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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类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的账务处理与分配使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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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阐述了公益一类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重要意义,并详细分析了账务处理的多种情形、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规范账务处理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公益一类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分配使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益一类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收入分配
  一、公益一类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重要意义
  随着近年来中国博物馆及相关产品与技术博览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也掀起了文博单位开发文创产品的热潮。
  首先,博物馆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能更好地传播、展示优秀的中华文化资源。博物馆利用馆藏品所蕴含的传统文化底蕴,把中国的传统文化精髓融入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当中,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接触优秀的文化资源,使优秀中华文化得以更好展示和传播。
  其次,博物馆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有利于其积极发挥社会教育功能。社会教育是博物馆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强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与理解,吸引更多观众参观博物馆,把具有创新意义的文创产品融入专题展览、教学活动、体验式项目中,通过文化创意活动,增强观众的更直观的体验,更容易被人接受,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
  最后,博物馆开发的文创产品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博物馆开发多样化的文创产品,把博物馆的展览、文物、文化底蕴等通过文创产品带回家,既实用又体现中华文化特色,也是最贴近生活又认同感最强的文化形式。
  二、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的不同情形及原因
  1.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的不同情形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部分试点的博物馆把文创产品取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账务处理,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的不足。
  其二,部分较大博物馆把文创产品收入作为上缴财政资金的账务处理。
  其三,部分较小博物馆只收取部分文创产品实物作为赠送之用,不做账务处理,全交由相关企业运营。
  其四,部分博物馆利用具有影响力的展览,投入资金开发相关配套文创产品作为赠送之用,不作账务处理。
  2.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存在不同情形的原因
  因为目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没有统一的处理口径和规范指导,各个博物馆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读文件,导致博物馆在面临审计时没有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来支撑。
  第一,列入经营收入的观点认为博物馆有必要开发文创产品,从各级政府的文件到博物馆等单位服务公众的需求出发,都应该开发文创产品,且在试点文件中明确鼓励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经营行为,所以部分试点博物馆出现以经营收入作为账务处理的情形。
  第二,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原因,这类情形一般是较大博物馆或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博物馆,会得到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出台明确文件规定,所得文创产品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不纳入收入的原因,文创产品没有明确规定属于财政非税收入范围内的收入,不能直接“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文创产品收入要纳入上缴财政收支两条线还需要去做工作,解释说明难度比较大。这就导致大部分博物馆特别是中小博物馆面临收入难入账的问题。其次,是在目前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博物馆如果没有拿出明确文件规定如何处理文创产品收入时,被认为不符合规定。所以出现既然难入账,博物馆就不把文创产品纳入收入的情形。
  第四,在展览中设计开发相关配套文创产品作赠送之用但不纳入收入的原因,主要也是考虑到难入账的问题,但同时也要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只能采取变通形式开发文创产品。
  三、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處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试点的博物馆把文创产品取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账务处理,与现行财政规定存在冲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文:对划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按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此可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相冲突。
  第二,部分较大博物馆把文创产品收入作为上缴财政收入的账务处理,与现行财政预算方式相冲突。现行预算方式下,上缴财政的资金可能会返还部分,但为控制预算支出总额,实际上财政或多或少会用返还的收入抵扣下年的预算,导致下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会减少。但开发文创产品是需要资金投入的,博物馆所有收入不计其销售成本都要上交财政,且财政没有实际上的返还资金,这样一来导致其经营和服务无法长久维系,如果财政不鼓励、支持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博物馆的文创产品可能因缺乏资金无法继续支撑下去,同时也会没有开展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第三,部分较小博物馆只收取部分文创产品作为赠送之用,不作账务处理,但开发的文创产品全交由相关文化产业公司运营与销售,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所依托的公司,应该具有非营利性质,在供给博物馆外大众文化创意商品时,成为文化产业,但目前缺乏规范管理且与现行事业单位收入确认方式相冲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如果企业利用博物馆资源和财政资金开发的文创产品进行销售,却未纳入收入范围,显然不符合规定。如果交由相关开发文化产业公司运营与销售,监管不力,易造成国有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损失。
  第四,部分博物馆利用具有影响力的展览,投入资金开发相关配套文创产品作为赠送之用,与开发文创产品的必要性相冲突。博物馆展览是传播、展示优秀的中华文化资源的重要形式。博物馆通过展览开发多样化的作为赠送的文创产品非常有限,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
  四、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和分配使用建议   1.关于规范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的建议
  (1)文创产品收入纳入非税收入范围统一上缴财政。既然鼓励博物馆开展文创产品开发,那么是否可以明确规定把文创产品收入纳入非税收入范围统一上缴财政,再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按点返拨上缴单位,同时不扣除上缴单位下年资金预算。如果这样规定,既能从根本上解决文创产品收入难入账的问题,又解决了文创产品销售成本的问题,同时避免审计问题,也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冲突。从而统一规范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也能大大提高中小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积极性。
  (2)从文创产品收入的性质分析入手,可做事业收入的账务处理。博物馆开发的文创产品在博物馆内销售给公众,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是具备公益性和非营利特性的,比较符合事业收入定义: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来补偿业务活动的费用消耗,且事业收入的目的是为开展业务活动,用于弥补开展业务活动的资金消耗,不是为了营利。所以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在博物馆内销售给公众可以当作事业收入来入账。
  2.关于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分配使用问题的探讨
  (1)博物馆文创产品所得收入能否用于发放奖励金的问题。首先,尽管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有奖励机制,但目前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在年度审计过程中,都认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报审绩效工资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如果超出绩效工资总额发放的話,原则上属于违规发放补贴。其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以公益性为主,用于开发文创产品的经费主要是靠财政拨款,如果用于发放奖励金,与在职人员“不得从事与自己服务单位宗旨和利益相冲突活动”的职业道德相违背。最后,目前公益一类博物馆实行零基预算后,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综上所述,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用于发放奖励金难以实行。当然,如果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意见,给予创造者相应的奖励或激励还是有可能的。
  (2)博物馆文创产品所得收入,按照公益性要求应该继续用来开发更具价值的文创产品。只有持续不断把文创产品收入投入开发更具价值的文创产品,才能让文创产品成为具有公益特征的精神文化产品,成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产品。
  (3)与文化公司合作收入按比例分成。博物馆以非营利、公益性为原则进行文创产品开发。与文化公司合作,对外让文化公司去经营、销售。文创产品开发所依托的公司,应该具有非营利性质,旨在博物馆外通过文创产品宣传传播博物馆的展览、文物、文化底蕴等。因此,文创产品定价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公益一类博物馆文创产品收入账务处理和分配使用问题迫在眉睫,只有解决好面临的难题,才能激发博物馆开发文创产品的积极性、提升文博单位发展活力和可持续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
  参考文献
  1.龚良.正确理解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国文物报,2017-09-26.
  2.王雪银.浅议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艺术科技,2018,31(07).
  (责任编辑:刘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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