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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融资困境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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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融资难问题长期受到学术界关注,农民融资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本文主要从农民融资基础理论、农民融资需求与供给现状、农民融资模式、农民融资抵押物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农民融资研究文献进行汇总,梳理总结我国农民融资研究的主要观点、研究方向以及今后的研究重点,为我国扎实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农民融资 融资困境 农村金融
  一、引言
  近十年来,我国学者对农民融资困境研究文献逐渐增多,但依旧是遵循融资的抑制和深化理论,大而宏观,往往从国家层面的宏观话题进行立论,不作地域区分,不作时段区分。得出的结论是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农村的农民受到的融资压抑,制约着农民融资进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近三年来,学者们注重实证研究,真正立足于农民融资某一领域,如“农户融资现状、特征”方面得出实际结论的研究者逐渐增多,但在这些研究中难以跳出“一锅煮”的研究模式进行解释和梳理,使很多成果无法解决当前农民融资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
  故笔者认为,关于农民融资困境的研究已经具有成熟的研究框架和主流化的研究视角,基本上将农村现有资源、制度、融资模式、需求和供给联系起来。但已有文献中研究视角多而杂,需要梳理更为细致的视角,理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对我国农民融资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已有文献中多采用“农户”,将农户作为农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主体,与传统意义上农民不同,研究单个农民的融资行为无法考查,而以农户为单位容易考查。本文采用“农民”一词,处于考虑到单个农民定会组织成融资平台如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融资主体,故而选择使用广义的“农民”这一概念,并不严格区分“农民”还是“农户”。
  二、农民融资现状分析
  (一)农民融資需求方面
  1.融资需求意愿方面。现有的文献中,往往通过统计农民的融资需求的满足程度来求证农民融资需求意愿的强烈程度。结论是,当前农民融资需求的满足程度并不高,尤其是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满足程度更低,其原因在于农民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获得性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周泽炯、杨勇等通过对安徽农民融资调查,也赞同此观点。此外,还应从金融机构和农民自身两方面原因分析未能得到满足的原因。金融机构自上而下的严格的审批流程,无形中提高了农民融资的门槛,再加之,农村的金融环境长期封闭和半封闭状态,农民融资诉求无法满足。正如何广文指出我国农民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根源在于农村金融环境的封闭和金融机构严格的监管制度,进而导致金融机构供给制度设计不足。
  2.农民融资需求的特征方面。农民融资渠道单一,农民融资需求无法满足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农民生活性借贷需求占比较大,孟樱、王静通过对陕西省324户农户调查,64.51%的样本农户具有贷款需求,且生活性贷款需求高于生产性贷款需求,农民融资贷款选择的第一顺序是亲朋好友,其次是信用社和银行;不同地区的农民或者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融资需求有显著差异,如融资期限、融资额度、融资用途等方面。现阶段我国仍处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存的现象,农民对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需求大,但未得到满足,只能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高息贷款。何广文在农户借贷文献中指出,来自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比例分别为3.6%和0.6%,而61.0%来自于民间借贷。熊建国、熊学萍分析农民融资顺序为先用非农性收入,其次朋友借贷,再者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最后不得已求于高利息贷款。
  3.农民融资需求的影响因素方面。影响因素是每一篇融资文献必须分析的内容,本文以列表的形式从不同样本农民、不同区域、不同研究结论方面,挑选出有代表性的文献制成列表1。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总结出学者们对影响农民融资因素研究的特点:
  一是选取样本涵盖地域广阔。有跨省调查,如徐瑜青和刘冬跨全国16个省72个县,马艳艳跨宁夏南部山区;有针对单个省份调查,如孟樱和王静调查了陕西省,周泽炯和杨勇调查了安徽省,李明贤、罗荷花、罗恬调查了湖南省。二是都运用了数理模型进行分析,如Normal-Probit模型、Logit模型、Multinomial Logistic模型。三是得出影响农民融资的因素既包含共性,又有特殊性。共性体现在农民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结构、年龄、文化程度等对农民融资需求有显著的影响,并且表现为正相关。特殊性因素包括农民固定资产价值、对金融政策了解程度、担任村级干部情况等,主要受研究者所采用的研究目的、研究技术、研究方法等因素决定。
  (二)农村金融供给方面
  对农村金融供给的研究,大部分学者认为不仅要厘清现实需求更要剖析农村金融的潜在需求,才能设计出符合农村金融领域中农民融资需求的金融供给体系。高帆剖析农民获得资金的途径和用途,认为农民资金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土地制度,顾晓安、李彬彬也持以上观点。
  李子奈对农村金融供给现状分析相同之处:一是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融资贷款的主力军;三是正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供给缺口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来弥补。与前者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近几年“普惠金融”政策的实施,政府扶贫式小额贷款比较成功,无须抵押、灵活贷款的优势在贫困地区农民中备受青睐,正好印证了张杰的主张即少不了国家干预,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
  农村金融服务也不能一味的依靠国家支持,李劲松、柴浩、祝健等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角度看待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改革的要求更高,政府层面的宏观支持包括财税、市场准入、利率,结合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抵押、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建立,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少不了法律制度保障,多数学者对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研究着眼于国家层面,如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多为规章、办法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落后多以政策推进;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内容中缺少专门性立法、内容不完善、主体单一化;还有周其仁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探讨,促进农村金融市场有效竞争。   三、农民融资困境对策研究
  (一)农民融资抵押担保问题
  1.“两权”抵押融资可行性分析。“两权”抵押融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探索农村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可抵押的改革思路。在这之前,学者们探讨的是“两权”抵押融资的可行性,深化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在于“两权”抵押融资,实践中不少省市开始试水,但是土地立法禁止其流转,这可行性的论证显得尤其重要,学者们分歧也很大。
  其一,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流转。王利明史前将农民和农村宅基地视为一体,只有农民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允许打破法律禁止性规定,将无偿获得的农村宅基地变成私有财产去抵押融资,不仅违背法理,还会使农民丧失土地。持赞成观点的还有孟勤国,他更加强调农村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不可冒险去行使存在让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而持反对观点的高圣平认为农民盘活土地才是发挥其作用,详细阐述让农民的土地财产流转交易,才是破解农民融资困境,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又通过解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即可用抵押融资;通过分析物权法定原则,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提出还值得探讨。
  其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抵押。同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该项权利能否抵押。争议的学者们分成两派,持允许抵押的以王利明为代表,理由是迫于现今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发展,农村资金匮乏,抵押能使农村资金回流,才能真正解决农民融资困境,并且他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农民造成的风险没有那么大。而持禁止抵押的学者们的理由仍然是担心农民丧失土地,流离失所。
  总体上,对“两权”抵押融资,许多学者看到实践的变化,从金融机构来说,看的是还款能力;从农民自身来说,愿意尝试“两权”抵押融资来脱贫致富。再加之,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限制抵押确实存在不合理之處。自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之后,明确“三权”分离,“两权”抵押融资从试点逐渐走向推广。
  2.“两权”抵押融资实践面临的难题。农村启动“两权”抵押融资,既是一种制度创新,更是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先后开展“两权”抵押融资的试点工作,除去法律层面的限制外,“两权”抵押融资还面临很多困境,总结起来共性如下:农村土地产权评估机构未能设立,或者设立了并不权威;农村土地产权抵押登记的形式在各个省份有各种做法,经常出现多次登记、重复登记、甚至交叉登记的情形;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后处置变现较难。特殊的问题体现在:其一,岳永兵和孙涛(2014)在农民宅基地抵押问题探讨中发现,宅基地抵押融资离真正意义上的抵押贷款有一定差距,担保公司的加入后,其融资成本更高;其二,张乐和王楠(2015)以甘肃省为调研对象,发现“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缺失,降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其三,荆淑云(2018)通过对开鲁试点调查数据分析,“两权”抵押融资在开鲁试点的作用未能发挥出来,精准扶贫的各项贷款已经满足相当一部分农民,而试点贷款的小额度和手续繁琐打消农民积极性。
  3.“两权”抵押融资改革的立法跟进。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探讨诸多:孙宪忠(2016)肯定“三权分置”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明智之举,但立法中未明确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界限,这种“可转让、可抵押”的经营权缺乏法律的保障,在实践中引发许多法律关系纠纷。进一步分析,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农民担心土地经营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妨碍。高圣平(2016)结合重庆统筹综合试点改革模式,肯定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其性质是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许明月(2017)从农业资金投入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为契机,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相关立法制度设计,要以推进改革的政策为指导精神,以坚持集体所有、稳定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用途为立法的一般规律。
  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立法跟进问题,褚颖(2014)肯定采取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缓解农村资金紧缺的关键之措;何承斌(2014)和谢家银(2016)通过梳理试点过程中法律体系不支持、抵押缺乏规范化操作流程等问题;惠献波(2016)进一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和处置风险;戴艳萍(2016)认为完善《物权法》首先应当推进宅基地产权确权制度,其次建立抵押贷款风险监控机制,来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本身的诸多问题;当前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在于“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学界对农民房屋抵押与否问题探讨时,无论是赞成说还是否定说,都是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下进行。坚持房地一体的学者们认为:土地乃房屋的物理基础,王利明也持有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是不可分开的观点;陈甦肯定土地和建筑物一体化,是促进农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朱晓喆从根本上指出,与土地分类的建筑物系空中楼阁,法律将不会对其再保护。彭诚信、陈吉栋认为“房”走了,“地”并非一定要走,其理由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包括身份性和福利性;农村土地市场发展不充分;我国立法采分离主义,实践中处理采“房地一体”主义,实属矛盾,应从立法源头上排除“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
  (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马九杰(201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大农村金融的创新力度已经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纪敏和祝红梅(2015)从农业现代化的角度指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及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手段和现实选择。对于农民融资模式创新方面,张宇青(2013)提出我国应积极在农村地区构建资金互助金融体系,建立政府资金引导机制,构建竞争性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黄惠春(2015)、赵忠奎(2017)等学者分别从农户信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在我国实施进行了研究,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给予了积极评价。随着“互联网+”的推广,越来越多学者如王曙光(2017)将互联网引入到农民融资模式创新中。对于各地区农民融资模式的研究,黄江燕、李维婷(2016)等认为要将农民融资模式融入农产品供应链中才有价值。   四、展望及未来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现有研究对地域差异性分析较少,农民融资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研究较少,对创新农民融资模式研究方面的研究也不多见。根据现有文献以及我国普惠金融和“两权”抵押融资贷款从试点到推广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笔者认为以下三方面有待深入开展研究:
  第一,农村“两权”抵押融资具体规则研究。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对农民有切实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还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呼声极高,但实践中的问题诸多,面临法律层面、实际操作层面、风险防范层面、评估平台建设层面等制约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发展的因素。因此,如何建立具有操作性的抵押融资规则是必须要研究的问题。
  第二,创新农民融资模式。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从缓解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出发,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的生产经营行为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实践中依靠国家或者政府扶持的融资贷款较多,如小额贷款、无息贷款等,造成农民融资模式单一。这与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不相符,长期以往会打消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因此,农民如何在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选择最适合自身资金需求的模式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立法跟进。“两权”抵押贷款融资改革已经取得相当成效,“两权”抵押融资模式也是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突破口。但目前最大的障碍在于法律层面,是直接将政策上升为法律,还是选取折衷的办法,这是立法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法律制度和立法技术将面临的难题。因为会涉及抵押制度的设计、立法表达、相关抵押權名称界定等问题,需要毫无缝隙的嵌入现行法律制度中。只有解决这些问题,“两权”抵押贷款融资才能真正缓解农民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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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琼,新疆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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