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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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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产品电子商务具有供应链扁平化、信息公开以及透明共享、市场规模持续性扩大、物流成本大幅下降等特征,使得其成为我国未来农产品流通与销售的主要渠道。但是,目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尚未得到合理解决。为此,本文简要介绍了传统农产品流通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讨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同时论述了农产品开展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培养农产品电子商务经济房以补充卖方信息数据以及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具体方案,以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编号:2020-ZDJH-224)
  如今,各类农产品,如玉米、绿豆以及大蒜价格等均有明显上涨的趨势,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普遍上涨,也增加了国民的生活成本。而农产品市价的高速增长通常也伴随着剧烈的下降,农产品价格如此大幅的上涨与下跌,导致农户所获得经济效益并不理想,尤其是在部分农产品市价下降的情况下,农户亏损更为严重。关键原因在于传统农产品交易方法本就存在弊端,进而导致产品价格的波动也更为激烈。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其以独特的优势逐渐得到各个行业的认可以及重视,农产品也不例外。故而,如何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以实现对产品价格剧烈浮动的控制,也成为目前我国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
  农产品电子商务有四个背景特征:第一,广播电视网络覆盖范围明显拓展,实现了村村通;第二,农村电话与网络发展速度大幅提高;第三,农村互联网发展速度加快;第四,涉农网站数量明显增加。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形成以及开展是基于“三网融合”与物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所产生一种新型交易模式。近年来,物联网技术于农村之中的运用以及发展所获得成就十分明显。当前,大部分农业部门或是与之相关的企业,均开始运用关物联网技术进行农产品供应链的管理与控制,并实现对视频安全以及质量的追溯,也为农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帮助。对农产品贸易来说,电子商务已然是农产品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优势
  (一)农产品供应链呈现扁平化
  电子商务背景之下,农产品流通之中供应链的层级被大幅精简,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最终的消费者均借助互联网进行交流,并联合何为一体,进而构成B2B、B2C以及C2C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而所有参与该商务模式的主体均能够结合自身需求直接挑选交易目标实现网络交易。传统交易流程之中位于链条末端的农产品生产者以及消费者均能够借助C2C这一电子商务模式将全部中间流程剔除,实现直接交易,大幅缩减生产者以及消费者所投入的交易成本,也对稳定农产品价格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二)农产品信息数据公开、共享
  电子商务背景之下,不同类型农产品的销售以及需求信息数据均可对外公开与披露,而卖方与买方也可通过不同类型电子商务平台以了解自身所需要的商品。因为网络具备无边界的特点,所以即便是在地域空间方面相距甚远,双方交易主体依旧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对方有关信息数据。以真正达到了信息数据公开化、透明化的目的,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而生产者也需要掌控市场需求方面存在的变化,而在电子商务背景下,这一能力也将得到显著强化,使得农产品生产内容可以结合市场需求予以适当的变化,提高生产针对性。
  (三)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传统农产品交易模式自然容易受到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但电子商务为农产品生产商以及消费者均提供了便利,使得两者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布以及浏览货物相关信息数据,也令农产品的交易活动能够于任何时间及地点开展。而互联网所营造的空间,没有地域的限制,市场之间也没有明显壁垒,使得市场规模可以不断扩大,农产品销售空间从而获取最大程度的拓展,全部产品均可直接向全球进行销售。
  (四)物流成本大幅下降
  电子商务背景下,因为实现了信息数据的共享,所以市场交易主体均能够缩减自己在搜索方面投入的成本以及时间,买卖双方均可以在短时间内寻找到预期目标,并完成交易活动。不仅如此,电子商务能够明显提升农产品流通不同流程针对市场变化反应所具有得了灵敏度,能够大幅缩减库存量,并节省大量成本。另外,因为农产品物流流程大幅精简,而农产品之中所产生损耗也大幅降低。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
  (一)卖方信息链大规模缺少
  就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发展而言,依旧处于将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若希望令农产品买卖双方能够于电子商务平台之中完成直接交易,代表农产品生产方应具备对应的电子商务能力。然而我国农民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而农民缺乏这种能力必然使得农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身为供给方信息数据链的缺少,或是无法为买方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导致买方难以及时获取农产品有关信息数据。
  (二)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匮乏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之中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为36.5%,从该数据角度而言,虽然我国农村地区计算机普及率有所提高,但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平台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截至2015年,我国农村依旧存在5万余个行政村尚未接通宽带,而拥有计算机的农村家庭不足30%,农村地区家庭平均每百户计算机拥有量为25.7台。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目前我国农村信息化程度远远不足,信息化水平偏低,也是使得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缺少足够的交易平台的根本原因。
  (三)交易期间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传统交易方法普遍是采用“面对面”的交易方法,针对交易之中的买方而言,所有产品都是可见且可以触摸与挑选的,虽然依旧存在部分隐藏信息数据,但对买方而言,可以最大程度对农产品质量予以考核与鉴别,明确其质量。但是,电子商务背景下,买方则是在虚拟环境之中同卖方进行交易,甚至两者是在完全没有交流的情况下开展交易,所以自然不能对产品有更为直观且清晰的了解,农产品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卖方在完成订单支付之后,卖方有概率出现不发货的现象,或是利用残次品冒充,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构成卖方道德风险问题。同理,针对卖方来说,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交易也有概率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例如,针对采用货到付款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买方再生后货之后予也有概率产生不付款的问题。故而,农产品电子商务若希望进一步推广以及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具体策略
  (一)培养农产品电子商务经纪人
  我國互联网信息中心调研结果限制,农村地区非网民人群之内约有38.8%的人数是因为不了解计算机或是网络相关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而无法上网。而为了解决因为农产品卖方缺乏电子商务操作能力而造成的卖方信息链缺乏的问题,当地政府应积极培养一大批农产品电子商务经纪人,以协助农民在网络之中发布不同类型农产品相关信息数据,同时帮助农民汇总以及分类不同类型消费者采购相关信息数据,为农产品买卖双方大家沟通的通道。虽然农产品电子商务经纪人培养以及存在相较于电子商务模式最优化添加了中间流程,但同传统交易模式相比,中间各项流程大幅精简,所损耗的经济利润也大幅降低,帮助农民增加了利润空间。而关于电子商务经纪人的要求相对苛刻,其不仅需要掌握销售方面的知识,同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电脑、网络以及电子商务操作技术。而在人员结构方面,既可以培养个人,也可建立专业的组织机构予以集中培养,从而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
  如今,我国许多乡镇地区实现了100%互联网开通,而上述乡镇政府机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及农家书屋均掌握了互联网的应用功能,许多行政村也积极接通了互联网。虽然目前农村信息平台构建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但若可以充分整合以及运用农村既有的公共网络资源,依旧可以为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足够程度的支持。
  为了充分运用农村既有的公共网络资源,各个乡镇地区可以尝试采用如下电子商务模式结构:第一,互联网平台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平台以及非经营性平台。一部分属于经过市场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其构成企业均为经营性电子商务企业,然后交由企业经营。另一部分是不同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将县级公共网络资源作为中心,乡村个人工网络资源作为节点组建网络,乡镇与行政村所有节点均朝向经纪人开放。第二,信息流方面,构建农产品生产者—电子商务经纪人—乡村节点—市场化电子商务平台—客户双向流动状态下的信息链。第三,功能方面,市场化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为卖方以及卖方发布以及搜索相关信息数据以及开展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公共网络资源则构建了将县作为单位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将乡镇作为单位电子商务站,中心担负统筹规划以及培训的责任,而乡镇工作站所负担的责任包括把该区域内农产品经纪人所经营的高质量农产品或是大户推送至电子商务平台之中。第四,技术方面,县级网络技术人员作为核心应承担非经营性网络的建立以及养护工作,乡村基数工作人员重点需要承担网路节点所波及范围之中信息数据上传以及公布发布服务等责任。
  (三)建立交易信用平台
  电子商务交易期间有一定概率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而这一问题必然会对农产品交易的实现构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为了减少这一风险产生的概率,有必要加速交易信用体系的构建。道德风险目前最为主要的问题在于即便交易主体之中出现违约,但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惩处。而农业电子化模式可以尝试引入国内电商平台的成功经验,可以尝试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处理该问题。与交易期间,卖方需先将款项直接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平台管理资金,以避免卖方出现违约的现象。而该方式也可有效避免卖方出现违约的问题,若出现了卖方违约的问题,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确认卖方确实存在违约问题之后,将交易金直接返还给买方,通过该方式令卖方受到相应的惩罚。除了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对交易主体的惩罚之外,还需要政府、电子商务平台构建方以及交易活动参与主体等多个机构与个人参与其中,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这也是强化交易体系的关键所在。事前,即交易双方在正式交易之前,监管工作具体是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交易产品整体质量予以监督以及管理,以保证平台产品质量。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于确保双方交易的公平性以及合理性。时候监督管理的重点则在于确保交易双在产生违约行为之后,可以第一时间针对对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结束语
  近些年,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成为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方式,帮助精简了传统产品流通流程,对农民经济效益提高而言具有积极效益。故而各个地区政府应积极普及电子商务平台,明确当前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培养农产品电子商务经济人以及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具体方法,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形成,从而保障农产品销售价格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鞠曾,余江霞,王英,et al.欧美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创新做法及启迪研究[J].科技资讯,2019,017(011):249-250.
  [2]李芳.“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08):34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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