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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知识大讲堂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韩 倩

  政府采购之汽车(二) 供应商篇
  有关汽车采购的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其中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大排量汽车消费税上调
  
  财政部、国税总局的通知称:自2008年9月1日起大排量车型提高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由20%上调至40%;小排量车型降低税率,排气量在1.0升以下的,税率由3%下调至1%,旨在促进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
  
  《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其中规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以前征收车辆购置税为10%,现调为5%)。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汽车下乡,国家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2009] 11号)。其中指出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公务车配备标准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排气量2.5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注:1、中央和国家机关为贯彻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对公务车采购作出要求,一般公务车排气量要在1.8升(含)以下、价格要在16万元以内,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要在1.6升(含)以下、价格要在12万元以内。
  2、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中调剂解决。单位现有车无上述标准的,由市财政局从严掌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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