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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体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敬宾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6-0028-01
  
  摘要:如何在现有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下做好财政监管工作,使有限的财力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对财政支出管理提出的新课题。本文就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作一探讨。
  关键词: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 监督
  1 我国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性
  1.1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是财政支出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财政支出管理进行相应的绩效衡量和评判,了解和掌握资金分配效果、使用效率和产出结果,有助于实现财政支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1.2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是财政支出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的客观要求。通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并借助特定的方法模型,可以分析评价财政支出对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作用与效益等,获取财政运行机制的相关信息。客观地反映财政支出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率,有助于逆向检验财政决策的正误,为下一次的财政支出决策提供依据,从而不断提高财政支出决策水平,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
  1.3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有利于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中的监督体系。增加财政支出关于有效性和效率方面的监督信息,反映出财政支出使用后的作用及对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影响以及如何完善和改进等信息,有利于全面展示财政资金投入数量、使用情况、对预期目标的贡献及其影响,也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使用的透明度,满足管理者和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的信息需求。
  1.4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一是通过一系列绩效评价指标的监控,将财政资金的使用严格限制在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二是有助于建立起财政支出的自我调整机制,使财政支出紧紧围绕社会经济目标,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三是有助于建立起财力的自我加强机制,使财政化被动为主动,大大压缩许多没有明确的发展前景与预期绩效较差、重复盲目的支出项目,提高财政支出活动的效率性、科学性。
  2 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目标、对象和范围选择
  评价目标概括地说就是评价财政支出和耗用效益,即财政支出的合比例性、效益性;评价对象包括财政部门、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公共支出项目。与此对应,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可分为综合效益评价和项目效果评价。综合效益评价包括财政支出总量效益评价和财政支出结构效益评价,项目效果评价是指对具体支出项目所产生的效益的评价。
  3 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及制度保障。必要的立法支持是确保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化、经常化的重要保证。而我国绩效评价工作仍处于试点摸索阶段,整个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仍是一片空白,迄今尚未出台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法律。法律规范的缺失不仅使绩效评价工作流于形式,而且也影响评价工作的权威性,不利于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3.2 没有明确统一的评价管理机构。西方许多国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的绩效评价机构作为评价的执行主体。而我国则缺乏这样一个有权威性的综合管理机构,使得评价工作只能分散在各管理部门进行,各部门又主要从技术性能、项目管理方面进行评价,指标、方法和组织程序差异大。
  3.3 绩效评价内容不完整。一方面,目前的绩效评价对象只包括支出项目评价,还没有将单位支出绩效、部门支出绩效和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等三个更高层次的绩效评价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在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时,评价范围仅局限于项目本身,而忽视了项目内外因素的综合分析。评价内容不完整,使得评价工作缺乏全局性和前瞻性。
  3.4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技术基础薄弱。由于缺乏数据共享体系,财政系统要准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准确把握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难度极大。
  4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4.1 正本清源,加强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素质。实践证明,从根本上解决屡查屡犯问题,必须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会计上岗培训和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财经法规知识、财政监督检查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严重违法违纪单位要敢于“爆光”,以便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风尚。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从事前的防微杜渐到经济活动执行的各个阶段,尽量从根本上减少违纪现象,降低违纪损失。
  4.2 完善各项财经法规,规范财政监督检查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议从上到下尽快建立一系列权威性、规范性、实用性较强的财政监督检查规章、条例、实施细则和具体惩处办法。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执法,按程序办事。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改变“查大不查小、查软不查硬、查下不查上、查事不查人”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按章办事,坚持处理违纪问题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杜绝“以缴代罚、以罚代补、以罚代刑、以言代法、以权凌法”等行为,使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现象真正得到应有的严惩,对模范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免检”制度和“奖励”制度;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4.3 要依靠群众,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和社会群众监督及反馈制度。本着财政监督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建立跟踪绩效档案。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基础建设,由专人管理。同时不断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创造性、预见性、系统性。
  4.4 加强立法机关、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机关等整体监督机制,与公安、法院、审计、纪检等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联系,加强配合与协调,充分发挥综合治理能力,推动我市依法理财、依法治财、惩戒违纪工作全面扎实展开,为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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