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绿色采购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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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红锋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意义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改革趋势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势不容忽视,就是政府采购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不断朝着与环境、人类更友好、更和谐的方向发展,政府绿色采购便应运而生。
所谓政府绿色采购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购规定的产品时,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将环境标准、评估方法和实施程序纳入并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体系之中,优先选择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采购到环境友好型产品,以推动社会与人类的可持续及和谐发展。
由于环境问题所具有的社会共同特征,决定了其必将成为人类购买活动所涉及与影响的一个重要领域,合理科学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可以有效地调节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
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明确提出“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改革,积极开发、采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单从环境保护层面上讲,政府绿色采购深刻诠释了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性目标,体现了政府采购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位一体”。
二、国际上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概况
1.美国。在联邦层次上,美国政府主要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1991年,美国发布总统令规定了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接着先后制定实施了采购再生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生态农产品法案、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1998年,美国政府颁布13101号行政命令,即《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将废弃物的防止和循环利用融入机关的日常运作当中,同时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再生利用物质的优先考虑和需求来增加和扩展这些产品的市场。此后,美国还于1999年公布了《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2000年颁布了《通过在环境管理中的领导来绿化政府》的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关将环境管理制度融入机关的日常决策和长期计划过程。
2.日本。1995年日本制定实施了第一个“政府操作的绿色行动计划”,拟定了绿色采购的目标,并要求在2000年完成。该计划主要通过23个代理的委员会和首席理事实施,被认为是改变生产和消费模式向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战略性政策手段之一。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绿色采购法》和《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法》是日本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所颁布的6个核心法案之一,并将该国绿色采购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以促进国际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绿色采购信息。
3.德国。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环境标志认证的国家,也是较早开展绿色采购的国家。1979年德国开始推行环保标志制度,其中以蓝色天使环保标志制度(Blue Angle Mark)为代表,规定了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并明确了绿色采购的原则。到2005年,德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已达7500多种,占到全国销售商品总数的30%。
4.加拿大。加拿大绿色采购属于联邦政府“政府绿色行动”的一部分,该行动计划由联邦环境部主导,于1992年开始制定供各部门参考的实施纲要。1995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绿色政府指南》,要求各政府部门制定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具体计划,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日常事务和决策过程中。1997年颁布了《加拿大环境部运作的环境政策》,设立了一系列原则来绿化其日常活动,其中包括尽可能购买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以及在决定购买前考虑产品生命循环的代价等。
5.其他国家。早在1990年,英国政府就要求各部门在1992年底之前,完成推行良好管理实务(GH)的规划,其中包括在绿色采购、能源效率、废弃物管理等各方面对环境的友善规划。奥地利最早的绿色采购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一个议会决议。该决议要求联邦政府为公共采购制定指南,以给予生态友好和节能产品及系统在采购中的优先权。1990年,奥地利《废物管理法》要求联邦政府只能采购环境影响和废物产生量较小的产品,1997年资助并创建了负责收集和发布绿色采购信息的中心,1998年又通过了绿色采购的基本指导方针。丹麦政府于1994年颁布了可持续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计划,并于1995年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质量、价格与环境因素。2001年,丹麦环保局(DEPA)提出绿色采购优先计划,并负责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2003年,作为丹麦最大的公共采购者的国家采购有限公司启动了包括环境和能源标准,以及有关价格、质量等问题的普通要求进程。
三、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以上两条规定是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也有保护环境的规定。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2004年底,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国首份政府节能采购清单,并列举了汽车、电脑等8类100多种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
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可持续消费模式,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作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第六次全国环境环保大会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一批民族品牌企业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发布的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策的实施,重点抓好部分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和环境标志汽车采购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切实取得成效”。
可以预计,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还将有较大的发展。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健全绿色采购评估和监督机制
政府绿色采购必须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中,除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购信息的获取和公开制度外,合适的政策框架、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等也非常重要。比如,为了实现政府绿色采购,采购方在做出采购决定前,必须考虑产品、服务或工程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比较不同产品、服务或工程在环保性能上的不同,评估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成本等环境因素等。我国《政府采购法》目前就缺乏对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性能和环境影响进行鉴定及评价的制度,更未建立起产品和服务周期的环境影响的档案和资料库。因此,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的重点应该放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以及绿色采购的监督、报告和追踪系统上,并探索建立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制订强化购买政策来推动绿色采购发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评价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进展和效果。
本文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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