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脱媒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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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精神的综合作用下应运而生并显现迅猛的发展势头,而我国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该文首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所遵循的基本准则进行了系统介绍。然后,以湖南省为具体对象,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模式,对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4(c)-0083-02
同传统金融的发展轨迹一样,互联网金融一旦进入井喷式发展状态,必要的监管一定会提上议事日程。于2013年由75家互联网金融机构联合审议并通过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和《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2015年先后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法律法规,2016年银监会正式发布的由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无一不是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范发展而量身定做。然而事实证明,这一系列的安排还缺乏全面性和有效性。接下来,该文将以湖南省为例对金融脱媒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详细的介绍,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提供夯实的理论基础。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原则是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体系的内部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并且,金融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监管、效率监管等原则。互联网金融并未脱离金融的本质,其所蕴含风险的系统性、传染性、相关性与传统金融具有相同的特点,而其特有风险的隐蔽性使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更大,更难以监管。目前,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在充分認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本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避免监管“灰色地带”的出现。
1.1 依法监管
依法监管意味着国家金融管理当局依据法律必须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不能让其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金融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监管的主体、监管的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都应有法律法规依据。2015年7月,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它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原则、监管分工和各项要求作了规定,其贯彻实施将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因此,它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自此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有监管规则的新时期。
1.2 适度监管
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的革新的互联网金融虽然在目前看来,它的发展气势如虹,但由于其起步晚,在整个金融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还很小,对金融市场影响不大。2016年9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等部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容忍适度的风险。究其原因,是由于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严的监管会扼杀创新,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与此同时,有经济学家提出,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风险性的特征令监管不能缺位,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在发展与监管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充分发挥其便利性与灵活性;又要完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1.3 分类监管
众所周知,传统金融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不同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其业务各有特点,因此,监管重点应该从机构监管逐步转向功能监管,即更多地关注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具体而言,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要重点监管交易过程。对P2P监管要根据办理的业务性质,分为实体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证券投资服务平台两大类,分别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参照私募基金的规则管理。要特别强化信息披露,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充分对称,防止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在规模小、客户少的情况下,采取适度宽松的监管,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有创新空间。但在业务规模很大、涉及到数亿人切身利益的时候,则必须从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1.4 协同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如同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样,都面临着“一行三会”的中央垂直监管和地方的区域监管之间如何协调统一的问题。系统监管的原则认为,监管主体之间应该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一方面,这有利于节约互联网金融监管成本;另一方面,这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在“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方面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2 湖南省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
2.1 监管主体
湖南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以“一行三会”体系为主体,以工信、科技、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多部门为辅。按照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划分,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湖南省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在不断尝试组建湖南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从而促进湖南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各地级市也相继筹建互联网金融商会,其中,长沙市互联网金融商会是为全国省会城市第一个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商会。 2.2 监管模式
湖南省主要通过打造互联网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来保障湖南省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目前,湖南约有网贷平台100家左右。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芙蓉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2016年在中国金融科技峰会上正式成立。该中心作为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的湖南分支机构,充分利用中关村前沿的发展理念和金融创新科技,成功搭建了芙蓉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平台,监督管理平台下设登记备案系统、证据链备案系统、大数据风控系统,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监督管理体系。
3 湖南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仍是按照机构性质进行分部门监管,依然属于机构监管理念,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类似,各类机构业务互有交叉、没有明确边界,一些平台的非主营业务得不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真空地带”,其中,P2P网络贷款是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湖南省至少有10家以上网贷平台就出现了跑路、停业或提现困难等情况。为破解这一难题,建议湖南省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重点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专项整治,并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其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情况列入排查范围,从而保障湖南省互联网金融的稳健经营。
3.1 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
我国中央政府确已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依据,但是这些文件多是从国家层面出发,并未兼顾地方互联网金融的特有问题。基于此,建議湖南省相关部门出台符合湖南省省情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鉴于湖南省网络借贷平台问题诸多的现状,建议相关文件重点关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力求保障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2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相关发起者的审核力度,对平台后续项目的发展跟进监督
以网贷平台为例,对于要开展网贷业务的平台,必须提供书面的申请资料,在取得备案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开展相关业务。对于未取得备案登记的平台,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平台后续项目的发展,要跟进监督,适时进行相关检查,加强适当性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要支持保护;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则不予进行相关借贷活动,及时勒令改正。
3.3 加强流动性监控,将流动性管理置于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框架
相较网上借贷,目前湖南省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并不十分突出,但基于金融活动的本性和互联网内含的助推作用,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之中,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有效管控资金流向、及时获取市场信息、提升企业综合素质邓手段来降低流动性风险。
3.4 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强化外部监管的同时,通过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也是非常重要的。随着互联网金融迎来最强监管期,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湖南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激励企业全面升级其内控体制,以期通过强有力的内控部门来引导企业发展,把握政策导向,及时防范、发现、解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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