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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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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发展范围不断拓宽。各个国家为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行业,不断出台各项法律法规,优化已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希望其更加适应于现代化的金融行业,借此构建全新的金融体系,使其朝向更加规范、科学的方向前进。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模式更加趋向于混业经营,在此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体制应运而生,对世界金融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文章基于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保险基金进行了分析,旨在提升金融保险行业的建设速度,使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
  【关键词】混业经营 金融行业 保险基金
  世界范围内,经济正朝向一体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这给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现有的金融行业正朝向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要兼顾到国际化的原则。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与金融行业发展体系建设之间密切相关,只有具备完善科学的体系,才能有效加快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使得金融行业尽早达成预期的建设目标。混业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存在于金融行业的经营与发展中,具备现代化的特征。如何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加快金融保险基金的建设速度,已经引起各个国家的重视,成为重点研究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保险基金进行分析,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助力。
  一、混业经营背景下的保险基金
  混业经营的内涵与特征
  混业经营是一种交叉性的运营方式,无论是模式、品种还是业务,都存在极大的差异。也可将其看作为科学的组织方法,由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共同组织,流通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当中。目前,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世界范围内经济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行业也在朝向混业经营模式的目标转变。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行业经营发展具备明显的优势,突出表现为为资金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使其更加科学的流通,紧密连接金融与其他领域,对二者拮抗性的降低有积极意义。混业经营可发挥自身的作用改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使其尽早达成预期的建设目标。混业经营的特点在多个方面都有所体现,一方面是与不同的业务发生混业经营关系后可形成交叉性的业务活动。另一方面是不同的金融行业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不同的业务或者行业与金融行业掺杂在一起后,都可形成全新的业务活动,带有一定的交叉性。经调查后发现,不同金融行业之间带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管理混乱,个别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效果较差。另外,监管组织管理等也存在极大的弊端。因为混业经营的影响,金融组织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也有可能影响到不同金融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发生利益上的冲突。
  金融保险基金的含义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金融仅局限在几个行业当中,例如商业银行、证券组织及保险企业。金融保险基金的类型大概分为以下几种,分别为存款、证券及保险保障。经过不断的发展,金融领域不断拓宽,金融组织不断细化,并在各个行业中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使其竞争日益激烈,因金融市场竞争的影响,分业经营之间的界限明显朝向模糊化的方向发展,不在进行明确的分割。这意味着金融组织的发展方向更加综合,这对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综合性的特征日益显著。
  二、金融保险基金发展现状
  从金融行业的主体角度来说,现有的金融保险基金分为期货、证券投资保险基金及存款保险基金两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世界各国不再对金融行业进行严厉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原有的分业经营模式开始逐步向互相融合的方向转变,金融行业不断协调主体之间的关系。每一个行业要想长远、稳定的发展,必须紧追时代发展潮流,进行必要的创新与改革。金融行业同样如此,因金融行业的创新改革,金融主体之间不在具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漏洞。要想消除这方面的隐患,应健全金融立法,构建全新的法律系统,确保金融行业良性发展。从监管角度来说,功能性监管是一种全新的监管模式,并作为主流的监管方式应用于金融行业中。功能性监管需要准确的分类金融投资业、金融服务以及商品等,在明确划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落实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方法。监管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如今,不断深化的监管方式,以原有的监管目标作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了监管工作的落实力度,确保各项监督策略落实到位,从而提升监管效果与水平。
  三、建设保险基金的策略
  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始终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所以说金融行业势必朝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现有的金融行业发展体系难以满足混业经营提出的需求,长此以往,一定会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只有建立健全保险法律制度,才能规避上述问题,切实落实各项管理机制。在完善金融保险基金的前提下,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使其更加适用于混业经营的背景。
  (一)强化监管功能
  只有全面、细致的分析现有的金融领域,才能强化金融行业的功能与作用,例如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的功能性。分析金融领域时,需要重点考虑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和金融客户的类型,将功能性作为指标,划分同一类别的金融行业,然后利用统一、科学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行业的功能性。例如,美国为实现监管金融行业的目标,先后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和市场法,借以管理金融行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金融行业的重要性,并利用恰当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确保其朝向更加明朗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功能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强化。这不仅与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发展之间有所关联,也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之间有直接影响。现有的金融行业管理制度具备明显的交叉性,管理金融行业时应考虑到金融管理制度的特性与需求。
  (二)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往的金融活动具备明显的界限,不同的金融组织会明确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同金融组织之间差异较大,但也具备一定的相似性,例如各自具备带有特色的职能和义务。因此,在制定监管体系时,不仅要考虑到金融组织的特点,还要融合金融组织的业务范畴,确保监管体系可以适应金融组织的需求。以免其脱离实际,影响金融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在全新的发展形式下,受到混业经营的影响,金融产品的功能更加丰富,融合了各个行业具备的功能。这对金融法律的综合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想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應综合考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基于此,综合性的保险基金,不仅要满足混业经营形势下的各种需求,还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营造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设立统一的金融保险基金
  现代金融产业的发展速度相当可观,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产业发展的大趋势,此种发展背景下设立的基金法律显得格外重要,旨在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律还以分业经营为前提,但是原有的分业经营已经发生明显的改变,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需要加大金融法律的建设力度,给予金融行业发展空间上的支持。从政府部门角度来说,应不断加大对商品投资者的扶持力度,在资金、政策及法律上进行优化建设,确保金融行业确立的保险基金统一、细致,以此迎合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
  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我国金融结构保护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仍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此,金融行业不断加大对立法保护的研究力度,旨在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经调查后发现,现有的金融行业普遍存在市场推出实际发展问题的现象。一般情况下,金融行业会利用行政债务救助的方式解决实际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至今为止,我国的存款保护法律仍旧较为落后,处于初级阶段,无法保护金融机构,并给予其法律上的支持,所以给金融机构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造成一定的阻碍。要想改善上述问题,应加大对金融机构保护法的研究力度,尽早完善法律体系,积极转变落后的理念与目标,以此拉近我国金融机构保护法与先进水平之间的距离。构建金融机构保护法时,可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经过一定的内化后,建立带有中国特色的基金保护制度,提升立法建设效果。
  (五)制定保护金融投资者的标准
  如何在基金建设当中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金融行业重点研究的问题,直接的说就是利用有效的方式,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要想提升我国立法建设的效果与水平,应积极借鉴先进国家的金融服务经验。切忌完全照搬照抄,应符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使其在银行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产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证券产品也是金融行业的重点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制定金融投资者保护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因素与产品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的影响。以此作为基础,设置全新的标准保护方式,以免因金融产品的问题,破坏金融商品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和经济损失。
  混业经营不仅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客观需求。法律法规具备的约束作用,可以进一步细化保险基金的职能。因此,可结合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借以明确保险基金的作用,将保险基金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后,寻求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利用统一的标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为可能,确保其发展的稳定性,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另外,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可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金融行业整体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功.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相关分析[J].丝路视野,2017(27):22.
  [2]陈铮.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J].中国商论,2013(35):85-86.
  作者简介:魏夢吟,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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