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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助力农民电商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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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数字普惠金融作为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活动的总称,相较于传统的普惠金融,其在为农民电商提供创业金融支持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数字普惠金融可有效降低农民的信贷门槛,提高农民电商获取创业金融支持的概率,提升农民电商的创业积极性。以农民电商创业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更好地发挥数字普惠金融效用的建议。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农民电商;创业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7-015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和始终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是“三农”主体之一,大力推进农民电商的创业活动,对解决“三农”问题意义重大。数字普惠金融融合了传统的普惠金融活动与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不仅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为农民电商创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同时还可以提高农民电商对金融投资的可得性[1]。因此,通过数字普惠金融助力农民电商创业具有极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  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民电商创业的积极作用
  1.1  减少农户的信贷约束
   一方面,创业的农民电商较分散,且贷款金额普遍较少,因而向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从中获取的效益较低,但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并未减少,导致传统金融机构为农民电商创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相对传统金融服务而言,数字普惠金融融入了先进的数字技术,操作更为便捷,且所需的成本明显减少。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为便于农民申请金融服务,部分网络借贷产品仅需对农民的信用评级进行确认后便可发放贷款,无需提供质押物,大大提高了农民电商创业的积极性[2]。
  1.2  减少农户的信息约束
   在创业过程中,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及有效性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创业活动的成败。数字普惠金融可充分借助数字技术发挥信息的高效性及便捷性优势,为农民电商创业活动助力,及时提供创业相关信息[3]。此外,数字普惠金融可通过为农民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加强各电商创业者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获知市场最新动态,调整自身的创业活动规划。
  1.3  提升农户的社会信任水平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交易模式,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对安全性的要求。因此,获得数字普惠金融支持的农民电商创业者将更易于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获得认可的创业农民电商除更易于获得融资外,还更易获得外界在技术及其他资源方面的帮助。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民创业活动具有多重推动作用。
  2  农民电商創业困境分析
  2.1  政府及商业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大
   尽管政府及商业银行已为农民电商创业提供了一定帮助,但相较于在其他行业及领域的投入而言,对农民电商创业的扶持力度仍有待提升。现有政策及措施有助于农民电商的发展,但各地采取的措施较为零散,尚未形成专门针对农民电商创业的帮扶体系,导致对农民电商创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极为有限。此外,相关部门并未将农民电商创业者与其他类型的电商创业者及企业分类,对各类型的电商创业者均采取了统一的金融帮扶政策及标准。与电商创业企业相比,农民电商创业者在自有资金、信息获取、货物流通渠道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地位,需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在统一的指标下,农民电商创业者的获利空间大为缩减。
  2.2  现有的融资渠道单一且融资力度不够
   农民电商创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分布不集中、缺乏有效的有形抵押资产等问题,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大多不愿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导致农民电商的启动资金极为匮乏,严重降低了农民电商的创业热情。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农民电商创业初期大多具有轻资产的性质,缺乏有效的实物抵押品。其次,农民电商多为个体经营,因而规模较小,难以发挥规模及品牌效应,最终导致创业前期难以获取目标群体的信任。再次,农民电商创业者大多缺乏专业的财务知识,导致盈利、资产等信息披露不及时、不专业的问题较为严重,金融机构难以通过不完整的资产信息为其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2.3  农民电商融资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
   由于农民电商创业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使投融资双方均面临较大的风险。对农民电商而言,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虽每年对创业者的投资规模较大,但大部分资金均流向了发展前景良好、规模较大的创业企业,对农民创业者的投资仅占极小部分,导致农民电商创业极易面临后续资金不足等风险。对金融机构而言,农民电商的不确定因素更多、风险更高,一旦运转出现问题,将导致对其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面临资金风险。
  2.4  农民自身的文化水平及专业技能有限
   研究表明,农民电商创业的成败、效益等均与该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密切相关。一方面,农民电商的受教育水平相对偏低,尽管凭借自身的生活经历积累了一部分经验,但由于未接受过专业的辅导与培训,仍与创业要求具备的基本知识技能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即便农民电商顺利度过了创业初期,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终将与具备充足经验与专业技能的电商拉开差距,难以保证长期稳定发展。
  3  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农民电商创业的对策建议
  3.1  加大对农民电商创业的政策倾斜力度
   应通过数字普惠金融手段建立针对农民电商创业的专项扶持基金。除直接的金融资助外,各级地方政府可对创业的农民电商实行税负减免、资金补贴、免费培训等政策,多方面减轻创业农民的资金周转及运营负担。同时,可由上一级政府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将区域内的同类农民电商进行整合,方便农民创业者交流与学习,并发挥规模效益,提高同类型农民电商的抗风险能力及资金有效利用率。积极联络各创业园,鼓励其为农民电商创业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并为提供帮助的创业园减免部分税费。已成立的创业扶持基金会应梳理扶持对象,加大对电商,尤其农民电商的扶持力度及投资比例。为进一步扩大数字普惠金融可用资金的规模,除政府投资外,应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及外资,在降低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增加对农民电商创业的投资。    针对当下农民电商创业投资占比偏少的问题,在后续开展数字普惠金融活动时,应分析农民电商创业者普遍缺少有效的质押物,寻求适用于农民电商创业的融资渠道。例如可通过设立“农民电商创业专项贷款”通道,经审核后,可适当降低对农民电商的申贷门槛及抵押、担保要求,提高可贷款额度。对于农民电商创业提供的专项贷款服务及产品,可优先选择小范围试点,在实践中完善帮扶政策,试点取得良好成果后再大推广范围。
  3.2  引导农民电商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一方面,充分发挥数字普惠金融的数字技术优势,积极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或由政府牵头,组建农民电商创业平台,整合金融机构、农民电商创业者及有意向投资的社会人员和机构等各方面的信息,使各方均可通过统一的平台及时获取所需信息,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减少信息的滞后性,为农民电商创业获取更多投资。
  3.3  完善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农民电商面临诸多创业失败的风险。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监管体制不健全、交易系统不稳定等问题,政府部门应积极带领金融机构与信息技术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稳定、安全的交易平台。引导市场监管部门构建更完善的市场监管体制,鼓励社会大众监督数字普惠金融机构。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定期向农民电商创业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针对农民电商创业者及数字普惠金融机构的双向网络征信平台,维护投融资双方的利益,降低风险发生率。
  3.4  提升农民電商相关意识素养及技能
   农民个人素质的高低对创业成功与否具有直接影响,因而对农民电商创业的培训至关重要。农民电商自身具有足够的运营技能、管理知识且充分了解数字普惠金融,是成功创业的基本条件。首先,政府相关部门需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知识在农民电商创业者间的认可度,帮助其转变传统的金融观念,熟练掌握数字普惠金融的各项政策,使其具备使用数字普惠金融的能力,提高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民电商创业者乃至整个农村地区的利用率。其次,在《关于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实施的最后一年中,应更深入地了解及分析农民电商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技术性难题,通过设立农民电商创业专项培训资金等方式,结合其未来的发展规划,无偿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及培训。基层数字普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为农民电商创业者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知识的宣传效率。
  4  结束语
   为积极响应“双创”号召,努力推进大众创业进程,将数字普惠金融与农民电商创业融合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在此过程中,需始终重视数字普惠金融对各地农民电商创业者的适用性与实用性,积极鼓励农民电商创业者重视数字普惠金融的作用,通过数字普惠金融激发农民的创业热情。在今后的发展中,应着重研究数字普惠金融政策在各地的针对性,提高数字普惠金融政策与各地农民电商创业的融合度。
  参考文献:
  [1]金恩焘,王瑞军,郑克强.新时代农村电商治理机制、模式与路径[J].农业经济,2019(6):129-131.
  [2]伦墨华,马敬元,郭贺彬.“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模式创新[J].农村金融研究,2019(2):58-61.
  [3]田勇,殷俊.互联网进村的减贫效果评估及其机制分析——基于农村电商创业热潮的背景[J].现代经济探讨,2019(2):9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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