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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的国内外发展简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亓玉敬

  摘要:通过对国内外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运用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来探讨市民社会在中国的运用及未来在中国的发展。在中国刚向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转型期间,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准确定位政府地位、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诸多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二分法;中国式
  中图分类号:B50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18-02
  
  一、国外有关市民社会的发展
  “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由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最早提出的,在当时的背景下,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是古希腊时期特有的城邦国家,随着古希腊城邦国家的衰落,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到古罗马时期已经失去了具体的意义,但是其中“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层含义却被保留了下来。14世纪,欧洲人开始采用“市民社会”这个词,直到近代,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契约论的思想家把“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再度重申。
  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提出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上述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对市民社会的这种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有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十八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家主要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来阐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试图界定国家活动的范围和个人自由的限度,而当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从对“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充分信任出发来考察国家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并力主国家执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内容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企业等纯经济的东西。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为市民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他认识到了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执行的社会整合功能对整个社会系统生存和持续的重要性。他在《社会体系》、《经济与社会》等著作中将现代社会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子系统,并把市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社会子系统(或社会共同体),它的主要功能是将文化价值加以制度化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J.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他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对市民社会在当代的新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哈贝马斯在其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及随后的著作《合法性危机》中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在当代西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后果。
  近现代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主要有:马克思曾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18世纪思想家提出的“市民社会”的观念,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西方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只是伴随现代化产生的必然结果;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则放弃了这一概念,认为使用更为确切的用语“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方式”等可以表达同样概念的含义。东欧剧变后,西方兴起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而且成了当前政治学的中心议题之一。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建立真正的市民社会是促进“民主和人权事业”的唯一正确途径,同时也“只有市民社会的制度,才能调和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经常相对抗的要求。”英国学者C.B.麦迪逊发表的《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和人权》,就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之一。麦氏对市民社会作了系统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市民社会的道德文化、政治和经济秩序及其怎样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影响,并论证了实现国际公正的唯一正确道路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市民社会”。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则是近代欧洲的产物。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了这些思想家的贡献。他们指出,洛克虽然已经模糊地意识到政府和社会的区别,但未作进一步的区分。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伏尔泰明确地区分了政府和社会,并期望二者的分离。他们强调社会乃是形式上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权利的唯一的源泉。随后,托马斯・潘恩以及《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更是把个人主义的、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他们主张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它包括自由、财产、安全、追求幸福以及反抗压迫等种种权利。他们认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人权的实现,当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些基本人权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变更政府。英国学者福格森、休谟、斯密仍在文明社会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但他们将物质的文明化引入市民社会的概念中,使市民社会的概念具有了经济内容。德国学者康德特别是费希特则将国家和社会明确区分开来,同时将社会理解为个人主义的和普遍性的术语。这些思想家无疑应被视为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先驱。黑格尔在吸收上述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学原理》(1821年)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黑格尔是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基本上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的,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的缺陷。
  二、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
  1.在封建社会中,市民社会理论发育不完善。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受到数千年专制思想和儒家文化的影响没有适合市民社会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晚清时期,西方国家正改革发展之时,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更严重影响着前进理论的西学东渐。不过在晚清资本主义萌芽缓慢发展之时,出现了民族资本。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后,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新中国建立之后,社会主义革命及受苏联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的市民社会没有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及完善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从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由于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由此政治模式开始向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转变,市民社会得以发展。在理论上中国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还是近些年的事,由邓正来、景跃进合写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可谓开篇之作,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又连续登载了几篇力作。综合国内外的研究, 市民社会就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相对独立的自治团体,它包括所有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吞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市民社会的理论传入之初,首先是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使用这个理论,邓正来、景跃进发表《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探讨中国当前形成市民社会的可能性,其中一些重要观点,如市民社会在有条件的国家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市民社会的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会有所不同,引起了理论界的兴趣,学者是作为对这篇文章的回应而介入近代中国市民社会讨论的。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理论热点在国内得到普遍研究,对于中国是否存在或能否存在市民社会出现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今中国,‘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念存在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欲将其付诸实施,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有自己的文化特性。“所谓中国式的市民社会,亦即是儒家式的市民社会。”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中国市民社会是可能的,但是却用“良性互动”或者合作关系等语词语形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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