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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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丽平
摘要:文章主要探讨加强保险业务部门监管原则、监管目标以及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Abstract:The article main discussion strengthens the insurance business department supervision principle, the supervision goal as well as strengthens the supervision the importance and the necessity.
关键词:保险监管 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
key word: Insurance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rinciple supervision goal
保险市场监管,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企业的行为规范所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为我国保险业及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构建未来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大保险监管功能的创新力度,通过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多种手段,克服市场失灵,保持保险市场的适度竞争,促进保险业发展速度和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
1、完善市场主体结构,构建可竞争性市场;发展多元化保险组织,创立统一监管体制;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保险业均衡布局。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到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开展保险业务,不断发展农村保险市场。
2、转变“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式,推动市场竞争。保险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引入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为保险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竞争逐步充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制止反竞争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垄断、不公平竞争等妨碍市场效率的因素;加强对保险公司并购行为的管制,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管制。
3、强化监管服务职能,推动保险创新。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企业创新经营机制。
保险监管应不断创新监管内容,尤其要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切实将防范行业风险与促进保险业发展结合起来。
1、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及内控监管。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对内部各部门与人员相互制约和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方法。具体来说:一是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和创新。二是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三是加强内控制度的监督评审。四是促进内控制度建设的信息交流。五是必须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政策引导。
2、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第一,建立保险公司筹集资金的畅通渠道。从长远来看,我们要为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实行偿付能力监管创造前提条件。
第二,在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基础上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由具有不同管理职能的子系统组成,这些系统在总的监管目标作用下,相互制约,互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动态监管控制系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包括非现场监管系统、现场检查系统、资金运用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监管系统。
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为了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具体而言,我国建立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参照国际惯例,改革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实现财务信息的标准化,为偿付能力监管创造基础条件。二要推动各保险主体加快产权结构的股份制改造,完善经营体制,坚持长期稳健的经营策略,减少并杜绝短期经营行为。三要研究我国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他国家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特点,研究适合我国的保险监管指标体系。
3、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一是坚持从严监管,二是建立资金运用的动态监管体系,三是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的基础建设,四是实行保险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五是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调控和指引,六是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共同研究完善投资环境,实施综合监管。
4、完善保险业经营失败的救济制度。保险监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经营困难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要适度介入破产过程,并重视和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
5、防范道德风险。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推动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保险监管效率,需要从基础制度入手。保险监管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保险基础制度创新:
1、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化建设。提高保险监管法制水平,有重点地进行保险监管立法,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2、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3、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设计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4、完善外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
完整的监管体系应包括外部监管与市场主体内部控制的统一体,外部监又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应当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适应融合经营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国内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与港澳地区保险监管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外部约束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 崔晓东, 曹家和. 我国保险监管问题研究[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1,(01)
[2] 钱晓璐. 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J]. 金融纵横,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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