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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保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构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苏明,李敏

  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社会带来了繁荣,但环境问题也接踵而至,成为威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企业作为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保护环境不仅是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但目前企业在厉行环境责任过程中还存在环境立法缺失、环境政策手段单一、企业自身环保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应通过完善环境立法、构建有效的环境政策体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等途径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责任;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015-02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于20世纪初始于美国,到了近40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发展,现在它一般被认为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环境责任源自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主要强调企业和生态自然的关系,是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该合理利用资源、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手段,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对社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一、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立法情况
  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我国,随着2001年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通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的出台,我国政府在立法过程中也考虑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应尽的一项社会责任,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乡镇企业法》(第35、36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5条)等企业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另外,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还具体分散在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税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
  (二)我国企业对环境社会责任的认知情况
  目前,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尚处于感性认识阶段,绝大多数的企业对其缺乏足够的了解和重视,很多企业甚至没有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环保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在现实中,中国企业普遍很少考虑其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没有形成对社会环境负责的责任感,仅有个别较大的知名企业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以及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并在实践中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
  (三)企业环境责任的厉行状况
  当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方面上,还处于从抗拒阶段过渡到规避阶段的初期。我国的污染物源80%以上都来自于企业,企业俨然已经成为环境压力的主要主体。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8)显示,2008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241.7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42.3%;全国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 991.3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5.8%;全国工业烟尘排放量670.7万吨,占烟尘排放总量的74.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企业与环境的不和谐状况比较严重。据统计,在2006年前两个半月时间内,国家环保总局已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其中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事件9起,占2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每增加1单位的GDP,废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高出10倍以上。
  三、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
  (一)我国的环境立法不利于企业厉行环境责任
  我国环境立法实行的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对“预防”层面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忽视事先预防,重视事后治理,偏离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许多环境立法对于企业违反环境法规的惩治过于依赖经济手段,而忽视环境整治的生态效益,无法实现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其次,从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来看,目前我国对于法律实施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力度较轻,缺乏高效率的执法机构,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一方面,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对已有的法律制度实施不力;另一方面,我国缺乏高效率的环境执法机构,一是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二是环境管制机构的执法缺乏统一性。
  (二)我国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有效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促使企业自觉厉行环境责任,降低规制成本,实现规制目标。但我国的环境政策在制定与实施中存在着约束不强、激励不足的问题,不利于激发企业厉行环保责任的自觉性。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中以命令控制型为主的强制性政策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励作用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应用则很有限,如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等。另外,我国已有的环境经济政策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完善。以排污收费为例,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单因子的收费方式使企业只承担其污染行为的部分责任,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
  (三)企业自身缺乏环境责任承担的意识
  在传统经济学中通常将企业假定为 “经济人”,企业作为“经济人”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并不需要承担对于社会的任何公共责,这就造成企业的环境管理缺位。我国很多企业生产技术落后,对资源的消耗巨大,并且造成多种形式的污染,在管理方式上,大多数企业仍在采用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即“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其次,企业的环境管理文化理念比较落后。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还没有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管理文化,没有认识到绿色生产、绿色经营、绿色产品给企业带来的机遇,环境管理的文化理念比较滞后。
  四、强化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对策
  (一)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首先,要确立环境优先的环境立法基本原则。在环境立法中,应全面贯彻预防原则,并通过建立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污染物综合控制原则来全面预防企业污染的发生,最终让环境优先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再者,我国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经济惩罚力度,使法律起到应用的威慑作用。我国应进一步明确不履行环保责任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其违法成本,强化法律的约束作用。另外,还要提高环境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应根据不同环境的特点、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环境管理部门,并且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在中央政府设立统一的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环境。
  (二)完善环境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政策在实施中还是政府主导型,以命令控制型的环境管制政策为主,而环境经济政策和自愿性环境政策的运用还很有限。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政策尽管常常能够确保环境业绩得到迅速的、可测量的改善,但它在操作上缺乏灵活性,管制成本较高,不利于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而环境经济政策能够通过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环境目标,由污染者来承担污染控制和补救的成本,给予污染企业施加一定的经济刺激,促使企业自觉厉行环境社会责任,在操作上更具灵活性,实施成本较低。自愿性规制政策与前两者相比,优势更加明显(见表1:环境政策工具比较)。我国应完善规制手段,进一步简化政府的直接管制,多运用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和自愿性环境规制方式,形成一个混合的环境规制政策体系,提高企业厉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
  (三)强化企业环保意识,改良生产模式
  企业要适应社会发展,逐渐从传统的“经济人”过渡到“社会人”,理性的认识到厉行环境责任给其带来的机遇,从自身长期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着重企业生态伦理建设,树立企业绿色文化,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尽企业最大努力将环境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首先,在产品设计环节,不仅要考虑整个生产过程的无污染、零排放,还要考虑到售后产品的使用是否环保节能直至成为废弃物的无污染性;重视选材上的无毒无污和节约资源原则,开发绿色生产工艺,建立生态化生产体系。其次,在生产环节,通过改良工艺、更新设备、重新配方来节省能源和资源消耗,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实力,重新设计产品的生产流程,从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最后,在销售环节,要大力实施绿色营销,放眼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利益与全球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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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袁家方.企业社会责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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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碧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状、根源、对策[J].企业经济,2006, (6).
  [6] 王竹林. 绿色经营与企业的社会责任[J].理论导刊,2003,(5).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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