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客观记录劳动者健康状况变化的主要依据。该档案的记录机能掌握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同时也是判定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控方面的责任和成效。本文通过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档案
  《职业卫生防治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需要依据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但是仍有个别单位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视度不足,档案记录不全面、不规范。该档案是职业病发生、发展、监测、防治、康复的关键资料,建档不全面将无法为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可靠依据,一旦发生纠纷,会造成企业被动局面。
  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测档案包含体检表(岗前、在岗、离岗)、检验报告、个人体检报告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需要有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要覆盖以下内容:档案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信息,劳动者工作史(工作单位名称及变更情况、岗位、工种、既往病史等),职业病健康结果及处理措施,职业病诊疗相关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存在的问题
  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不当
  《职防法》相关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用人单位在档案管理方面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单位误解为只要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体检就可以了。有的单位建有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测档案档案,但是管理欠佳,没有做到有效性管理。更有甚者为了简便,将该档案纳入人事档案,该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不利于对劳动者的健康进行监控。
  2.2档案内容不全面
  该档案的初衷是有效掌控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状况,依照其职业接触史,针对性进行一定时期的健康体检。记录劳动者职业病接触史和身体健康变化情况,评价劳动者与工作环境危害的关联。
  2.2.1职业健康体检率和建档率偏低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呈现局部性,未彻底覆盖全员。职业健康监护率偏低,致使监护档案建档率低下。劳动者在工作调动或解聘后,没有向原单位取得监护档案。有关调查数据表明,大型企业平均体检率约87%,中型企业平均50%,小型企业甚至低于30%。調查结果显示,大型企业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方面优于中小型企业。在职业病管理机构方面,大型企业通常设置专人负责。而小型企业基本没有专人负责,通常为兼职人员。小型企业劳动者普遍文化水平低,大多数劳动者对相关法律赋予的职业健康权益不清楚,维权意识淡薄。即使明确劳动场所具有一定程度的职业危害,未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仍然去该类单位工作。未能明确健康体检对自身的影响,而一旦出现职业病,劳动者由于缺乏依据,直接对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侵害。
  2.2.2职业健康监护不规范
  个别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标准达不到,用普通体检充当。《职防法》相关条款明确要求,职业健康体检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有关调查数据表明,调查的企业中,存在多个单位在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未达到《职防法》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标准。
  少数小型企业管理者只注重经济效益,对劳动者所处的工作环境危险因素进行隐瞒,没有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培训。而且存在职工频繁流动,不利于职业健康健康监护,不利于辨识劳动者健康与职业接触危害之间的关系。企业没有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造成职业病发生后,劳动者维权困难。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应对措施
  3.1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职业健康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即“一法五令”,《职防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五个规章。用人单位应当正确解读相关条款、明确其要求,并严格落实实施。
  3.2强化宣教
  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职防法》,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该法的认识。职业健康监护和监护档案属于持续性工程,用人单位要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积极对劳动者实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掌握职工健康状况,明确其责任。
  3.3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
  为有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劳动者切实明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重要性,了解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能够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劳动者能够自觉掌握职业卫生防护知识,自觉佩戴防护器具,达到减轻或消除工作场所带来的职业病危害。
  3.4强化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
  用人单位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进行该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等工作,发生职工调动时,交接好相关工作。劳动者具有知情权,可以进行查阅、复印,管理者应当予以提供便利。
  3.5加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进程
  原始纸质档案保存受诸多因素干扰,容易损坏,并且查询速度慢。建立电子档案并对职工进行编号识别(唯一性),便于职工查询,掌握自身健康情况,有助于职工病例分析。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2]陈超群.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4项措施[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3,9(4):71-72.
  [3]吴琦,刘永泉,林向华,等.海淀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状及监督管理对策,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2004.11(1)55-57.
  [4]古小明,刘双喜.深圳市宝安区部分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现况调查[J].宜春学院学报,2008,30(4):75-76.
  [5]王文勇.福建省三资企业职业卫生状况调查[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0,6(6):28-29.
  [6]孔燕,于丽媛.浅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3(8):35-36.
  作者简介:
  武慧明(1989-),男,汉族,本科,中共党员,山西朔州人,助理工程师,就职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研究方向:煤矿职业卫生管理。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1613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