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环境的薄弱环节与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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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不是二选一的问题,而是促进经济增长在需求侧和供给侧分别发力的抓手。狭义的消费环境可以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理解,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可能面临自身权益被侵犯的风险,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目标则是尽可能消除这些风险点,让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当前消费环境的薄弱环节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因此从法律法规及执法司法体系建设、监督机制建设、宣传教育等角度提出了我国消费环境改进的方向。
关键词:消费环境 市场监管 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由此可见,促消费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尤其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产能结构性过剩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增长不仅需要从供给侧着手优化营商环境,更需要从需求侧着手优化消费环境,使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相辅相成。但是当前我国存在着重视营商环境,不重视消费环境,甚至为了招商引资而有意无意忽略消费环境的情况。这实际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思路,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生产的产品只有在消费之后才能实现其产品价值,社会再生产才能继续。因此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并不是二选一,如果没有良好的消费环境,即使营商环境再好,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无法对接消费市场,经济增长将会成为无源之水。
一、消费环境的概念与内涵
对消费环境的理解,不同学者有不同视角,目前尚没有达成对消费环境定义的共识。通过文献研究,消费环境可以从两个层面定义:一是广义的消费环境,即对消费产生影响的各种外部因素,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二是狭义的消费环境,即将消费者有效需求转变为实际购买行为的消费环境。
广义的消费环境可以从经济、社会、生态等不同维度概括。经济维度包括国内经济增长形式、国际经济环境、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增长速度等,如国内经济快速增长,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提升,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都会增强;社会维度包括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消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如社保体系健全,消费者的应急储蓄下降,用于消费的收入相应增加;生态维度包括环保政策、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如空气污染对汽车消费的约束。
西方经济学中对消费的研究主要以理性经济人为前提假设,从消费者效用切入,理性经济人在收入约束的条件下通过追求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来做出理性的购买决策。但是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并不一定是完全理性的,而是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如各种营销策略和其他消費者的“示范效应”。因此,狭义的消费环境可以简单理解为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市场交易环境。市场交易涉及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供给侧主要涉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产品供给总量和结构、商家的营销策略、以及后续服务等,需求侧主要涉及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即有效需求。将供给侧和需求侧进行有效对接的交易环境,将消费者的有效需求转变为实际购买行为的市场交易环境即为狭义消费环境。
狭义消费环境的好坏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如市场交易前,消费者需要获取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货比三家和自主决策,涉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在市场交易完成后,消费对产品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安全保障权,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涉及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等。狭义消费环境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点,只有在这些风险点逐渐消除的情况下,消费者才会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宏观消费环境的改善需要经济、社会、生态等多维度的综合改革,需要长期发力,久久为功。狭义消费环境的改善则可以通过市场监管等手段,在产品质量、安全、价格、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着手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进而使促消费的政策可以在短期内见到成效。因此,本报告对消费环境薄弱环节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狭义消费环境。
二、消费环境的薄弱环节分析
消费环境薄弱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因此消费环境的薄弱环节分析可以从市场交易涉及的各环节入手,分析各环节中消费者权益可能受损的风险点,如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等可能被侵犯的情况。
(一)消费环境的薄弱环节
本文从市场交易前涉及的消费者知情权,市场交易中涉及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后涉及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等入手分析我国消费环境的薄弱环节。
1.市场交易前涉及的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决策过程中需要获取足够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对信息的质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全面。但实际情况是消费者获取信息主要依靠厂商和经销商的各种广告,导致厂商和经销商决定了各种信息的质量。其中的风险点是厂商和经销商可能提供虚假广告,或者在广告中隐藏产品的相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从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市场交易中涉及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涉及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其中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某件产品或服务,公平交易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产品的质量要有保障、价格要合理、计量要准确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实际情况是,在自主选择权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套餐式捆绑销售”等强买强卖的霸王条款,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在公平交易权方面,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情况,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
3.市场交易后涉及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在交易完成后,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涉及安全保障权和依法求偿权等,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过程中不会因为商品的瑕疵受到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依法求偿权则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因为商品的瑕疵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受到伤害之后,对生产厂商或者经销商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实际情况中,在安全保障权方面,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甚至是人身受到伤害,如汽车等商品的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严重情况下会对消费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在依法求偿权方面,消费者往往存在取证难、求偿成本高、相关责任方相互推诿责任等情况。 (二)社会调查结果及消费者投诉情况印证我国消费环境薄弱环节
2013年在北京进行的一份社会调查滑锡林.市场法律与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环境社会调查数据分析及思考[J].电子商务,2015(02):18-21.显示,受访者提及的前六種迫切需要管理的商家行为是:1.食品安全、食品过期;2.商品质量问题;3.售后服务、服务质量、服务标准;4.价格控制、价格行为、价格欺诈;5.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山寨产品、欺诈行为;6.明星代言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行为、促销行为、不诚信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公开数据《2019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http://www.cca.org.cn/tsdh/detail/29098.html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各类投诉情况,其中售后服务问题占30.5%,质量问题占24.9%,合同问题占19.3%,虚假宣传问题占7.1%,价格问题占4.5%,安全问题占4.5%,假冒问题占2.8%,人格尊严占0.9%,计量问题占0.5%,其他问题占5.1%。
将以上社会调查结果和消协投诉数据与前文的狭义消费环境对比,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的消费环境薄弱环节确实集中在前文分析的三种情况中,即市场交易前的消费者知情权,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后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
三、消费环境薄弱的原因分析
根据狭义消费环境的概念,消费环境薄弱表明市场交易环境存在薄弱环节,也就意味着市场监管相关的制度体系和执行体系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立法原因:立法不完善
当前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还有相关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价格法》、《计量法》、《广告法》等。对照前文消费环境薄弱环节,发现相应的法律制度基本都已经建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建立起了全方位的法律制度。但是通过文献分析发现:一是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定义不清、执行难等问题,如对“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同法院处理不一。二是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标准不统一或者相互冲突的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产品三包的条款,在汽车消费领域有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是现在消费者购买汽车之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消费者是可以退车的,但是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一旦被使用,往往就变成了不符合退换要求。三是某些新业态立法不及时,导致新业态缺失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如互联网金融、网络购物等新业态。
(二)执法原因:执法不严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执法方面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法力量薄弱。长期以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执法力量薄弱,如之前的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机构的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常态化的执法需要,而且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分别设立,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无法形成合力。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其赔偿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导致对侵权者的威慑力不足,也因此导致消费环境无法持续向好,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三是利益执法治标不治本。有的地方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当地的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搞利益执法,对侵权行为以罚款为主,无法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三)司法原因:司法成本高
司法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维权的简易诉讼程序缺失,大部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一般金额较小、案情简单,对于此类案件,很多国家针对性地建立起了适合消费诉讼的简易程序和机构,如新加坡针对2000美元以下的消费争议案件建立了小额申诉裁判庭,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处理消费争议只能适用一般性的民事诉讼,对消费者来说往往过于复杂,费时费力,因此导致消费者对侵权事件往往是忍气吞声。二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消费纠纷的一个问题是取证难,在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诉讼成本高,即使诉讼成功后,也面临赔偿和补偿力度不够,得不偿失的情况。
(四)监督机制原因: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监督机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日常的监督机制缺失,主要体现在全覆盖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诚信约束缺乏强力支撑,日常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抽检等方式。二是地方政府监督的悖论,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要发展地方经济,有的地方政府就会对当地企业存在的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即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建立。不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社会监督力量在逐渐提升。
(五)宣传教育:各方认识不到位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缺乏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顾客就是衣食父母”的问题。二是对消费者来说,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有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忍气吞声,导致侵权者得寸进尺。三是对市场监管者来说,对经济增长的规律认识不清,主要体现在没有充分认识到经济增长是供给侧和需求侧相互对接的结果,如果单从供给侧出发对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会对消费环境造成伤害,从而导致消费下降,供给反受其害。
四、我国消费环境的改进方向
根据前文对我国消费环境薄弱环节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可以从法律法规及执法司法体系建设、监督机制完善、加强宣传教育等三个方面针对性的找准我国消费环境改进的方向。
(一)法律法规及执法司法体系建设
法律法规及执法司法体系建设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来进行。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是要从顶层谋划,“多规合一”,避免法律条款之间出现冲突;二是要根據司法实践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定义不清的条目进行修订;三是要及时将新业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防止“野蛮生长”,损害消费者权益;四是提高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有法必依,严格执法。2018年3月,根据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为消费环境的改善保驾护航。顶层设计还需要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支撑,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执法队伍建设,为落实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支撑。另外,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简化消费维权的司法程序。消费纠纷大多案情简单,金额较小。因此,一方面建议简化消费维权的司法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建议借鉴新加坡等过的经验,设立处理小额纠纷的申诉裁判庭。
(二)监督机制完善
在日常监督机制建设方面:一是要利用大数据、数据共享等手段构建全覆盖的诚信体系,对于不诚信的行为在市场准入、赔偿损失等方面加强管理;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当地企业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搞消极执法、久拖不决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三是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企业家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供给侧各类主体的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对消费者的普法教育,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三是加强对公务员及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裁判中立”的重要性,在供给侧和需求侧要做到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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