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制衡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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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莎
摘要:股权制衡是指在公司中至少有两个大股东共享控制权,它为同时解决两类委托代理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本文将国内外与股权制衡相关的研究从纵向角度进行了梳理,对其发展及发展背景进行了追溯,并基于此,提出自己的结论和展望。
关键词:股权制衡股权结构制衡效果
一、股权制衡相关研究的产生
自股权制衡这个概念被提出以来,一直广受学术界、实务界和政策制定部门的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股权制衡与公司治理之间有着密切而深刻的联系,对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纵向角度来看,股权制衡的相关研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联系和渊源。
(一)委托代理机制的产生
20世纪初,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公司规模扩大,股东日益增多,业务日益复杂化,由大股东亲自担任高层经理人员的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于是,在大公司中不但中下层经理人员由支薪的雇员担任,连高层经理人员也由支薪的雇员担任的情况越来与普遍,由此,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随着这两者分化程度的加深,委托代理机制相应而生。委托代理理论就是通过契约的形式研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可见,委托代理机制产生于一定的产权结构,但其履行效果又反过来影响原有的产权结构(赵德武、毛洪涛)。
(二)公司治理的产生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所有与经营的进一步分离,就需要一个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既保证作为经营专家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致失去所有者对经理人的最终控制。由此,公司治理作为一项专业的管理技术,纷纷为各学者所研究。
公司治理的核心思想是致力于对契约型公司组织,即委托代理机制下的企业,提供一种制度维护机制,减少契约各方利益侵害,并使得公司各项决策合理科学。
(三)最优股权结构的寻找
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韩东平)。企业产权理论认为,股权结构作为企业事前融资各方博弈的结果,将对一个企业的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股权结构又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成为众多文献的研究主题。
根据国内外的研究,根据股权的集中度主要将股权结构分为三类:
1、股权高度分散,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当公司的所有权分散在众多小股东手中时,任何股东都没有足够的激励对经理进行监督,所有股东的“搭便车”行为导致公司经理实质上成为公司的控制者,并依赖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股东的利益(Berle和Means,1932),由此产生了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即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股权高度集中,没有制衡股东,俗称“一股独大”, 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参与并左右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时公司的治理问题已由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转为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集中的股权可在一定程度上激励股东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督,进而减少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代理成本。但是,随着所有权比例的提高,大股东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和能力也大大增强。当大股东能控制公司时,可以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掏空”公司(Denis和McConnell,2003)。
3、股权适度集中,公司拥有相对的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制衡股东。经典的股权制衡研究认为,股权适度集中且具有一定股权制衡特点的所有权结构,既可以起到对大股东的激励效应,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不良行为的问题,多个大股东的制衡在减少经理的私人收益时,还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Gomes和Novaes,2005)因此,股权制衡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
Demsetz(1983)认为,股权结构为一个企业寻求利润最大化过程的内在结果。即股权的最终结构将是通过比较不同成本的利弊,是企业组织达到均衡的竞争性内在选在结果。
其实,我们可以将股权制衡的产生过程归结为最优的股权结构的寻找过程,即寻找使一个公司价值最大的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的过程。是股权集中与股权分散相权衡的产物,也是大股东的监督以及风险分担的博弈结果。
二、结论与启示
股权制衡的研究,突破了传统公司治理第一类与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的困扰,为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
关于股权制衡研究的重点目前还是在理论模型上,而理论文献的焦点在于法律约束下的控制权私人收益、企业价值损失、监督成本对股东收益和企业收益的影响问题。理论模型研究的不同来源于对以上关系的不同设定与认识,其核心在于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不同认识。而到目前为止,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认识还主要停留在实证研究阶段,因此关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形成机理的理论研究也许是未来研究的重点。除此之外,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地方: (1)理论模型的结论还有很多没有得到实证的检验,有的还引起一些争议。比如关于法律体系对股权制衡的影响,理论文献和实证文献的研究都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其差异的形成倒底是方法还是由于样本造成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也是未来研究的重点之一。(2)不同法律形式与不同行业的股权制衡模式,目前还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家族企业与其它企业以及不同行业的股权制衡模式的区别等问题。
我国的理论工作者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探索:首在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制衡的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发挥对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的限制作用吗?法制环境甚至政治因素以及转型经济的背景对股权制衡以及最优股权结构的影响是什么?在我国,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形成机理是什么?
参考文献:
[1]赵德武,毛洪涛.会计理论与实务[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36-42
[2]韩东平.财务管理学[M].科学出版社,2007:16-17
[3]Berle, A., G.,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Mc-Millan, New York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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