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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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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世贸组织规则不允许其成员对本国或本地区农业生产进行直接补贴,因此,通过补贴农业保险从而实现对本国农业生产的有效合理保护,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扶持本国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已经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部分都通过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进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补贴,用以保障本国或本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看出,政府财政补贴对发展农业保险,乃至于整个农业经济都事关重大。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3-0075-02
  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一直面临两难的局面,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导致农业保险的供需不平衡。一方面,对农户来说,农户收入低,负担不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支出,造成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来说,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损失额大,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额的保险赔款,造成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的供给乏力。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历程都表明,要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必须依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大量补贴或者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农民无力负担农业保险保费的情况下,政府给予充足的财政补贴,对发展农业保险和稳定农业生产都十分必要。
  一、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
  世贸组织限制各成员国对本国的农产品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黄箱”政策必须进行削减。而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则属于世贸组织允许的“绿箱”政策,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对农业的支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将传统的以价格补贴为主的直接保护政策转变为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来间接保护本国的农业经济。
  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也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目前,我国财政对农产品价格方面的补贴和直接对农业企业的补贴每年达到数百亿元,如果可以将这种直接补贴的成本转移到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上,则在保障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上也能够满足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
  二、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种类繁多且发生频繁的国家,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恶劣,农业生产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将大大减少农产品的产量,再加上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低,导致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
  农业灾害往往覆盖面广、造成的损失巨大,导致农业生产的风险较高,按照实际的损失概率厘定的保险费率会非常高,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往往无力承担,因此大部分农户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投保农业保险。如果政府财政能对农业保险的保费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那么,一方面,可以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稳定农民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风险中能够发挥杠杆效应
  通过财政向农户提供农业保险费的补贴,能够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同时,政府财政通过向农业保险经营企业提供管理费用的补贴,还能够激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动力,财政补贴资金配合市场自有资金能够使农业生产获得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风险保障和补偿。近几年,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以看出,当政府财政补贴比例达到50%时,按农业保险费率5%~10%计算,至少能够调动相当于补贴资金20—40倍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对农业生产风险的保障中来,发挥杠杆效应。
  2008年是灾害频仍的一年,在这一年中,中央和地方财政累计对农业保险投入保费补贴金额65.5亿元,当年累计共有3.8亿亩农作物、4 700万头能繁母猪、175万头奶牛投保了农业保险,总共获得保险保障约1 500亿元,财政补贴资金的效应放大约22.9倍。农业保险企业总共向投保农户支付保险赔款69亿元,幫助农户在灾后尽快恢复农业生产[1]。截至2012年9月,中央财政已安排下拨95.5亿元用于补贴农业保险保费,共带动5 000亿元社会资金参与农业风险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惠农效应放大约52倍,强农惠农政策效果明显[2]。
  四、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能够增进社会福利
  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能够减少农业灾害事故的发生,稳定农业生产经营。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不仅能增加农民收入,也能降低农产品的价格,使消费者从中获益,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
  下图显示,S1是没有农业保险的情况下的农产品供给曲线,D是农产品的需求曲线,此时生产者剩余为OP1E1,消费者剩余为AP1E1,社会福利为OAE1。在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引入农业保险之后,由于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使得农业风险的发生频率降低、损失程度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农产品的供给,从而导致供给曲线从S1移动到S2。此时生产者剩余将从OP1E1增加至OP2E2,消费者剩余将从AP1E1增加至AP2E2,整个社会福利由OAE1增加到OAE2,增加了OE1E2。可见,农业保险在增加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同时,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福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存在正外部性的特点,使得部分生产者剩余外溢到了消费者手中,造成提供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利益受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供给曲线将进一步向右移动到S3,生产者剩余增加到OP3E3,消费者剩余增加到AP3E3,外溢利益中的一部分将会返还给农业保险公司,同时社会福利进一步增加到OAE3,均衡产量增加至Q3。由此可见,在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情况下,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社会福利得到了大幅的提升,农产品产量也大大增加了,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前提下,实现了多方共赢。
  2012年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截至2018年,我国各级财政合计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比例平均达到75%~80%。在种植业保险方面,中西部省份各级财政补贴至少6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至少25%;东部省份为6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在养殖业保险方面,中西部省份,各级财政补贴至少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补贴至少30%;东部省份为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及以下财政补贴至少30%[3]。随着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参考文献:
  [1]  161亿保费补贴撬动3 700亿农业风险保障[N].中国财经报,2009-07-23.
  [2]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保险保费加大补贴预算指标力度[J].中国棉麻流通经济,2012,(11).
  [3]  2018年农业保险赔偿标准!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具体是多少?[EB/OL].惠农网,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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