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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境内交易税收征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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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B2C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将企业与消费者联系起来的交易方式,目前B2C电子商务的场所虚拟化、产品数字化等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很大挑战。本文通过对B2C发展现状的描述,概述天猫、唯品会等主要网络平台的支付结算方式,最后提出利用“互联网+税务”以及大数据等手段解决B2C在纳税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各环节的难题,以期为互联网经济时期的税务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B2C;税收征管;“互联网+”;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3月25日
   一、我国B2C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网上零售额2018年已有90,095亿元,B2C零售额占全国网络零售额的比重已增长到62.8%,实现了快速增长。而随着网络购物的便利性,从2012年到2018年上半年,我国的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从2.47亿人增长到5.69亿人,可以说,B2C经济消费成为了市场经济消费的一种新的模式。
   二、B2C网络平台支付结算方式
   (一)天猫
   1、佣金支付。当消费者通过天猫购买商品时,支付金额会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订单会直接反馈到企业,此时企业会按照订单通过仓库发货,买家签收商品后资金并不能到达企业,只有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才会将资金转到企业账户,在这个过程中,天猫会将资金直接扣掉5%(含税)的佣金,此时,天猫会按照6%的税率给企业开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
   2、流量费。天猫与企业之间除了收取5%的佣金之外,还要收取流量费,一般来说,通过天猫提供的端口进入企业店铺购买商品时,企业需要按照点击次数或者交易额来付给天猫平台流量费,天猫会按照6%的税率给企业开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
   3、淘宝客。企业除了直接在天猫平台销售货物外,还可以通过淘宝客进行货物推广和销售,与收取流量费的形式不同,淘宝客采用的是自动分账的佣金结算方式,当消费者通过淘宝客提供的端口购买商品并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直接按照比例将资金打入企业账户和淘宝客个人账户,与天猫合作最大的不同点是,支付给天猫的流量费可以收到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而支付给淘宝客的佣金则无法取得任何发票。
   (二)唯品会。企业与唯品会合作和与天猫合作有很大的不同,企业与唯品会合作采用的是代销的方式,当消费者通过唯品会下单时,企业会采取GRT模式,根据需求在4个小时内将货物送到唯品会仓库,然后再发货,此时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的金额不是直接转入企业账户,而是转入唯品会账户,企业与唯品会之间会自行按照协定在每月的某个时间进行结算。
   三、B2C稅收征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纳税登记环节。我国税法规定,建立工商登记之后才能建立税务登记,很多经营者利用现在的互联网技术,直接在天猫等平台缴纳注册费后便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商品销售,从交易规模的大小看来,他们其实早就达到B2C模式的经营标准,可是很多经营者为了逃避缴纳税款或者说是为了减少纳税义务而选择以非注册形式保持个人网店,由于个体经营的零散性以及信息获取难度大等加大了执法者对纳税人的有效调查,我们很难获得这些经营者的信息。
   (二)发票管理环节。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通过发票来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执法检查,我国税源管理主要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因此,发票管理对企业和税务机关而言都是头等大事,很多经营者会通过打折等手段鼓励消费者放弃发票,以此来降低纳税的额度,而且在生活中,我们在天猫和淘宝平台购买货物很少索要发票,根本无法按照发票来对经营者进行纳税征管,当然很多企业采用的是无票纳税制度,但是无票纳税制度下我们很难对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而且企业很容易对收入进行数据造假。
   对企业而言,很多企业为了宣传新产品或者为了促销会选择通过淘宝客等方式进行销售,在这种形式下,淘宝客既不是阿里的员工,也没有在企业留存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企业无法获得淘宝客的个人信息,在佣金结算时也无法取得任何发票,而且这部分佣金无法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纳税申报环节。在传统经济中,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都作为经营实体而存在,和以前这种交易模式相比,B2C交易下很容易出现收入定性问题,由于网上交易具有虚拟性和隐藏性,很多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款,会选择在低税率地区或者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企业,然后在其他地区设置仓库和小型办公区来实现商品的交易。因此,如何甄别企业的纳税地,以注册、消费还是商品供应作为征收的管辖依据都值得思考。
   (四)纳税评估环节。当前纳税评估环节出现了大量的监管盲区。这些盲区主要出现在税源管理等环节。根据我国当前的税务监管机制,纳税的评估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包括对申报数据的评估、审核。然而在电子商务情形中,很难确认数据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必须分析具体情况,参照行业指标,这对现行的纳税评估有很大的挑战。
   四、我国B2C税收征管优化策略
   (一)健全税务登记制度。B2C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具有场所虚拟化、产品数字化等特性,因此,我们要从源头进行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税务登记制度。
   为适应B2C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应明确规定对所有电子商务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强制登记制度,以此基础做“自愿申报为主,稽查核准为辅”的纳税处理。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对待明星偷漏税行为的态度,先让B2C企业进行自查自纠,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税务登记,若是在后期税务稽查时被发现,轻则处大量罚款,重则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
   (二)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在B2C电子商务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在的信息技术,设立一个程序将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联系起来,当买家确认收货时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形成电子发票,消费者只需要上网即可打印自己购买货物的发票。   上文提到,在天猫销售商品时,企业由于无法获得淘宝客的个人信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为了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我们可以要求淘宝客必须实名制,并要求阿里将淘宝客的信息反馈给企业,企业给淘宝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淘宝客也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三)完善納税申报制度。B2C交易模式具有虚拟性、隐匿性等交易特性,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无法满足现在的税收征管,我们可以利用当前的大数据手段,设计一套技术,从买家进入店铺之后就开始进行监控,然后对订单支付,确认收货以及货款收讫进行追踪,这样做可以让税务机关获取真实而又详细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其次,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而且第三方平台具有很强的中立性,税务部门可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对B2C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税款代扣代缴,以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上文提到,在天猫平台销售商品进行纳税申报时无法扣除积分返现部分的金额,那么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返还积分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先将这部分金额直接从价款中扣留下来,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再将这部分金额直接转到卖家,既节省了流程,也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加强税务稽查制度。由于B2C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目前的税务稽查制度很难核查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加强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能力。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利用最新技术实现交易信息的自动监控,例如设计一套较为完备的税收监督软件,自动将企业卖家的交易信息转入该税收监督软件,并实时记录每笔交易的应纳税额。
   其次,税务机关应重视对税务专业人员的培养,通过云计算等方法,将税务机关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进行数据对接,在保护相关部门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比对,全方位实施税务稽查,然后根据稽查结果建立纳税等级信用评价体系,以便后期更好地完成税务稽查。
   五、总结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的模式迅速发生变革,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当前互联网的空间虚拟化等新的经济模式,使政府监管职能面临着巨大挑战。论文研究通过对我国当前B2C电商业务的行业内容的调查,指出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在互联网电商中存在的几大困境主要存在于纳税活动的一系列环节中,包括登记、申报、评估等。基于上述的研究与分析,笔者认为要改变当前的税收征管困境,需要行之有效的具体策略。可以通过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手段来健全税务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强税务稽查制度。B2C的征税模式的创新,不仅不会对电商行业发展产生副作用,反而会为促进市场环境健康有序,以此营造全新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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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蔡登明,许建国.浅析税务机关推进“互联网+税务”的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6(7).
  [3]郑碧兰.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策略研究[D].华侨大学,2017.
  [4]高运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J].国际税收,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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