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物资采购及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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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志芳
摘要:在我国建筑市场,工程总承包管理是近年来常见的一种工程管理模式。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来讲,如何合理使用项目资金,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完善物资管理体系,是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管理中的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如何合理使用项目资金,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率,确保工程物资采购满足质量要求是总承包模式下的物资采购控制与管理中的关键问题。
一、物资采购的划分
一般工程可以对项目使用的物资进行如下划分:业主提供的物资;项目采购的物资;分包商采购的物资;
二、供应商的预先评价
对所有直接向项目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总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以保证选用的供应商具有满足分包合同要求的能力。
1、供应商资格预审
总包单位要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编制并发放供应商资格预审表。对生产厂家进行资格预审时,供应商资格预审表中所有要求均由生产厂家完成;对经销商进行资格预审时,经销商除按照资格预审表提供自身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物资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查对供应商填写的供应商资格预审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2、供应商考察
对重要物资的供应商除资格预审外,在采购前还应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为资格预审中不包括的项目,如生产状况、人员状况、原料来源、机械设备产品应用情况,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对供应商支付能力和提供保险、保函能力的调查等。
三、业主提供的物资的管理
1、审查合同文件
当业主将部分工程另作分包或提供部分物资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同业主洽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公司的责任和权利,以不影响项目对工程计划及质量等管理为原则。
当与其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合同时,总承包单位与业主洽商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对该分项工程的责任及对该分包商的管理权限,明确该分包商在权利义务方面无特殊性,以保证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工程质量。
对由业主推荐而由项目与之签订合同的分包商,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商进行预先评价,合格后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当业主推荐的分包商没有通过/经过预先评价,总承包单位应书面向业主报告;当业主坚持使用该分包商时,总承包单位则应同业主确定项目对该分项工程的责任和权利。
对业主提供的物资,总承包单位应在同业主签订合同时明确其提供物资的清单。清单中应包括业主提供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和相关的管理条件等。当在合同签订时尚不能准确标明其规格、数量的物资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提供物资的种类和估算数量,具体的清单可在项目条件具备时再同业主办理。
2、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
对业主提供的物资,总承包单位在其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按其类型、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进行检验或验证,做好记录并保存物资的全部质量文件和资料。
业主提供的物资虽然经过项目的验证,但不能免除业主提供合格物资的责任。
对经验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或质量文件资料不全的物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业主。
3、业主提供物资的贮存和维护
对于业主提供的物资,总承包单位负责对验证后的物资进行标识,并单独存放和妥善防护,防止任何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变质、损坏、丢失和混用,并定期检查物资状况。在贮存、维护过程中,如有丢失、损坏或不适用等情况,应记录并向业主报告。
四、项目采购的物资管理
1、采购计划
对于物资的采购时间,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该合理安排控制,一般采购周期较短的物资,可以按月根据物资使用单位所提出的月需用物资的申请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并安排采购。对于采购周期较长的物资,申请计划应尽早提交,以给采购提供充足的时间。
2、供应商选择
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采购采用招标和非招标两种方式。对供应商的选择,原则上至少邀请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或报价,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独家议标(但事先应获取项目经理的批准)。
3、样品/样本报批与询价
总承包单位对供应商提出提供样品/样本和报价的要求。凡需送样审批的材料,使用单位应在物资申请计划中注明提交样品/样本时间。
4、采购合同
总承包单位在与供应商商谈采购合同(订单)时,应根据物资申请计划在采购合同(订单)中注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进场日期、质量标准等项内容,规定验收方式以及发生质量问题时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仲裁方式等。采购合同的内容应以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为基础,相应内容中不应有所抵触或遗漏。在采购合同中要体现质量体系的要求,明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及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的要求。合同(订单)文本交有关部门会审后,按照批准的合同文本与供应商签署正式合同文本。
5、供货安排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物资申请计划的要求,按时组织物资的进场。
五、分包商采购的物资管理
对分包商采购物资执行样品/样本报批制度,由负责管理该分包商的工程部和物资设备部共同对分包商提供的样品/样本进行审批。
六、物资的标识和可追溯性
在总承包工程管理中,要严格规定对进场物资和工程实施过程产品进行标识的办法以及记录发放办法,其中有几个问题应特别注意
1、物资的标识
总承包单位在向供应商订货时,除要求供应商提供物资进货单据、材质证明、合格证外,还应要求供应商对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标识清楚。
2、施工过程的标识
在组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验收时,要在记录表上用文字、简图进行标识,标明其工程部位、作业人员、施工日期、验评日期等。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检验和试验的工序,以检验和试验报告作为工序的标识。检验和试验报告中应表明工序名称、施工部位、送检及报告日期、试验结果等。工程竣工后由技术质量部负责与业主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填写规定的表格,经有关各方签字后作为工程最终结果的标识。
3、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物资和施工过程在检验和试验后,应对其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经检验和试验后合格与否。检验和试验状态分为未检验、已检验合格、已检验不合格和已检验待确定四种状态。负责标识的单位应保护好标识,发现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的情况,应立即处理、补做。
4、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对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采取挂标签、立标牌、作记录等方法。
5、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对于未经检验和试验的过程不做标识。对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均采用记录形式进行。记录中应标明过程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确保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商)清楚过程所处的状态。
6、工程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
工程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为政府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最后核定的单位工程评定表中所标识的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状态。控制检查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以及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
作者单位: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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