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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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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动态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与策略是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体高效稳定运行的有利保证。基于博弈论相关理论,结合文化产业科技创新系统特征和实践需要,定性分析影响利益分配的评价要素,基于修正Shapely值法理论,以京津冀三个地区为例进行实证,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计算得出联盟成员的利益分配额的阈值并将其与机制导入前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文化产业;联盟;利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2.002
  0 引言
  文化及其相关产业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文化产业的触角可以延伸至我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个地区的制造业均呈下降的趋势,文化产业对提高经济增长起了很大的作用,这充分说明文化产业自身的作用和潜力。《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支撑”。目前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并且正处于得天独厚的发展境地。产业特征最具创新性和感染性,在產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如何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是目前中央、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期待专家在研究上取得突破的课题。创建良好的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必须以科学、合理、专业的利益分配机制为基础,因为只有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盟才能走上稳健的成长道路,确切地说才能愉快的工作,获取跨越式进步的科学技术。然而,在我国现存的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内部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机会主义现象严重等原因往往导致文化联盟的创新工作效率低下,致使对联盟的管理产生困难。现在的联盟管理机制需要具备与之适应、统筹兼顾的利益分配制度和良好的运行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使经济和科技完美结合,实现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和生产制造协调互助,以降低联盟合作的风险,适应复杂的环境。
  1 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的过程及影响因素
  1.1 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的主体
  团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拥有核心技术的文化团队以及类似于动漫集团公司和文化传媒类机构的大型文化集团公司构成;第二类是由各种大小型的文化产品生产材料的供应商、服务商和代理商构成。我国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的直接行为主体就是前文所指的文化团队。高等学府以及科研机构不仅是知识和技术的带头人更是领导者,在文化产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不仅创造了知识和技术,也为社会和文化产业培养了可以提供服务的创新型人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加入促进了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发展,而政府和一些相关的金融机构作为第三者参加到这个结合中来,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参与的主体创造良好的环境。比如,政府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辅助服务,创建并且监管联盟运行环境,保障联盟健康成长;金融机构为其运行提供融资服务,主要是通过创新基金机构、风投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市场等方式间接地保证联盟的正常运行。因为联盟的创新活动,所以需要大量的风投机构,风投机构的资金无形中提高了创新效率。总而言之,政府和金融机构为其扫清一切外在环境障碍,促进创新联盟的稳健发展。
  在科技创新联盟中,各个参与成员都会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协议进行合作,使得他们在不同的环节具有不同的特点。其环节大体包括技术研发、生产分工、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环节。中国的科技联盟按照主体间的关系和作用的不同,联盟的合作运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其一是政府主导型,即以政府或文化行业主办会主导的,具体来说是文化团队,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其二是以文化团队作为主体部分,文化行业拥有核心技术,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就是为其提供相关的支持。这种是以文化团队为核心,其他主体进行辅助的运行方式。
  1.2 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的过程
  我国的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是由文化产业团队、各大高校以及科研机构三方共同合作建立的。之所以有众多的机构参加,是因为在联盟中,每个参与主体都可以获得其所需要的利益,因此联盟的利益分配问题尤为重要。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就会对联盟的平稳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联盟的效益体现在实物的资金效益和一些非实物的效益,根据通常的标准,我们将利益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过程如下:
  (1)确定最初的收益方案。组成科技创新联盟的各个主体(文化产业团队或科学研究机构)在联盟成立时对事先可以预测的事务进行一定的安排,即会产生一个以契约形式存在的关于预计利益分配的初级策略。契约在联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但对其日常运行进行监控,也规定了各个联盟成员的任务,相应的风险和所获利益。联盟参与者通过博弈,制定初始利益分配方案,在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以期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联盟在对利益进行分配的时候,要先对其在本会计年度所能创造的利益进行预测,确定出可以用来分配的部分,把不能分配的部分做量化处理。以预测和分析总体为基础,对于联盟的参与者采取按劳分配,确定参与者的投入,风险、技术创新效益,以此为基础进行利益分配。
  联盟成员的角色不同,致使其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同,比如政府主要投入的是利好政策和良好的运营环境;金融机构大部分投入资本,因此给评估带来了困难,如果未能谈判确定,就要引入第三方,使得各参与方一致同意。
  (2)调整初始利益分配方案。由于初始利益分配方案是在科技创新联盟未运行时提出的,所以当联盟运行时,为适应外界环境的改变,联盟将会产生一些变化,而方案也应该随之调整。最主要的就是引入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激励联盟各个参与者尽快做出调整,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于联盟的运行也有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激励机制会调动联盟者的积极性,这就使得总收益高于预期的收益,各个参与者自身的利益也有很大的保障。   1.3 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分析
  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利益分配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资本投入、贡献程度、风险性等。
  (1)资本投入。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资本是运营的重要前提。那么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取得利益的基础也是资本的投入,即资本投入是联盟合作的前提及稳定发展的基础。联盟的各个参与者均对联盟有一定的初始资本投入,因为联盟参与者所分到的利益与其投资密切相关,这样我们就需要考虑相应的机会成本。各个参与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创建科技联盟的中心思想就是创新,然后通过相关文化产业对创新进行推广,使其市场化。在推广的过程中需要大批人才,在这里人力资本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2)贡献程度。因为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中每一个参与者的创新能力及各自独特的核心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其对联盟重要性不同。本文将二者进行结合,作为整体贡献度。
  (3)风险性。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像其他的合作体,其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主要有市场、技术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将产品投入市场以后,由于外在环境的可变性,预期收益降低。信用风险是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联盟整体利益的风险问题。技术风险指对特定参与者来说,创新的难度和创新的效果难以控制。各个参与者面对不同的任务会有不一样的风险,而这个联盟的原则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同享”,也就是说利益与风险是呈正比例的。
  2 基于修正Shapely值法研究适宜的利益分配机制
  在戰略联盟管理中,利益分配是各个联盟伙伴热切关注的问题,传统Shapely法用于解决多人合作问题。本论文是在联盟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来研究各个影响因素的,并且对Shapely值的各项系数进行修正来解决有关联盟利益的问题,从而拓展了Shapely值法的研究内容。本文通过对影响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利益分配因素的具体分析,利用已经修正的Shapely值重新设定合理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形成创新性的思路和科学的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新的思路,切实有效地为我国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2.1 Shapley值法的基本原理
  Shapley值法是一种由Shapley L.S.在1953年提出,用于解决多人合作问题的数学方法。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当有n个人从事同一种经济活动时,由于他们之中的若干人都可以随机组成一个组合,因此每一个不同的组合形式都会产生不同数量的效益,当人们之间的利益活动非对抗性时,效益不会随着合作人数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全体n个人的合作将带来最大效益,Shapley值法就是用来将最大效益进行有效的分配。 定义如下:
  设集合I={1,2,…,n}表示由n个人组成的集合,如果对于集合I的任一子集s(表示n个人中的任一种随机组合)都对应着一个实值函数v(s),满足
  3 实证研究
  本文以京津冀地区作为此次的研究对象,分别用A、B、C来表示三个地区,用来研究文化的创新。如果三个地区的团队单独研发,则需要投入大量的生产和创新要素,面临较大的风险,即使都成功也只能分别获利为:A为8百万元,B为10百万元,C为12百万元。如果A和B两个团队联盟,那么这个团队组合就可以获得32百万元的利益;如果B和C两个团队联盟,那么这个组合可以获得33百万元:如果A和C两个团队节能型联盟,只能获得26百万元的利益;如果A、B、C三家团队进行合作组成联盟,利润最高可达到60百万元。表1为三家团队资源成本的各自投入量,在计算前将 4 类资源进行价值量化并统一单位(百万元),根据特尔菲法可得价值权数向量为K=[0.1,0.3,0.3,0.2];考虑到团队在联合研发过程中面临着各类风险,且由于影响技术风险的各方面因素不同,所以差别给出各因素对应的权向量A=(0.4,0.4,0.2)。另外,因为获得精确的历史数据较困难,所以采用专家评分的模糊评判方法来计算。对于创新因素这一变量,A、B、C三个团队创新产生的效益分别为3百万元、2百万元和4百万元,激励指数j=30%;那么,如何分配才能使得这三个团队组成的文化产业技术联盟联合研发所创造的利润处理结果更加合理呢?根据前文的基础,我们要考虑的因素除了每个参与者的风险、投入外,还要考虑其创新能力,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分析来对利润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将表2的最后一行相加就可以得到团队A的利益分配额:17.67百万元。同理可以求得团队B和团队C 的利益分配额:22.17百万元和20.16百万元。
  通过表1确定投入系数A1 =0.237;A2=0.356;A3=0.406。继续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计算风险系数分别为R1=0.556;R2=0.64;R3=0.58。由团队创造的效益可知∑qi=9,团队A的创新系数为η1=j*q1/9=0.1,同理可得η2=0.066;η3=0.133。综上所述,可以得到修正系数如表3所示。
  最后利用AHP分析法得出三种主要的影响因素:投入资源、风险承担和创新能力的权重分别为λ1=0.26;λ2=0.42;λ3=0.32。用式(6)将表3的原始修正矩阵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后可得规范化矩阵B,再根据式(7),(8),(9)计算得海明距离di和利益分配修正系数ki。最后通过式(10)可以计算出各联盟成员的实际利益分配额,见表4。
  
  首先,通过验证可知上文的基础利益分配方案符合式(2)表示的特征函数和式(3)表示的合作成功条件。团队加入技术联盟后的获利值即Shapley值比团队自己研发所获得利润值大很多,对于联盟中的各个团队来说,在联盟中都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才是创建联盟的最初目的。
  再者,修正后的利益分配方式仍满足式(3)所示的合作成功条件。当把影响团队利益分配的各因素考虑在内时,各个成员的利益分配额即Shapley值会发生变化。出现变化的原因是:在没有考虑修正系数时,Shapley值法将联盟的各个团队的风险系数、创新系数以及投入系数的权重设定为相同的,也就是最终每个参与者的综合系数都是1/3。但是这样分配对不同的团队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每个团队的各类系数贡献程度不相同,有的团队在研发过程中风险可能比较大,而有的团队则侧重于创新研发,所以对于创新的投入较大;有的团队没有核心技术,则投入的资本较大,所以我们必须把团队在联盟运行中投入的三个要素充分考虑在内,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系统科学地分配联盟利益。采用理想点原理法的思路,将通过修正系数改进后的Shapley值取代原来的系数,更好的体现了合作博弈利益分配的原则,这样就使得技术联盟的效益分配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平,从而使得联盟体能够更加有效稳定地运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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