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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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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受省内综服企业自身能力限制以及信息安全隐患等制约因素影响,山西省外贸综服企业发展不尽人意。针对这一现状,亟需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自身“三管齐下”,同时,也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保障综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专职代理人 差异化管理
   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外贸“稳增长”文件鼓励贸易新业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行业作为外贸新业态之一,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我国外贸新增长点。但是,山西省外贸企业在转型升级、培育外贸新的增长点方面,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明显滞后。为此,我们通过分析辖区外贸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制约因素,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路径。
  一、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现状
  山西省商务厅近几年连续多次发文提出:要加快培育一批省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促进外贸主体壮大山西省商务厅《2019年全省对外贸易工作要点》。。但是,自2017年山西省实现外贸综服企业零的突破后,目前此类企业数量仍然较少,且业务发展举步维艰。
  (一)山西省进出口贸易主体的特点分析
  一是极少数特大型企业主导地区进出口贸易量及贸易资金流向,小微企業数量多但贸易规模有限。截至2019年底,山西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2750家数据来源外汇局系统,口径为海关统计口径。,其中,业务规模在中型以上的企业100家,占比不足4%;小微企业占比逾96%。根据近三年进出口数据统计结果数据来源外汇局系统。,2017年至2019年小微企业进出口总量占当年全省进出口总量的比重均在7%左右。
  二是小微企业进出口商品技术含量低、单价低、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按照海关商品标准代码统计,山西省大中型企业进出口商品以电子产品、矿产品、钢铁制品等为主,而小微企业受自身资金薄弱、技术薄弱、人员专业素养差等条件限制,倾向于进入门槛较低的一些行业,进出口商品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植物产品、纺织产品、矿物材料制品、杂项制品等。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亟需培育发展
  1.众多小微企业客观上需要“专职代理人”。外贸运作专业性较强,容易受业务规模、行业惯例、人才储备以及资金因素等条件制约。如果小微企业专注进出口贸易本身,与贸易相关的服务如物流、通关、资金结算、融资等交由“专职代理人”操作,运输单据、货物单据以及资金单据等标准化后统一提交至专业服务平台,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还可以取得向各职能机构议价的优势,提高交易效率,提升小微企业的外贸接单能力。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身优势决定了其可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外贸发展中的制约瓶颈。主要表现在政府大力扶持、实践效果良好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策层面政府主动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动力。2017年9月,商务、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该文件首次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并规范了各部门的政策保障措施。随后,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专门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制定标准,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流程及双方责任界定问题,结合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企业纳税评价机制予以政策规范和扶持。2019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提出“要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其增信功能和在企业生产、交易、通关、退税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为更多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全国迅速发展,一大批外贸企业持续创新、转型升级,被市场广泛接受及验证。从全国范围看,深圳、浙江、山东、江苏、北京、重庆和河北等地的综服企业发展较快,随着深圳一达通等综合服务企业在全国布局,综服行业的影响不断扩大。外贸综合服务行业作为外贸新业态,对稳定地区进出口具有积极意义,近几年已成为拉动外贸的重要增长点。
  二、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综服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为企业提供物流、报关、税务、融资等环节的全方位服务,对企业的资金实力、人才储备、资源整合、系统建设要求较高。目前省内培育的综服企业有外贸公司背景,具备基本的外贸业务技能,熟悉通关、收汇、退税等流程。但仍存在一些“硬伤”:一是物流方面还主要依赖委托外包方式,无法将物流环节整合到外贸综合服务体系中;二是企业系统功能方面与综合服务要求还存在差距。客观上讲,综服企业亟需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服务能力。
  (二)信息安全隐患成为业务推广的主要障碍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掌握委托人的交易对手信息、商品货源地、商品定价信息、最终使用单位等相关贸易信息,部分属于相对保密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但受当前有关信息保密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影响,实务中无法杜绝可能存在的信息泄漏或者信息转卖。八成以上被调查企业对于是否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出口还十分犹豫,部分企业在权衡利弊后,为了信息保密宁愿放弃综服企业提供的多项服务。这也是山西省现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无法将业务推广的主要症结。
  (三)部分职能部门监管政策尚不完善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专职代理”属性决定了这类企业有别于传统进出口贸易企业,货物进出口报关、资金收付汇结算的主体与实际贸易主体不一致,表面上掩盖了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交易背景,不符合外汇管理主体一致原则。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对其实行差异化监管手段。目前,海关在企业信用管理、外汇局在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暂未考虑其专职代理属性,未给予专项管理、特殊容错等符合综服企业特点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促进山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牵头搭建平台培植和推广综服企业
  一是“引进来”和培育本土综合服务企业“两手齐抓”。就当前形势而言,由于本土企业实力以及品牌影响力有限,引进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入驻山西比培育本土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更高效便捷、更节省成本。因此,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国内优质的外贸综服企业落地。从长远发展来看,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本土外贸企业在战略发展、品牌塑造等方面受制于外来企业的局面,商务等部门需要加强外部合作,借鉴成熟地区经验,挖掘本地企业的发展潜力,培育本土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将有利于形成一个外贸综合服务生态圈,促进山西省对外业务的良性稳步发展。
  二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搭建企业对接平台,提升市场知名度。建议政府运用境内外展会、媒体、门户网站、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对接渠道。同时,借机宣传山西外贸特色产业,提升市场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多部门合力推动综服企业稳健发展
  一是建立全省范围内的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立足于横向打通跨部门信息“孤岛”,建立一个能够整合商务、工商、税务、运输物流、海关、外汇等部门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平台。以物流信息平台为例,外贸综服企业将货运需求上传信息平台,货运代理等物流主体通过信息平台接收订单。通过平台可以实现物流行业需求信息的有效整合,提升物流管理效率,降低物流运输空载率,降低物流成本。
  二是多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发特色产品服务,量身定制融资产品,开辟绿色融资渠道,简化授信审批流程,加大向中小微企业放款的资金支持力度。此外,中信保应积极开发面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批发式出口信保品种,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降低企业出口收汇风险。
  三是联合多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规范和支持综服企业发展。以外汇局为例,通過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增强外汇服务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一,增设“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企业特殊标识,开展专项监测和管理。设置环节应加大对企业身份的审核力度,应充分了解企业内部控制风险防控制度、业务运作模式、资金结算模式、货物流转路径、客户信息等。其二,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灵活进行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专项监测结果和企业报告事项,建立企业跟踪监测机制,提示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不匹配状况。当企业资金与货物不匹配状况主要基于综服企业行业特点的,可免于对企业采取降级措施。其三,建立定期备案报告制度。允许综服企业将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委托方的贸易信贷业务情况围绕单笔合同或交易对手报告进行归集,按月统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将该报告作为主动性报告备查。
  (三)引导企业自身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中至少包含业务流程、信息采集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控制度、应急预案、客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等。综服企业应具备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判断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对异常业务和风险业务应保持敏感度和警觉性,对客户和代理的贸易业务应有满足风控要求的必要审查。
  二是搭建兼顾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一体化的内部管理系统。技术层面,综服企业要保证其代理的所有交易留痕,掌握并留存客户信息、交易单证、贸易信贷情况等信息,可以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做到防范使用虚假单证和重复使用单证等违规行为发生,确保交易真实、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接受外部门检查时能够做到“说得清”。
  (四)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保障综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是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业务办理环节中加入审慎条件“硬约束”:客户准入阶段通过多渠道判断企业资质;业务受理中加强对单证真实性与一致性审核,掌握核心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相关信息,科学评估业务风险;事后有针对性地关注货物进出口状况或应收账款回收进程等。
  其次是管理部门应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外汇局、海关等部门应建立综服企业专项监测核查机制,根据综服企业业务特点设置相应的监测指标和预警值进行动态监测,不定期抽查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要求综服企业定期报送资金或货物总量超过一定金额的客户交易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或高风险交易等,方便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对违法违规主体采取措施,尽早阻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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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蓉,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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