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时代“校园贷”规制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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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子茹
摘 要:随着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大学生网络贷款(校园贷)迅速兴起。从广义上来说,校园贷包括为大学生提供的所有贷款。主要有网贷平台模式、分期购物网站式、电商平台开展式。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带来了一系列诸如“裸贷”“欠贷自杀”等影响恶劣的事件,为此,分析校园贷的规制路径,并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对防范校园贷风险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校园贷;规制
1 互联网金融下大学“校园贷”现状
1.1 问卷调查分析
为更加准确的研究互联网金融下高校学生的消费状况,分析大学生的消费结构以及了解他们分期消费的情况,笔者从互联网和校园两个渠道开展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将在校大学生作为主要调查对象,共分发了260份问卷,收回了230份有效问卷。
在本次调研中,有61.2%的大学生在使用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还有38.8%的大学生不曾使用过该类产品。而这些学生中有人使用过分期产品,比如蚂蚁花呗,它的使用率高达92.43%,而随后就是京东白条和天猫分期。这些数据显示了大学生在消费金融产品时更加偏向使用正规的知名平台。把蚂蚁花呗和其他分期产品进行比较,笔者发现蚂蚁花呗之所以占据更大市场份额,它的原因是综合性的。问卷结果说明,大学生的消费支出中,占比最高的是电子产品:55.14%,随后是占比50.38%的服饰和34.90%食品。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综合分析得出:因为我国的经济正在稳步、高质量的发展,国民消费水平有了质的飞跃,新的消费模式出现,借贷平台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宽,从而使信用卡行业逐步向前发展。自2007年起,我国校园网贷开始出现,在2013年迎来高潮。大学生比社会群体更具有购物欲,因此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都把大学生当作客户中的主力军。由于相关行业部门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引起专家及学者的关注,国家也因此对校园网贷的采取了管控措施。
1.2 大学“校园贷”主要模式
1.2.1 电子商务消费金融模式
电子商务消费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高速运转,电商平台先后崛起的背景下产生的。京东校园白条是京东金融专门针对学生推出的一款分期付款产品,只有大学生可以凭借学生证、身份证及借记卡,在线申请京东金融APP。它首先要对学生的信用情况进行测评,达到一定标准后才予以授信。不只是京东校园白条,高校学生也可以申请淘宝的蚂蚁花呗、唯品会的唯品花、百度糯米的有钱花等平台。
1.2.2 P2P网贷模式
P2P网贷是一种贷款期限短、金额少的借贷模式,它的作用相当于中介,同时为资金供给者与借款者服务,它向大学生提供融资服务,大学生拿着这笔资金进行再消费。学生消费贷款是ZPP网贷平台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产品之一,高校学生贷款市场规模很大,2017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为792万人,2018年为820万人,推算在校生人数是3000万左右,假设每位在校学生购买一件价格在3000元左右的电子产品,消费规模就能达到千亿级,除了最常用的电子产品,在外出旅游,出国留学,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贷款需求也可开发,由此可见,整个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可开发空间。
1.2.3 大学生消费分期模式
大学生消费分期模式兼具电自商务消费金融模式与P2P网贷模式的优点,该平台是连接借贷者、商品供货商、P2P贷款平台的纽带。2014年,大学生消费分期业务迅速发展,许多网站凭借着分期付款白手起家,创立了新的互联网贷款平台,形成了从学生贷款到债权转让的闭合式运作方式,如金蛋理财和桔子理财就分别是趣分期和分期乐创建的ZPP网贷平台—该模式不仅使利润来源扩大,而且为平台未来的发展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
1.3 大学“校园贷”的特点
(1)高效性。“校园贷”服务平台放款快,贷款申请简单、要求低,只需在线上进行操作,这样的模式对于伴随着网络发展而成长的大学生,使用起来得心应手。
(2)广泛性。在2018年,我国大学生市场消费规模突破4000亿,持续处于增长状态,发展趋势良好。伴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和分期付款的飞速前进,我国大学生“校园贷”及消费分期交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3)诱骗性。“不担保,没有抵押,当天就能放款”,校园内,常见此类带有诱骗性质的“校园贷”的广告。借贷公司宣称不需要繁琐的步骤,也不需要缴纳任何额外费用就能拿到贷款。面对这些诱惑,大学生缺少分辨能力,非常容易上當受骗。
2 校园贷规制的困境
2.1 “校园贷”法律关系的多元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校园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人,借贷人,和借贷平台三个方面。在校学生通过“校园贷”借贷平台提出申请,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其实质是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交易的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规则。违约的一方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校园贷”主要是依托互联网这个载体,由投资人与借贷人作为交易主体进行的借款行为,因此,“校园贷”涉及以P2P网络贷款平台、民间借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平台为主要主体的贷款方及大学生为主体的借款方。同时由于网络是沟通两个主体的桥梁,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又是也是“校园贷”的违法主体,也应依法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涉及“校园贷”法律条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2.2 “校园贷”行为定性的复杂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校园贷服务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准确的定论,针对该问题,学术界其实也存在极大的争议。其争议的中心问题是“校园贷”行为定性的问题,它到底是属于中介机构还是把它划分为金融机构。如果是属于金融机构,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其进行过清楚的阐释,也没有哪项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合理分划分。另外,从目前设立的校园贷服务流程来看,只是注册登记后就能够正式运营。因此,可以把该校园贷平台当成一般的经济组织。 2.3 “校园贷”监管机构的落后性
“校园贷”服务平台自身监管机构具有落后性,按照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仍然存在着监管主体模糊和协同机制不成熟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建立成熟的协同机制。由《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的规定可知,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借贷平台的资格,公安和司法部分负责解决经济纠纷,人民银行负责网络支付业务。但是,一般情况下P2P网络借贷业务都需要通过网络结算,容易跨区域借贷,这种机制会导致监管难度增大,许多高难度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
3 校园贷法律规制的路径分析
3.1 明确“校园贷”的法律体系
我国专门针对大学生“校园贷”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是在应急情况之下出台的。2016年,教育部门与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让各大高校加强日常监管体制,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以及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和问责体系,在面对不良网络借贷时应沉着应对,冷静处理。
3.2 解决“校园贷”的行为定性
“校园贷”平台是一个信息中介,它并不隶属于任何金融机构,这一点必须让大学生群体有明确的认识。它也不在普通中介机构范畴内,而是被认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它只能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搜集、资产评估、借贷撮合等业务,不能参与信贷业务运营。只要不超出中介机构这一范畴,不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可以在不违背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发展的情境下,拓展平台生存空间从而有效减少平台运营风险。
3.3 健全“校园贷”的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隶属于国务院,主要负责对银行、金融企业的监管,其中也包括校园贷借贷平台,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但包含互联网借贷而且包括资产评估和产品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由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积极配合,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凝聚力,减少管控不到位的现象,才能够促进高校学生网贷向积极稳定的方向发展。健全“校园贷”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的形式:借贷平台完善征信体系,工商局和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分别负责监管消费产品质量和金融诈骗等不合法行为,并且在家庭和学校建立联合机制保证双方沟通的顺畅,从而把“校园贷”平台建立成一个安全、合法的服务平台。
4 结论
总之,校园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借贷平台利用了部分大学生不成熟的非理性消费观和经济收入的不稳定性的现状生产而成。为了有效减少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避免网贷风险对大学生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严重的损害,必须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以及对校园贷平台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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