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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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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同人”一词已从小众范围内传播开来,成为了一个在日常生活中能听到的词汇。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现行的著作权立法并没有直接对同人作品的性质作出界定,使其处于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区域,缺少相应的规范机制,在涉及侵权与被侵权争论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希望比较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使人们对于同人作品的法律属性产生更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同人作品 演绎作品 著作权冲突
  近年来,“同人”一词已从小众范围内传播开来,成为了一个在日常生活中能听到的词汇。同人一词在动漫文化中的含义来自日本,是动漫文化的用词,指“自创、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或“自主”的创作。对于同人作品,百度百科将其定义为:同人作品指非商業性的,不受商业影响,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由个人或者同人团体(同人社团)创作的作品。百度百科词条特别注明“同人不仅仅指以原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二次同人’,由作者自己原创,但是未进行商业运营的作品也属于同人。”而与此对应的就是“一次同人”也称“原创同人”。而日文维基百科对“同人作品”的定义是:以商业漫画中人物设定或其他设定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英文维基百科中,同人被译为“fan fiction”(或fan fic,fanfic,ff等),指“一种由粉丝采用原作品的角色或其他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而非由原作本人创作的作品”。可见日文与英文中的“同人”更倾向于仅限“二次同人”的概念。
  同人志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一定的独创性。作品须由原著作者以外的人,在原作基础上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创作,是作者通过脑力及体力劳动产出的智力成果;第二,非商业性。作品在创作时应不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第三,作品对原作的依赖性。同人作品必须依附于一个原著,有一定的元素取自原作品;第四,与原作著作权益的相对冲突性。同人作品通常未获得原作者的同意或授权,并很少正式出版,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方面与原作者存在一定的冲突。
  同人作品从原作中提取了部分元素(如原作中的人物关系、背景设定等基本素材)但又独立于原作之外。演绎作品与同人作品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定义,它们同为由其他作品派生出来的作品,都或多或少拥有一定的独创性,都不享有完全的著作权,且都与原作存在一定的权利冲突。有人把同人作品归入演绎作品,因为二者都基于原作品,并由原作品之外的人创作。
  郑成思认为演绎作品是原作品衍生出的新作品,包含派生作者的独创性精神成果在内,但并不改变原作的基本表达形式。戴彬认为演绎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经常援引著作权法第二节的第十二条来解决与原作的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表面上来看,在以上四种情形中,同人作品似乎应归入改编作品。然而,改编作品的辨别标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只改变原作品的表达形式或用途,并不改变原作品的主要内容”,而同人作品往往拆分、重构原作品,或者只提取原作的部分元素,改变原作品的主要内容,服务于新的故事架构。由此可见,同人作品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演绎作品”四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由此可见,演绎类作品与同人作品仍有一定的区别:首先,演绎作品更注重于原作的翻译及改编(如小说改编为影视剧)等,而同人作品不包含翻译及影视改编,但拥有其他独创性因素。其次,演绎作品强调维持原作的思路不变,而同人作品常会改变原作故事发展的模式、世界观甚至是主题思想。
  笔者认为,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二者之间为交叉关系,即二者有部分重合之处。有学者将同人作品分为“非演绎类同人作品”与“演绎类同人作品”,前者是指同人作品中原作情节和结构已经基本消失、作品中借用原作量较少的情况,而后者即处于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的重合之处。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发生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其合法性自然毋庸置疑。容易引发争议的是演绎类同人作品,有可能与著作权发生冲突。对于一些原著仍在著作权法保护期内的作品,作为演绎类同人作品的作者在未获得原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同人创作,并用于商业用途,就有可能产生侵权。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戴彬.演绎作品著作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3]王星宇.同人志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4]韩沁远.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分析[J]. 河南: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
  [5]王然. 论同人作品的商业化路径探析[D]. 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16.
  作者简介:吴妍合(1994-),女,浙江温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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