应用,就要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向优势作用,通过双方的优势互补,进行高效率的湿地生态补偿。具体来讲,社会企业虽然可以为湿地生态补偿提供技术、资金与管理经验等支持,但却在项目信息拟建方面存在盲点和劣势。而政府部门恰好是信息优势方,可以补充企业的劣势。政府部门只有深入了解私营企业的财务、资质等状况,才能更准确地决定项目合作企业。因此,应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濕地生态补偿透明度,为私营企业进行提前项目研讨与决策,以及为政府筛选社会企业提供参考。政府部门应利用新型互联网技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在平台上设置PPP项目信息库和投标公司库,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与企业发展信息等。通过这种方式,方便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决策,并促进社会公众监督,加速湿地生态补偿效率。 3.3 成立专业PPP咨询服务机构,辅助提升湿地生态补偿效率
PPP模式在各个领域应用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专业问题,在湿地生态补偿这个领域也不例外。因此,政府部分需要引导成立一些高质量的PPP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辅助提升湿地生态补偿效率。可适度引进国外已经成熟的咨询服务机构,参考国外在此方面的先进经验,培育我国本土现有的PPP项目咨询专业机构。例如,可引进外国PPP项目咨询专业机构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等,提高我国机构的专业水准。在此过程中,还可以组织现有的专业机构,成立PPP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通过库内机构的经验分享与互帮互助,不断提高我国PPP的实践水平。除此以外,要想提高相关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操守,政府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PPP咨询行业的管理制度与相关法规,如咨询机构对PPP项目的负责制等。要求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对失败PPP项目负责,真正发挥机构对于湿地生态补偿效率的辅助作用。
3.4 捆绑湿地生态补偿PPP项目包,避免各项资源资金浪费
濕地生态补偿项目众多,单独补偿存在资源、技术与资金等的重复与浪费等问题。为此,可以按照一定方式将同产业链的补偿项目捆绑,建立湿地生态补偿PPP项目包。将捆绑的项目包,根据其中的具体项目利润,分成高、中、低利润项目组,进一步细化项目包内的分类。具体而言,可以将产业链上下游相互衔接和联系的项目相互捆绑,降低补偿风险。例如,湿地污水处理、湿地旅游产业开发等高利润的项目,可以与湿地生态补偿的低利润项目相捆绑,通过产业链互相衔接,形成大的经营性项目。政府部门在选择社会企业开发这些项目包时,也不会出现低利润项目无人问津的尴尬场面。这不仅可以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生态补偿的可能性,还避免了企业频繁换项目与位置造成的资源浪费,能够提高整个项目包各主体收益。
参考文献
[1]蓝虹,刘朝晖.PPP创新模式:PPP环保产业基金[J].环境保护.2015,43(2):38-43.
[2]胡晨.生态补偿项目PPP模式的合作机制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8.
[3]董素.湿地生态补偿中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博弈的法理探析及对策研究[J].滨州学院学报,2012,28(1):38-42.
[4]潘华,刘江娥.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引入PPP模式探讨[J].科技与经济,2019(3):6-10.
作者简介:
杨觅(1982-),女,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709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