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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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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时间并不太长,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审计结果公告范围不全面、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此,文章提出了将审计结果公告转变为審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完善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等措施,对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   政府审计;审计结果公告;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4-0085-03
  一、引言
  我国的政府审计制度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审计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使得我国的政府审计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为保持政府审计制度的先进性,审计署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与改进的配套措施,其中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经推出就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与讨论。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将审计机关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进行审计之后得出的审计结果对外公开的制度,在对政府审计的监督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将政府所完成的审计任务完整、透明地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状况并参与审计监督,促使相关信息能够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公开、透明的流动。一方面能够较为容易地帮助政府赢得社会的信任,使人民群众信服政府的各项决议,实现国家治理目标;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政府各项工作在审计结果公告之后做出调整,使参与者和监督者更加了解审计工作的流程,从多个方面促进审计工作的进行,提高国家审计工作的质量。政府审计结果面向社会的公告是审计机关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重要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成为连接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渠道,改善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公众无法参与政府工作监督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共部门也具有“经济人”的基本特征,因此其也会考量自身利益,当向公众公开信息会影响自身利益时,政府及其公共部门会选择不公开信息,或粉饰信息。长此以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但外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信息透明化的强制要求,内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的冲击,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所以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成为了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虽然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政府和社会都意识到了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意义,并且随着反腐倡廉诸项工作的持续推进,相关部门为此落实了关于各项审计项目的结果公告的政策措施,但毕竟发展时间还短,不够成熟,这使得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审计结果公告范围不全面、审计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不够完善等,亟需探究相关的解决措施。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不全面
  一是审计公告率过低。我国国家审计范围十分广泛,审计内容也多种多样。我国国家审计的审计执行范围主要包括: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外资审计、政府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但与审计的执行范围相比,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较窄。据统计,我国反映整改结果的总数不超过全部审计结果公告数量的10%,与美国高达97%的审计公告率相比,我国的审计公告率太低,且公告中大多是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审计评价等表面内容,而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结构及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等详细信息却没有过多涉及。审计结果的公告范围不全面,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就片面,也就无法对审计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二是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财政资金方面的审计项目结果公告也较少,而这些内容恰恰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做好以上内容的审计公告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三是审计结果公告内容不全面。审计机构所披露的审计结果仅简单反映了审计意见、部门的违法违规情况、审计整顿改善意见等问题,但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财务状况却并未详细阐述,没有公布具体负责人的相关惩戒措施,甚至于公共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也没有详细反映,所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审计报告并未真正反映社会公众需要的政府信息。
  由此看出,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相较于审计执行范围来说还十分有限,对于真正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监督职能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完善。
  (二)审计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成熟
  政府审计机构对政府部门的审计本质上也是属于“内部审计”,因为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同属于政府公共行政部门,其职能、管理范围的交叉容易导致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公告时会遭受各方压力和干扰,审计人员难以站在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进行审计工作,难以公正严谨地完成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使命。审计机关面临的诸多审计风险主要包括:诉讼风险、赔偿风险以及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等。因此,防患于未然,建立、完善审计公告风险防范机制非常重要。我国审计公告风险防范机制的不成熟体现在:一是审计人员的能力培养和建设不足。审计人员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根本,素质能力高,才能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计工作,才能面对海量数据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数据进行收集、分类、挖掘与分析,提供符合公众需求的审计信息。然而,目前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建设均存在不足,导致防范审计公告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失守。二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完善。有关如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能够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在我国具体的实施情况,规范流于表面和形式,导致不能充分披露政府风险状况,同时因问责机制不完善出现效用不足现象。制度建设的不足,导致防范审计公告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失守。三是对新形势下的审计方式方法研究不够。传统的审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形势的动态变化需要审计机关根据具体的实施情况做出调整。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国家审计实务的效率,也改变了传统的审计证据,但同时也使得审计人员承担更高的审计风险,因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非法活动更加隐蔽,审计人员难以察觉,相较于传统的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审计证据,审计人员从现代的数据信息库中取得合理合规的审计证据更为困难。技术方法保障的研究不够,导致防范审计公告风险的第三道防线失守。可见,我国在审计人员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方法保障等方面不够成熟,导致审计公告风险的加大。   (三)审计结果公告数量和效用不足
  审计结果公告在审计监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将政府所完成的审计任务完整、透明地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结果监督。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审计的效用,也有利于各种审计工作在审计结果公告之后做出調整,使参与者和监督者都更加了解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情况,从多方面促进审计工作的进行。然而,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情况看,反映整改结果的审计公告数量仍然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审计结果公告的效用。如果社会公众不能完全了解国家审计工作的情况,就难以对国家审计工作的结果进行监督,被审计单位也无法从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得到改进,所以提高反映整改结果的审计结果公告的“质”和“量”,意义重大。
  三、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将审计结果公告从审计机关的权利转变为义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布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状况应当作为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应是审计机关可以选择的权利。将公布结果转变为审计机关的义务,不仅能够使得社会公众更好地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而且能够使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单位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减轻被审计单位的舆论压力,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改良工作方法。审计机关必须完成审计结果的公告,这也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保证。只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公民才能有效参与国家的治理工作,理解政府发布的相关决策背后意义,有助于政府实现“善治”。因此,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制度,增强政府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工作的相关途径,保证政府相关工作能够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以提高政府工作及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政府可以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修改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引起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关注,将审计结果公告从审计机关的被动公布转变为主动公布。
  此外,政府部门也需要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借助大众媒体平台宣传相关制度,并在相关平台对审计工作过程、审计结论、审计问题的后续处理等相关信息,持续曝光性质严重、涉事金额巨大的审计项目的处理进度,合理保障公众对于政府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增强公众对政府事务的了解,对政府审计项目、审计流程的认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审计结果的公告转变为审计机关的义务,保障政府职能的平稳、透明履行。
  (二)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范围
  与审计业务开展的内容和范围相比,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过于单调和狭窄,建议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范围。一是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进行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而设立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促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因此就需要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情况进行审计,而社会保障制度又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有权了解相关机关部门的运行情况。因此,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发挥人民监督的力量,使审计结果公告更为有效。二是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审计公告的数量。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存的生态理念下,人民群众已经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审计机关应当增加对环境保护资金审计公告的数量。三是增加反映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整改结果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增加反映之前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的内容,或者提高反映整改结果的公告质量,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审计机关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也有利于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公告发布的整改意见制定相应的措施,使得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反作用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构建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
  在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任务及发布审计结果的过程中都存在相应的风险,而风险不能完全消除,只能降低它的发生率,所以完善风险的防范机制,对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后续发展十分重要。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具体包括三方面:
  1.完善审计结果公告法律法规建设,从制度建设上防范审计结果公告风险。一是保证法律细则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法规术语的准确性。具体而言:规范法律细则的用语,将建议性的词汇改为规范性词汇,借此将审计结果公告从审计机关的权利转变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协调不同的规定之间在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分歧,使得审计结果公告有一定冲突时有法可依。二是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在数量和内容方面的规定,在审计范围中分类,例如必须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地方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结果公告之前应当告知上级审计机关,并且在经过上级审计机关许可之后,才能够进行审计结果公告。三是健全国家审计结果的监督及整改,完善《保密法》等相关法律,保证公告结果的合法化、制度化,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财务状况进行进一步披露,增加政府财务透明度,以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监督。四是建立规范的审计公告操作流程。国家审计机关需要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的类型,针对性质相同的审计项目采取一致、规范、完整的审计公告流程和方法,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增强公告内容的代表性,让社会公众看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五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的反馈机制。国家审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对审计结果的后续与社会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反馈,增强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效力,发挥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媒体监督职能。
  2.提高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从人员建设上防范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机制。审计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学习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保证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降低审计任务执行中存在风险。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后续体系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国家审计结果公告是一项综合的工作,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配合和我国相应的体系制度支撑,同时也需要大力提高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增强国家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以在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降低审计风险。   3.加强审计方式方法研究,从方法手段上防范审计结果公告风险。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新技术的运用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再采用传统的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将难度更大。一是利用现在流行的电子政务系统、公务公报等实现公开形式多样化,分散审计结果公告过程中的风险。二是对现在正在实行的政府审计模式进行改进,对审计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创新,通过多方面的方法实施达到相应的目标。三是采用信息手段对审计结论进行持续跟进,在保证审计结论科学性的同时加强审计结论的落实。可见,审计人员要加强审计方式和方法的研究,从方法手段上构筑起防范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防线。
  总之,代表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进行审计的国家审计机关需要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依法披露审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反映审计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并持续跟进其相关后续处理,并引发舆论压力使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从而凝聚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共同力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以消除“弊政”及“惰政”,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四、总结与展望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程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政府工作、促進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既可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赢得公众的信任,也可以使得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被社会公众所监督,及时调整审计工作的方向,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当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问题,需要积极改进。对于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而言,只有不断地调整优化,逐渐扩大公告范围,完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审计公告制度才会越来越成熟,才能在政府审计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我国的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本文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的措施,希望能够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起到建议和促进的作用,逐渐解决现在审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Z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尘肇,孟卫东,朱如意.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博弈分析[J].审计研究,2009,(03).
  [2] 董凤莉,任国瑞.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完善浅探[J].商业经济,2009,(17).
  [3] 耿海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评价模型构建研究——基于ISM方法的思考[J].财会通讯,2013,(31).
  [4] 胡圣明.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探究[J].商业会计,2017,(11).
  [5] 杨丽娟,叶睿.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及改进[J].商业会计,2012,(04).
  [6] 郑小荣,尹平.中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机制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数理分析[J].审计研究,2013,(03).
  [7] 张琪,宋夏云,刘成立.国家审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优化探析[J].财会月刊,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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