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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知识大讲堂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韩 倩

  政府采购之汽车(一) 供应商篇
  
  公务车协议供货流程
  
  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确定汽车协议供货商。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期不得少于7天。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有关汽车采购的政策法规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简称《采购清单》)。《实施意见》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产品、工作程序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采购清单》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选取确定企业名单。两份文件明确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清单中的主体地位。2009年7月上旬,财政部、环保部又联合发布了第四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此次国产通用耗材纳入了政府采购清单。
  《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年11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管办[2007]365号)。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环保、节能的汽车,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7日,财政部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指出首购与订购产品需符合的条件。首购产品应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订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年2月1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3环保标准相比,国4标准要求在前者基准上将排放限值降低约50%。国4标准体现了国家对汽车节能环保的关注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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