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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巨灾险制度发展现状与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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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地震已经成为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今年6月17日,位于四川宜宾市的长宁县被地震所困扰,6.0级地震过后,有12人不幸身亡,同时还有超过120数量的人员受伤。纵观全球,巨大自然灾害的威胁都无可避免,巨大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显得十分必要,这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我国地震巨灾险的发展曲折而又漫长,直到2017年7月,收款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才正式落地,尽管已有两三年时间,但发展至目前,仍然存在覆盖率低、保障空间有限等难题。
  【关键词】保险 风险 地震 巨灾险 机制
  6月17日晚间,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的长宁县遭遇了6.0级地震,震后12人不幸身亡,愈120人受伤。就在2017年的夏天,同样位于四川省的九寨沟也曾发生7.0级地震,数百人失联,七万余间房屋收到损害。
  天灾无情,但在风险防范上,长宁比九寨沟快走了一步。由于宜宾市是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13600户长宁县居民投保了地震巨灾险,保险最高赔付金额达到3.6亿元。但九寨沟发生地震时却尚未试点地震巨灾险。
  巨大自然灾害的威胁面前,巨灾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社会经济生活更需要一个完整、立体的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从全球经验来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经历巨大自然灾害威胁后,国家层面巨灾保险制度就开始尝试。而在经历了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巨灾险特别是地震巨灾险成为了政府研究的新课题,几年来推进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仍存在多方面问題。
  一、发展历程
  巨大灾害风险是自然发生的,且带来巨大的损失,它既包括台风、红水、地震等自然因素灾害,也包括环境污染、爆炸、火灾等人为因素产生的灾害。在诸多巨灾风险中,地震灾害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影响尤为严重和频繁。
  我国的地震具有频率高、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地区差异明显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地震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我国地震灾情严重,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6度以上部分,甚至有一半的国土面积位于7度以上,这些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
  地震巨灾保险,是以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为保险标的保险制度,即政府利用保险这个金融工具,设立专项基金,以用来补偿因地震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地震巨灾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经营,或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地震巨灾险;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最终市场规律和自主定价基础上经营的商业性地震巨灾险。从地震灾害风险的特点看,大多数地震多发国家均赋予地震保险一定的政策性色彩,并予以政策支持,包括直接经营、税收减免、应急资本和财政兜底等。
  地震巨灾保险作为社会经济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其能发挥得几点作用不容忽略,首先能平滑地震灾害引起的财政波动,其次可以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巨灾的保障水平,第三,还能够使地震灾害损失得到更有效的赔偿,从而把巨大的地震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我国地震巨灾险的发展曲折而又漫长。20世纪50年代初,在政府推动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具体推动方,为当时的国家机关、供销社、国营企业等财产主体办理了财产强制保险,地震灾害被划在基本责任范围内。后由于保险业务全国停办,这一制度也停滞20余年。2000年年初,在市场需求不断凸显的背景下,保险监管机构原保监会发文称,在风险得以被有效控制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在对重大项目提供风险保障时可以扩展地震责任。而在这之前,地震灾害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
  我国巨灾险的尝试正式成形于2013年。当年年底,深圳市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正式拉开序幕。2014年,“新国十条”中对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
  而地震巨灾保险的成果则最早体现在2015年。当年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正式成立,来自国内的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加入,一起承担地震灾害损失,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但是,地震巨灾险制度基础的铺建则发生在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之后的2016年。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八周年后的5月12日,财政部、原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为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的推进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制度基础上,产品很快落地。2016年7月,我国首款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上线。参与地震保险共同体的家保险公司由40家增长至45家,人保财险作为首席共保人,与其他40余家财险公司一起行使共同体的机构职能。
  根据《实施方案》,共同体在“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下,承担地震发生后引发的居民住宅上的损失。同时,对损失进行分层,不同层次设定总体限额。而保额的赔付主体则由由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财政支付承诺以及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组成支付主体。
  具体来看,该保险产品由人保财险出单,城乡居民住宅机器住宅内的附属设施为保险标的,最高保障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最低额度进行分层,其中农村住宅保额不低于2万元,城市住宅不低于5万元。保险条款以及费率方面采取差异化策略,以全国示范条款为主,各地可进行差异实施。
  同年12月,地震巨灾险的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上海保险交易所(以下简称:保交所)上线了运营平台,承担地震巨灾险的出单和财务、业务清算职能。
  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再次发文支持这一保险制度发展,文件名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备金管理办法》)出台,这是继《实施方案》后,地震巨灾险迎来的另一项制度支持,亦是政策层面的重大突破,其对于灾前资金储备积累,进一步实现巨灾风险跨期分散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现状
  我国的地震巨灾险的推广离不开政府的参与。2017年6月,《准备金管理办法》出台一个月后,张家口市进行了地震巨灾险尝试,并正式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项目签约,彼时,134万户张家口城乡居民成为了投保人,获得地震风险保障额度482亿元。   其实,早在2015年,四川省率先进行了巨灾险的实践。彼时,长宁所在的宜宾、乐山、甘孜以及同样在汶川地震中收到影响绵阳为首批试点地区,2017年四个地区的试点与城乡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并轨。四川省地震巨灾保险实施全辖财政补贴,根据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在最低档保额上,政府财政补贴60%的保费,普通城乡居民仅需承担40%。
  尽管制度上有了保障,但是不难发现,与我国地震灾害频率高、分布广的现状相比,我国的地震巨灾险覆盖率仍然很低,最早进行实践的四川省也是只有几个市进行了试点。
  此外,政府和居民的风险意识亦有待增强。据保交所最新提供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提供保额3931亿元,全国有912万户家庭进行了投保。这个数字与超4亿的家庭总户数相比,占比非常低。
  三、制度推进建议
  首先是模式问题,政府和保险公司该如何介入,地震频发地区是否需要强制买地震巨灾险?完全政府运营财政压力大、保障程度低,且面临着刚性成本稿和不公平问题。而如果完全由保险公司运营的话,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潜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往往一次巨灾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影响。
  资金问题。无论是地震巨灾险还是针对其他灾害形成的巨灾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这就带来了资金归集的难题。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就很难发挥其作用。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强制要求,由政府介入用较低成本归集资金。
  责任与赔偿问题。地震一旦发生,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都不是小数目,地震巨灾险保险责任的界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是赔偿全部损失还是进行部分损失赔偿?对单个风险标的如何进行赔偿,时进行最低保障还是设置最高赔偿限额?这些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险程度以及市场需求不无关系。
  最后是定价问题。由于我国领土广阔,地质情况复杂,可能不一样的地区对地震巨灾保险的看法和认可程度不尽相同,确保保费定价合理、产品适销并得到认可,同时还要避免逆选择非常重要。但有几点原则不容忽略,首先是差异与共济的考量;其次是要注意实现盈亏平衡;第三是需要不同地区采取不一样的定价策略,给出不同的保险赔偿金额。
  对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让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有更完善的政策护航。尽管《实施方案》、《准备金管理办法》为地震巨灾险制度的发展搭建了制度基础,但仍然有缺失,应尽快推动巨灾保险《条例》出台。其次,依据《方案》,目前我国的地震巨灾险初步解决了制度设计、平台建设等基础问题,如何扩大范围,覆盖现有农房,实现全国各地全面开展,仍需机制进一步完善。
  2、应该发起成立全国性的中央巨灾基金。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依托就是有一个大的资金池进行统筹、协调和兜底,而全国性的中央局在基金恰好能发挥作用。目前来看,地震巨灾险亦或是其他巨灾险险种均以省为单位展开试点,并未有全国进行统筹。所以,目前无论从赔付标准还是赔偿限额来看,都有不少提升空间。
  3、让地震巨灾险成为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部分。
  4、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接受成都,努力扩大地震巨灾险的投保率和覆盖面。
  参考文献:
  [1]李善邦.中国地震[M].北京:中国地震出版社.
  [2]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家防震減灾规划(2006-2020年),中国地震局.
  [3]王和,王平.中国地震保险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简介:姓名:姜鑫,性别:女,出生年月:1990年3月,籍贯:内蒙古赤峰市,民族:汉族,学历:硕士在读,职称或职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研究方向: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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