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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灵活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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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助推下,网络技术与分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得到广泛关注。此时,中国“新常态”经济形势孕育出新的就业形态。 “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态势带来了就业市场变革,灵活就业人员拥有了多元化就业形态。我国在发展灵活就业形式时,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更要考虑我国国情。对“互联网+”灵活就业的内涵、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灵活就业问题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灵活就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灵活就業;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3-0178-03
  随着“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计划的深入推进,国内各行业、各领域均开展“互联网+”的深入建设。“互联网+”灵活就业是指以互联网和数字移动终端为依托,使得劳动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借助在线平台推送及时的工作信息,灵活就业者灵活匹配各种工作,它具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固定和去组织化等显著特点。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估计,目前中国有300万个灵活就业者,以目前的增长趋势保守估算,到2025年,灵活就业者人力市场将是现在的21倍。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表明,2016 年,我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比上年增加1亿人)。2017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约8.06亿,就业人员约7.76亿,其中能够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员仅有2.9亿,其他的大量就业是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的出现为解决社会就业难问题开辟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同时也提供给了大众自我价值实现的多元渠道。新就业形态是新经济时代的产物,经济、产业不断升级而衍生的就业形态,许多新型灵活就业模式和谐并存,为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其中为我们大众所熟知的灵活就业形式包括网红主播、电商、网约车等,大众的人力资源禀赋的异质将弱化就业市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就业难状况,人们可以灵活就业并具有多样性的选择。“互联网+”的灵活就业模式以其开放性、兼容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已经使得我国“互联网+”就业在技术水平、应用范围、就业规模等方面均居世界前列。
  一、“互联网+”与灵活就业
  (一)“互联网+”下灵活就业的内涵
  “互联网+”使得信息技术与产业得到进一步迭代,不同产业之间因为有了信息技术的加入,而更有生机。“互联网+”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同时,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就业市场的变革带来更多的活力。 “灵活就业”是不同于传统主流就业形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集合,同样是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之上,但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灵活就业具体上来讲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和其他非全日制就业形式。我国“互联网+”带动的新就业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类(见下表)。
  总之,“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这种新就业形式,使得虚拟网络与现实实体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具有去雇主化、平台化等多元化的就业特点,具体表现为新职业或已有职业在在工作内容、雇佣形式、新职业等多方面的不同。同时,伴随着新职业的兴起或已有职业的变革,大众利用闲暇时间兼职兼业的现象屡见不鲜,模糊了工作和职业之间的边界。
  (二)“互联网+”对灵活就业的影响
  党中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与经济市场息息相关。在中国过去三十年的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中,市场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我国的灵活就业市场得到蓬勃发展。近年来,“互联网+”经济推动了新型灵活就业的发展。据统计,1990—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增长率为3.2%,而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年平均增长率为12.5%,灵活就业对新增就业贡献比率达到了13.3%。截至2004年,灵活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58.69%,大大超过了各类正规就业人数。截至2008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数占城镇总就业人数的比例依旧稳定在41%左右。
  二、“互联网+”下灵活就业问题研究
  近年来,在“互联网+”战略驱动下,我国的灵活就业市场虽然仍以传统就业为主,新兴就业为辅的形态。但未来,新兴的灵活就业将会大大增加。与此同时,传统就业将会出现衰退的迹象。灵活就业在就业中的总量也会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作为其就业方式,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激发市场潜在需求,市场活跃度增高
  “互联网+”为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了高效、便捷的信息传递,为实现就业提供了可能。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只有在供给方与需求方达到匹配状态,才能成为经济市场中有效的生产要素。为了实现劳动市场信息沟通顺畅,有赖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对称程度。如果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信息沟通障碍重重,“就业难”和“招工难”的现象将会同时存在。比如,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通过线上平台的构建,电商服务业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搭建起传递有效信息的桥梁,在缓解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又大大降低了劳动力供给双方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互联网+”时代又衍生出其他更具有竞争实力的产业,比如外卖。其背后具有强大的潜在需求,反映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使竞争对手——方便面行业发生市场萎缩,同时也引领并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结构升级,顺应时代发展。
  (二)“互联网+”下,对于受雇者来说,灵活性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性和更大的自主权
  “互联网+”的背景下,年轻人更容易接触和接受灵活就业机会,这些不同于传统的雇佣关系,使得受雇者可以利用零散时间参与市场经济,而不是拘泥于一个工作一成不变。受雇者在这个时代具有更多选择机会,劳动就业率上升的同时,交易成本几乎为零,使得劳动市场更具活力。对劳动力供需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管理策略,在许多国家,灵活就业得到了政府的扶持和推广。   三、“互联网+”下灵活就业的问题
  “互联网+”下,人们选择灵活就业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人力资源的价值得到不断开发,社会发展欣欣向荣,产业升级不断得到人才结构优化,不断推动产业优化,为不同知识结构的人才提供了广而多的就业机会,使得传统就业体制的缺陷有所缓和,就业压力得到了一定的释放。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互联网+”灵活就业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用工关系界定模糊
  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没有稳定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定缺乏一致规范。劳动裁决缺乏判断标准,使得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这将会挫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积极性。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弱化了劳动法中关于雇佣双方的传统属性,使得由于灵活就业劳动关系不固定,弹性较大,使得受雇者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缺乏保障,无法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灵活就业者缺乏安全感
  灵活就业增强了流动性,而流动性增加了灵活就业者的不安全感,权益保障方面灵,活就业保障存在复杂性,社会保险不能全面涉及到灵活就业者,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灵活就业者没有参与社会保险,无法保障灵活就业者在就业活动中存在的显性和隐形风险,将会存在不可估量的就业风险。此项制度的缺失,将会使很多灵活就业者望而却步,由于畏惧潜在风险,很多灵活就业者将丧失更多参与社会经济的选择。
  (三)培訓不足
  比如,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培训供给严重不足。根据调研发现,受雇者自己观看一段小视频或一段文字资料为主要培训手段。缺乏专业化培训是灵活就业者的通病,无论是平台企业还是灵活就业者,对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的重视程度不足是导致此类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只有雇佣双方共同重视培训质量,才能为日后的服务质量提供一定的判断依据,也是薪酬奖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灵活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
  政府方面,政府虽然积极倡导灵活就业,但并未对灵活就业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高校方面,存在与政府信息脱节,使得高校毕业生未能获取相关就业指导,包括就业介绍、就业咨询、就业培训等。灵活就业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保障和行业规范,在职业发展上略逊于正规就业者。不完善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导致能力无法与时代发展同步,眼界相对来说会出现滞后的现象,职业生涯方向上的选择出现差错的可能性有所提升。
  (五)社会认可度较低
  大众在进行职业选择时,可能会兼顾家庭和社会评价。长辈的观念大多是以稳定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这种情况更会使得灵活就业的潜在受雇者望而却步。更进一步来讲,社会舆论中,国民对灵活就业“没面子”“无奈选择”的旧观念根深蒂固,阻碍了灵活就业的长远发展。“互联网+”为大众打开了灵活就业的新世界,故步自封,旧有就业观念是行不通的,只有与时代接轨,不断接触和接受灵活就业形式,才能会就业环境和就业市场带来新生。
  四、“互联网+”时代下解决灵活就业问题的对策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我们的启示,立足于中国国情来考虑和解决中国“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各种相关问题。
  (一)宏观经济政策方面
  我国在发展灵活就业体系时,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有关灵活就业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共同为促进我国“互联网+”灵活就业发展出谋划策。既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求和就业市场,也要符合具体可践行的灵活就业体系和标准,为我国灵活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加强国家对灵活就业方式的政策引导和扶持。
  (二)法律保障方面
  解决在发展灵活就业形式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我国政府应坚决捍卫灵活就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使灵活就业深化法制化建设。具体来说,通过以下方式践行法律保障灵活就业。第一,政府方面,加强对灵活就业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灵活就业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灵活就业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二,政府监管部门方面,加大对就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强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灵活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内容,防止侵犯灵活就业者的权益。第三,法律援助机构方面,加强对灵活就业者劳动纠纷的法律救济,拓宽对灵活就业者劳动纠纷的解决路径,维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方面
  除了灵活就业者自己把控灵活就业风险外,从工业化的背景看,需采取社会化方式减轻劳动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障。第一,采用弹性制缴纳社会保险制度。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方式的特殊性,让缴费基数更为灵活,通过市场调研,以立法的形式固定缴费基数,以适应不同层次的灵活就业人员。第二,社会保险缴纳采取等级制。灵活就业人群工作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应该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让灵活就业者的生存与发展得到基本保障,以有效抵抗由于灵活就业所带来的就业风险。
  (四)就业观念方面
  全社会应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积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重新树立新时代背景下的就业观,灵活就业者无论贵贱,无所谓阶级之分,新经济时代,灵活就业者只要是凭借自身能力,从事合法经济活动,获取合法报酬即为就业。
  总之,“互联网+“下发展灵活就业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灵活就业经验的同时,更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缓解就业压力现状的同时,还要增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弹性,迎接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升级带来的挑战,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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