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重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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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茜芸
[摘 要]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在具体运作当中存在许多问题,行业无力行動,学校单边主动;主体多元,责任不清;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顶层设计进行体制机制上的重构:重构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明确校企合作的管理机制。重构后将有助于构建起更加顺畅的校企合作关系,有效整合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引导校企合作走向深层次,建立起长效机制。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9-0122-03
当前,我国正处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迅猛时期,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是关乎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来自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各方面,不是单一方面所能解决的。因此亟须从体制机制上找准突破口,进行顶层设计上的重构。
一、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校企合作呈现“四动现象”
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普遍存在“四动现象”,即政府政策推动、行业无力行动、企业利益驱动、学校单边主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呈现四足鼎立关系,仅有政府和学校两条腿是难以支撑的。
1.政府政策推动。在国务院推动下,各省市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更为细化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推动政策。许多省份都出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山东建立了省级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支持行业、企业与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创新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1]。以上政策和措施都是十分有力的,显示了政府大力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决心和信心。
2.行业无力行动。我国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对行业只有业务指导、社会管理等职能,在校企合作的协调力度上参差不齐,多数力度不够、重视不够。职业院校的主管部门,一般仅有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学校工作,没有明确协调校企合作的职责。许多行业部门制定的工作发展规划里,根本找不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2]。
3.企业利益驱动。我国职业教育呈现“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3],主张办学主体多元化,校企联合办学。但企业长期以来只用人不育人,认为职业教育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责任,并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校企共同育人的责任。所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秉持利益驱动原则,企业没有利益就不积极甚至予以排斥。虽然政府大力推动,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约束,也没有对“校企合作指标”进行考核,任何“鼓励”“支持”“应该”的字眼均抵不过企业的利益驱动。
4.学校单边主动。尽管国家设计了“多元办学”的职业教育框架,但是现行体制基本还是学校主导的办学模式,无论从技能型人才培养角度出发,还是从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学校都是校企合作中最主动的一方。现有合作大都是学校主动寻求企业合作,为学生实习、学校生存发展求得支持,企业缺乏主动性。
(二)主体多元责任不明确
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属于“条块分割,以块为主”格局[4]。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存在若干弊端:一是作为管理主体的教育、财政、人社、发改委等多部门分工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管理部门,难于协调落实;二是政府、行业、企业等不同主体参与办学的责权利尚未明确界定。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行业、企业部门不协调,定位不同,标准不一;三是企业、市场、学校缺乏中介桥梁,信息沟通不畅,影响校企合作的质量。
管理和办学体制决定了校企合作体制。在政、行、校、企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体制中,涉及教育教学的多个方面、多个管理部门,看似“一统多参”“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实际上容易导致责任不清,落不到实处,导致校企合作实施随意性大。
(三)校企合作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因缺乏长效机制,在实践操作中,相当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靠利益驱动、人情维系,而不是靠制度保障,导致很多校企合作项目难以长远发展。
校企合作发展缓慢。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办学活力的必由之路。但是,受产业发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企业发展规模与效益等因素的限制,多数职业学校只在部分专业中开展了校企合作探索,实施校企合作的专业数、参与学生数均占比偏低。
校企合作的内驱机制尚未形成。目前,校企合作还不是来自学校和企业内在发展的一种动力需求,校企合作主要由学校和教育部门推进,尚未形成自主自愿、合作共赢的内驱行动。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和良好的社会氛围,职业学校传统的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政策等因素也制约了校企之间一体化互动发展。
校企合作的融合深度不够。影响校企深度融合的原因,一是企业技术技能岗位人才需求还没有达到需要大规模专门培养的发展程度,二是企业缺乏整体和长远考量,看不到专业人才对企业生产的效益促进和发展带动作用。企业未能深入参与人才培养标准制定、课程改革、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等环节。另外,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缺乏技术含量,与所学专业不对口,达不到应有的实习效果。 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为保障校企合作实施,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定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未构建起完整的政策规范体系[5]。各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校企合作监管部门,在运行过程中也尚未发现企业因没有执行到位而受到法律处罚的案例。校企合作如果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作为上位法支撑,无法唤醒校企合作相关四方以及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只能是即时、不系统的,无法在制度层面推进校企合作的长期有效开展。
二、重构校企合作体制框架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和制度设计,因此建议在现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框架内,将校企合作从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抽出来,重构体制框架,使之成为一个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由上率下,传导迅速的独立运行体系。
(一)建立校企合作专门管理机构
实行条状管理,建立校企合作专门管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层级管理体制。建议由政府主导,将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中一项跨界工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直接管理。校企合作推进办公室组成人员由省教育、人社、财政、发改、经信以及相关行业、企业等相关部门人员兼职担任,设立常设机构——校企合作办公室秘书处,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协调关系、领导和管理校企合作具体事务。举办职业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一律成立职业教育处,负责所辖职业院校的领导、管理,联系企业,协调学校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事务,负责协调行业指导委员会对职业教育进行业务指导、沟通、协调、监督、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教育处)下对企业和学校双方的校企合作负责,上对校企合作推进办公室负责。行指委由行业内各企业代表组成,外加少数教育工作者,负责行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规格制定、指导学校课程开发。校企合作推进办公室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企业、学校进行监督和评估,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奖励处罚。
这种管理体制是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比现行的横向联席会议更有效力。在这个链条上的行业协会也将由以往松散的社会组织变得更有责任观念和指导力度。
(二)发挥政府在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1.大力营造校企共育的职业教育理念。职业教育不单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责任,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也不是学校教育单方面能够承担的,相关部门必须共担职业教育的职责,打通校企合作育人通道。要制定企校合作的规则。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职责,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责任、运行模式、经费筹措方式等;针对校企合作中的问题,组织调研,形成决策,层层传导,督促落实。对校企合作中另外两个环节——行业指导者、具体执行者,进行监督考核,实施激励与惩罚[6]。
2.着力推进校企一体办学。可由政府主导,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建立一批校企一体化办学试点,扩大试点院校招生自主权。试点单位要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风险。优化学徒融入的管理和引导,实施企业班组化管理模式,建立校企生三方职责明晰的岗位及学徒管理制度,保证学徒身份和其拥有的基本权益。
在培养模式上有以下几种:一是工学交替型。学校教学与企业实习相互嵌入,可以教学周、月为单位,采取“学校+企业”方式。二是分段培养型。采取“2+1”“1.5+1.5”等方式,将在校时间和在企业时间划段培养。三是订单培养型。学校与企业合作,联合招生、定向就业,采取订单培养等方式,为企业量身订制所需人才。
3.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由政府推动,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总体策略,扩大实施具有区域本土特色的现代学徒制专业试点范围和规模,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院校根据自身专业和特色,分类开展不同学历层次、不同培养形式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通过评价企业培训能力遴选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共赢、职责共担”的原则,平衡企业经济利益诉求与学徒培训之间的矛盾,确立校企双方合作模式。校企双方根据不同层次生源特点和专业特色,以学徒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双主体育人及企业主导、学校主体的课程体系和培养形式,确立职业适用性、针对性强、行业资格认可的课程内容体系。
4.有效整合資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在政府主导下可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企业、学校关联运行,责任捆绑,分工协作,整合教育资源,包括实训资源、教师资源、培训资源,为学校节省培养成本,为企业节省人力成本,同时服务于学校和企业双方,实现互利共赢[7]。实训基地建设是校企合作的有效形式之一,但也是资金投入最多的方面,为避免重复建设,政府应该进行必要的统筹规划,以专业技能为核心,建设可供多学校、多企业共同利用的公共实训基地,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再如师资队伍建设,技能型师资是职业教育中最宝贵、最紧缺的资源,政府应出台兼职教师激励政策,鼓励学校和企业间的人才双向兼职、双向流动,技能证书和职称资格对等转换,消除校企合作中人才流动的壁垒。
(三)按照校企合作的参与程度对企业和学校进行分类管理
改变企业只用人不育人的观念。现行的校企合作完全是双方自愿结合,根据供求关系决定双方的主动被动关系。用人急缺的单位主动上门联系学校,付给学校及学生相应报酬;用人不缺的单位态度则不积极,学校倒贴实习经费也不愿接纳。这种状况不利于校企合作机制的形成。建议由政府主导,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校企合作企业名录,相对固定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单位。在校企合作中,有必要对企业和学校都进行分类管理。对名录内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校企合作参与内容继续分类。尝试建立教育型企业制度,构建产校对话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明确每一类企业的合作内容、责任,尤其要明确岗位提供、设备提供、经费提供、兼职教师提供等关键任务,视情况给予税收优惠或者经费补贴,并责成其设立校企合作专门管理机构,确保校企合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明确企业在人才选拔、合作收益、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先权限。校企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经常性对话,鼓励企业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视企业的参与情况给与税收优惠或者经费补贴。对名录外企业收取职业教育培训基金,上交财政,用于反补学校和名录内的企业。学校也是如此,有合作困难的,有合作不困难的,视不同情况分类管理,予以指导。 三、重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一)推动建立完备的校企合作法规体系,保证校企合作顺畅实施
职业教育的不断深化改革与发展系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劳动就业、行业企业等多个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国事,其“跨界”特性决定了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成功运行需要各部门联合提供跨产业、跨行业、跨部门的政策法律支持和规范性制度构建。企业和学校是两个利益诉求不同的合作主体,有必要站在职业教育国家战略的高度,整合、优化已经出台的各种政策、规定、决定等,对校企合作中的种种关键问题予以立法。地方层面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制度内,将行之有效的各办法、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省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并出台针对企业的职业教育法规、行业准入标准、顶岗实习劳动保护法规等配套政策,使校企合作中的各关键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建立学生实习安全责任分担机制,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的保险制度,解除合作双方的后顾之忧
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同时接受学校和企业管理,但双方监管职责往往界定“模糊”,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工伤事故,校企双方往往相互推诿扯皮,学生正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建立学生实习安全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学校、企业、学生各自的承担责任是校企合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可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務,划分责任归属,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特别是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事件或者权益被侵害的事件的责任认定予以说明,分清责任认定规范标准,为可能产生的相关实习纠纷提供可以解决的依据,尽可能保障学生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有必要建立商业化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推动政府将其投保模式转变为强制责任保险,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期间的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解除学校、企业、家长和学生多方的后顾之忧。
(三)优化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职业院校章程和制度
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关键。当前多数学校虽已建立起初步的把章程和制度,但并未充分遵照章程办学。各学校章程中存在特色不鲜明、简单移植、内容不充分等问题,没有体现职业教育所具有的“现代性”和“职业性”,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本质属性。职业院校章程的制定要紧密结合院校实际、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及地方传统文化等,预测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此作为专业结构调整以及课程教学改革的依据。要切实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角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体现院校办学特色和优势。为保证校企合作顺利实施,必须明确理(董)事会、校(院)长、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共同参与的学校理(董)事会,切实提高种职业院校治理能力。
四、结语
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能够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助力经济社会的发展,助力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因此,加强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研究,对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是值得职业教育者和社会各界共同深思的重要问题。本文对校企合作合作体制机制的重构进行了初步探讨,但要构建完善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需要政行企校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1]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情况[EB/OL].[2014-01-09]http://www.docin.com/p-1438513026.html.
[2]姜大源.关于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议(上中下)[N].中国青年报,2014-02-10.
[3]耿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
[4]宋楠.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4.
[5]吴含.基于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初探[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37-43.
[6]李青虔.山东省高职院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3.
[7]孔源.山东省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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